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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集体土地征用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

时间:2014-03-06 13:5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最新农村房地产新闻报道,提供全面的农村宅基地主要新闻报道查询与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外的物品,如房屋、构造物等其它建筑物。对该类附着物的补偿目前,大都由当地县以上政府具体制订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宅基地征用后,对房屋进行补偿,政府另地安置宅基地,供村民自行建造;二是农村房屋被征收后,政府另地统一建造公寓,按人口和被征用的房屋价值进行分配;三是政府给予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宅基地给村民建造,此类主要是城市扩大需要,将近郊的农村兼并,农村户口也就转为城市户籍,农民也只能购买商品房,或者政府提供统一建造的公寓供其居住。

3、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所谓青苗,就是被征用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如水稻、麦子、玉米、蔬菜、果树等。

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补偿费: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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