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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屋租赁解决步伐

时间:2013-04-27 14:2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8-05-29 生效日期: 1998-05-29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房屋转让给他人的,造成丧失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气象之一的, 第三十二条出租房屋天然破坏可能条约约定由出租人维修的,当事人遗失《房屋租赁证》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可能没有证明其产权来历有用证件的; (二)司法构造可能行政构造依法裁定、抉择查封可能以其他情势限定房地产权力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赞成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违章构筑的; (六)不切合栖身行使安详尺度的; (七)法律、礼貌划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气象, 第三十一条转租人可能受转租人侵害出租人好处的,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还必需提交其他共有人赞成出租的证明,经条约约定可能出租人赞成,造成承租人家产丧失可强人身危险的,给以行政处分,用度由维修责任人付出,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给承租人造成丧失的。

团结本市现实,未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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