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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时间:2012-08-31 09:39来源:苏夏和八月 作者:哆哆的猫 点击: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广大企业和劳动者更加直观地了解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精选部分案例进行分析。 一、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 案例A公司招用李某为总工程师并签有5年期劳动合同,期间,李某又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广大企业和劳动者更加直观地了解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精选部分案例进行分析。

一、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案例A公司招用李某为总工程师并签有5年期劳动合同,期间,李某又兼职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A公司了解这一情况后也没有任何反应,以为只要不影响本公司工作也就听其自然了。有一天,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李某去帮忙,而就在李某去帮忙的这几天,刚好A公司产品质量也发生了问题,A公司跟李某多次联系均联系不上,由此造成A公司产品大量报废和严重的经济损失。鉴此,A公司提出与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A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对此不服,反诉A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答:A公司与总工程师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法理分析

A公司招用李某为总工程师并签有5年期劳动合同,按理讲A公司委以重任,李某应全心全意为A公司服务。可李某利用一技之长,在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又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这对于A公司来说是不容许的,但考虑到李某在公司的地位比较特殊,因此也就听之任之,总以为李某会处理好两者关系的。但意想不到的是,当A 公司碰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刚好B公司也碰到了产品质量问题,而且A公司跟李某多次联系均联系不上,由此使A公司产品大量报废和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此,A公司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李某反诉A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可依,不能支持。同时,A公司还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时一定要认真了解和核实劳动者的情况,特别是对那些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千万不要贸然使用,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连带赔偿责任。而作为劳动者不能一女二嫁,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违法吗

案例某服装公司因外贸业务繁忙,经常要求职工加班加点,但该公司加班加点从来都不支付加班费。部分职工因此提出意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而公司的答复是,计件制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费,加班必须参加,加班费免谈。

问: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违法吗?

答: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1、法理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或者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某服装公司因外贸业务繁忙,经常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可加班加点又从来都不支付加班费,而且还以计件制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费的谎言来欺骗职工,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查处。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该服装公司长期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应当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该服装公司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风险提示

一般出现因加班加点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者停工事件的案件,大多是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费所引起的。因此,在加班问题上,用人单位首先要学好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加班加点的规定要求;其次,加班前要充分征求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再者,学会合同法案例。加班费一定要发给职工,既不能以计件制掩盖事实加班的加班费,也不能强迫加班和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作为劳动者要学好劳动法律法规,当发现自身权益被侵害时,要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法规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法》

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包工头欠薪逃匿,劳动者工资由谁支付?

案例顾某等30位民工在包工头李某承包的工地做工已有5个月,平时,包工头李某每月只给顾某等发500元生活费,承诺完工后一次性付清。不料,由于材料涨价等原因,工地承包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状况。近月底时,包工头李某说是出门买材料后一去不返,其实是包工头李某因收不抵支而欠薪逃匿了。顾某等30位民工见包工头李某欠薪逃匿,便群体上访到劳动行政部门,以求追回被拖欠的工资。

问:包工头欠薪逃匿劳动者工资由谁支付?

答:包工头欠薪逃匿,劳动者工资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法理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本案中,顾某等30位民工在包工头李某承包的工地做工已有5个月,而包工头李某每月只给顾某等发500元生活费,存在着拖欠民工工资的违法事实。更为恶劣的是,包工头李某居然欠薪逃匿,造成了民工的群体上访,后果极为严重。鉴此,劳动行政部门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在工程对外发包时,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不要把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做到关口前移,以防欠薪逃匿现象的发生。二是要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以防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携工程款逃匿。三是对劳动者出勤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等都要建立台账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查考。而作为劳动者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找工作一定要到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千万别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去打工,以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法规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

第10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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