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房屋转让合同 >

关于对污染扰民搬迁企业原址转让中有关房产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4-03-24 18:15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01 生效日期: 1987-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7]京计国土字第602号、[1987]京经安字第490号、[1987]首规办设字第132号、[1987]京房政字348号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01 生效日期: 1987-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7]京计国土字第602号、[1987]京经安字第490号、[1987]首规办设字第132号、[1987]京房政字348号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精神,支持污染扰民企业顺利搬迁,市计委、经委等七单位于1984年12月19日联合发出《关于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向占用原企业地址的单位收取的搬迁补偿费”是企业筹措迁建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现就企业原址转让中的房产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经市计委、经委确定为污染扰民搬迁的企业,在批准立项后一个月内,由企业向市房管局申请房屋产权审查。
  污染扰民搬迁企业的原址转让方案经市计委、经委、首都现委办批准后,有关双方共同到市房管局办理原址房产转让过户手续。

  二、属于企业自有的房产,企业要向房管部门提供房屋的产权证件及有关资料。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房屋,提交建筑许可证、厂区平面图;购买的房屋,提交经批准购买的证件;调拨的房屋,提交调拨的证件;交换的房屋,提交交换的证件、合同;受赠的房屋,提交批准的受赠书。证件、资料不全的,由其上级主管局(总公司)提供书面证明(证明房屋的来源、数量及建筑面积等)。经审核无误的,由市房管局办理买卖立契、产权过户手续,按房屋成交价收取手续费。成交价超过1982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价标准9倍的,超过部分可做为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建厂的补偿费,免收手续费。

  三、租用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污染扰民企业,经市房管局批准后,可以转让其承租房屋的使用权,有关双方应共同到当地房管所办理转让手续,原承租单位须按原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向当地房管所交纳房屋修缮费。原承租单位在租用期间造成房屋严重毁坏或私自拆改、影响继续使用的,可由当地房管所与原承租单位协商解决。新承租单位维持房屋原状使用的,按本市现行租金标准订租。需部分搬除原房使用的,经当地房管所同意后,修缮费由新承租单位自理;需全部拆除原房另建的,房屋建成后,仍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建设性质需要征用的,按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污染扰民企业原址转让涉及租用其它单位自管的房产时,可参照第三条办理;涉及宗教寺庙房产、外侨产及代管产时,须商得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市房管局及有关单位同意后,亦参照第三条办理。

  五、租用私房的污染扰民企业原址转让时,须征得房主同意。如房主住房确有困难需收回房屋自住的,新承租单位应另拿房屋解决房主的住房问题。房屋租金可按京政办发[1986]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议定。因业务需要对房屋修缮的,其修缮费用由单位自理。房主同意出卖房屋的,单位可按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议定房价。有关买卖、租赁房屋的手续均须到房管部门办理。

  六、未经市计委、经委、首都规委办批准,企业私自转让原址所获取的转让费按营业外收入照章交纳税费。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