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凭证《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行使步伐》(津政发[2003]51号)的划定补办响应的土地行使权出让手续, 三、 凡涉及本关照第二条划定的房屋转让的,承让方为天然人的,由转让双偏向房屋地址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申请补办土地行使权出让手续,不再追缴本次转让之前的土地出让金,各区、县房地产权属挂号机构在受理房地挂号申请前,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贸易等非住宅房屋转让的, 四、本关照下发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京城市房地产解决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行使步伐》,上述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须将响应的《天津市国有土地行使权出让条约》和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出让金缴齐证明作为受理挂号的要件,由转让双偏向天津土地买卖营业中心申请补办土地行使权出让手续;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状态:失效 宣布日期:2006-01-13 见效日期: 2006-01-13 宣布部分: 天津市疆域资源、房屋解决局 宣布文号: 津疆域房地市[2006]41号 各区(县)房地产解决局、各区(县)疆域资源解决部分、天津土地买卖营业中心: 为类型房地同一挂号发证事变,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让且承让方为非天然人的, 本关照下发前,凭证《天津市城镇私房买卖营业缴纳国有土地行使权出让金步伐》(津政发[1998]45号)的划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各区、县房地产权属挂号机构一致不予治理房地挂号, 特此关照 天津市疆域资源和房屋解决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由各区、县房地产权属挂号机构。 且未依法治理土地改观挂号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个中。 现将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让,上述房屋已经产生多次转让举动,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未按上述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