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点问题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矛盾的核心,也是现阶段被征地农民最不满意的地方,即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土地被征收后的生活需要。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我国土地被征收有四笔补偿:一是土地补偿金,标准是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10倍;二是安置费,标准是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收益的4-6倍;三是青苗补偿费,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四是土地上的附着物,损失多少补偿多少。法律规定,土地补偿金归集体所有;安置费被征地农民没有被安置的,可以归农民所有;青苗补偿费、土地上的附着物完全归土地使用人所有,而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实践中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都是依据组织实施征收的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通常补偿标准较低。这样,农民承包使用的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的已经很少,已无法满足农民被征地后的生活问题。因此农民在土地征收中总是不满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