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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购房指标起纠纷 一房三主法官断是非

时间:2012-08-20 14:46来源:心结和静 作者:saershixi_1k776 点击:
转让购房指标起纠纷 一房三主法官断是非 作者:李彩虹发布时间:2003-07-31 16:14:43 中国法院网讯一个人几年前获得了购房指标,因自己资金紧张,遂转让他人,如今行情看涨,却想要回。日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件因转让购房指标引发的房屋过户纠纷

转让购房指标起纠纷 一房三主法官断是非

作者:李彩虹发布时间:2003-07-31 16:14:43


中国法院网讯一个人几年前获得了购房指标,因自己资金紧张,遂转让他人,如今行情看涨,却想要回。日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件因转让购房指标引发的房屋过户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其要回房子的主张仍没有得到支持。

1996年,程富贵取得了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开发的座落于西苑小区二期安居房房屋指标一套,当时程富贵资金困难,不想购买,就将该指标转让给了无房居住的史卫国,并将《安居工程住房销售合同》一并交付给了史卫国,史卫国付给程富贵2000元的转让费。1997年下半年,史卫国持该合同到房产部门交纳了各项费用后,办齐了名字均为“程富贵”的各项证件,并搬入该房居住,水电费、煤气费也一直由史卫国交纳。2000年房地产市场放开,史卫国数次要求程富贵办理过户手续,程富贵则要史卫国拿出1万元补偿,史卫国拒付,双方产生矛盾。程富贵干脆到报社登了房产证、土地证丢失的启事,并把房屋卖给了刘女,还办完了过户手续。刘女要求史卫国迁出该房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史卫国排除妨碍。史卫国无奈之下,同时向法院起诉程富贵,要求程富贵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程富贵则称产权系自己所有,是委托原告办理的上房手续,由于自己向原告借款,就用房产证抵押,让原告居住,以租金冲抵借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原告所有,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程富贵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程富贵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与此同时,刘女诉史卫国房屋迁让一案也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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