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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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8-09-26 10:36来源:佛山日报
明府办[2008] 19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对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制意识、控制人口数量、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基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已大幅度提高,为充分发挥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教育、惩戒和震慑作用,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够间隔期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5000元。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5000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75000元。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又不能认定为重婚生育的,根据男女双方各自实际生育子女数减去各自政策内生育的子女数计征,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75000元;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10000元。再重婚生育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区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够间隔期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2500元。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2500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35000元。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又不能认定为重婚生育的,根据男女双方各自实际生育子女数减去各自政策内生育的子女数计征,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35000元;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再重婚生育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三、夫妻双方(或男女双方)连续超生的,其社会抚养费累加计征。
四、夫妻(或男女双方)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按各自的征收标准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五、违法收养子女的,根据收养人的户口性质、婚姻、生育、收养状况分别按上述各项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流动人口违规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唐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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