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构造资兴市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廖石金,男,1967年2月25日生于资兴市,农夫。2009年7月22日因存心危险被资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29日因涉嫌存心危险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管所。 辩护人曾向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宜所律师。 资兴市人民查看院以资检刑诉(2009)217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存心危险罪,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由审讯员张华接受审讯长,审讯员黄振歧、人民陪审员唐振片介入的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1日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书记员朱庆红接受记录。资兴市人民查看院指派署理查看员许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曾向前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查看院指控:2009年7月21日下战书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将一辆大货车停在鲤鱼江栗脚村白屋组肖立良的木柴加工场路段举办接碎木功课,因为大货车停在路中间盖住了湘LX3063出租车通行,出租车司机李某某便让其妻李某某下车去叫货车司机廖某某将车让一下。因为其时碎木机正在功课,噪声很大,李某某叫了几声,廖均未闻声,后李某某高声吼了一句,廖某某听到后便回称“你喊我倒车就倒车,那么凶干什么”。由此两边产生口角,廖某某将车闪开后,李某某又下车将廖某某从货车驾驶室拉下来,两边产生扭打,廖某某的老婆曾某某见状上来扯架,曾某某又与李某某因拉扯扭打在一路,后被木柴加工场工人扯开,李某某和廖某某均有皮外伤。此时木柴加工场老板肖立良赶到现场,并向两边做劝解事变。不久,李某某又打电话给其侄半子谢某某,称李某某被人打了,要其赶紧来,后谢某某又打电话关照了其妻弟李某某(即李某某的侄子)。几分钟后,谢某某赶到现场与廖某某理论,廖某某站在碎木机边未予答理,稍后李某某达到现场,并问“是哪个崽?”,李某某用手指了廖某某一下说“就是谁人”,李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直径约七八厘米的杉木棒,冲上去打廖某某,一棒打在碎木机的铁雕栏上,木棒连忙断为两截,此时谢某某也从另一偏向向廖某某走过来,廖某某则从碎木机上操起一把菜刀,便朝李某某砍了一刀,未砍中。谢某某见状欲上前夺廖手中的菜刀,廖某某又持刀将谢某某的右手手掌从虎口处砍开,然后廖又朝谢某某身上一顿乱砍。李某某从地上爬起后又向廖石军扑来,廖某某举刀砍中李的肩部,李欲反击,廖又朝李的身上一顿乱砍。将李、谢二人砍倒在地后,廖某某携菜刀逃离现场。当晚22时许,廖主动到公安构造投案自首。经法医判断,李某某的伤情组成轻伤,谢某某的伤情组成重伤。 指控的证据有:1、廖某某的供述;2、李某某、谢某某的汇报;3、李某某、李满香、曹某某、肖某某、曾某某、陈某某、欧某某、黄某某、曹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移交清单;5、现场表示图、现场照片;6、司法判断书;7、到案声名;8、行政赏罚抉择书;9、户籍证明。 该院以为,被告人廖某某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举动得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法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该当以存心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的举动属于防卫过当,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赏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赏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廖某某的举动属于防卫过当,且主动投案自首;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民事方面两边已告竣息争协议,得到了体贴,有明明的悔罪示意,哀求对其合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1日下战书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将一辆大货车停在鲤鱼江栗脚村白屋组肖某某的木柴加工场路段举办接碎木功课,因为大货车停在路中间盖住了湘LX3063出租车通行,出租车司机李某某便让其妻李某某下车去叫货车司机廖某某将车让一下。因为其时碎木机正在功课,噪声很大,李满香叫了几声,廖均未闻声,后李某某高声吼了一句,廖某某听到后便回称“你喊我倒车就倒车,那么凶干什么”。由此两边产生口角,廖某某将车闪开后,李某某又下车将廖某某从货车驾驶室拉下来,两边产生扭打,廖某某的老婆曾某某见状上来扯架,曾某某又与李某某因拉扯扭打在一路,后被木柴加工场工人扯开,李某某和廖某某均有皮外伤。此时木柴加工场老板肖立良赶到现场,并向两边做劝解事变。不久,李某某又打电话给其侄半子谢某某,称李某某被人打了,要其赶紧来,后谢某某又打电话关照了其妻弟李某某(即李某某的侄子)。几分钟后,谢某某赶到现场与廖某某理论,廖某某站在碎木机边未予答理,稍后李某某达到现场,并问“是哪个崽?”,李某某用手指了廖某某一下说“就是谁人”,李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直径约七八厘米的杉木棒,冲上去打廖某某,一棒打在碎木机的铁雕栏上,木棒连忙断为两截,此时谢某某也从另一偏向向廖某某走过来,廖某某则从碎木机上操起一把菜刀,便朝李某某砍了一刀,未砍中。谢某某见状欲上前夺廖手中的菜刀,廖某某又持刀将谢某某的右手手掌从虎口处砍开,然后廖又朝谢某某身上一顿乱砍。李某某从地上爬起后又向廖石军扑来,廖某某举刀砍中李的肩部,李欲反击,廖又朝李的身上一顿乱砍。将李、谢二人砍倒在地后,廖某某携菜刀逃离现场。当晚22时许,廖主动到公安构造投案自首。经法医判断,李某某的伤情组成轻伤,谢某某的伤情组成重伤。 案至本院后,被告人廖某某及其支属自行与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告竣了息争协议,抵偿了被害人的经济丧失,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提议对廖某某予以从轻从宽赏罚。 上述究竟,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进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的汇报;证人李某某、李某某、曹某某、肖某某、曾某某、陈某某、欧某某、黄某某、曹某某、廖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移交清单;现场表示图、现场照片;司法判断书;到案声名;行政赏罚抉择书;户籍证明、息争协议书、收据、提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廖某某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举动己组成了存心危险罪。公诉构造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存心危险罪的罪名创立。在整个发案进程中,被告人廖某某危险他人的举动是在本身的正当权力受到非法侵吞时实验的,但明明高出须要限度,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该当减轻可能免去赏罚。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素不体会,并无积怨,在未相识工作颠末的环境下,持木棒朝被告人廖某某击打,对被告人廖某某的人身造成威胁,在本案中有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被告人廖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构造投案,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可能减轻赏罚。被告人廖某某起劲抵偿了被害人的经济丧失,悔罪立场较好,可酌情从轻赏罚。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究竟符合,本院予以采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检验限期,从讯断确定之日起计较。)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