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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辩护词格式 ***涉嫌盗窃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事由,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没有真正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仍旧量刑过重,没有真正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一审法院认定盗窃**的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书第9页至第13页分述被告人参与的7起盗窃**的犯罪行为中,被盗**数量的计算均以车的载重来计算,为一车8吨、二车16吨等。众所周知,原油在被开采出时会掺杂大量的水分,在管道运输过程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因此在计算被盗原油的数量时应依据科学的计算方式,而不是用“车”作为计量单位,被盗原油的数量应为除去水分之后所剩原油的真实重量。被盗原油是油水混合物或是掺杂大量的水,关系到涉案价值的大小,直接影响着被告人的量刑轻重,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这一事实情况,而是简单的以几车来计算原油重量,从而笼统的估算了其价值,显然属认定事实不清。 三、关于赃物价值、管道抢修费用、原油外泄及污染损失的认定,一审未依法进行专业评估鉴定,属程序不当、证据不足。 对于赃物价值、管道抢修费用、原油外泄及污染损失的评估鉴定,国家有专门的评估鉴定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该机构既不能是法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更不能是被盗单位—--中石化某输油处协警队。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一个常识性问题。 判决书第20页“被盗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系有效证明”认定被告人赃物价值元、认定原油外泄损失元,以及根据某输油处“管道抢修情况统计台帐”认定管道抢修费用元、《污染赔偿协议》认定污染损失9600元,并最终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证据学角度分析,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属程序不当、证据不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的情形,为此,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四、一审判决认定第15起犯罪中原油外泄及污染事实存在,且武断地认定绝对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书第13页仅凭某输油处的证明及其与某村签订的污染补偿协议,就认定原油外泄及污染事实存在;并且在本起所有被告人均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武断地认定原油泄漏及污染事实一定是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100%不是其他人为或非人为原因造成,显然是十分牵强的,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4月份不具备作案时间。 判决书第10页第9、10起犯罪指控,时间发生在****年**月份,而当时被告人杨某因母亲生病,一直在家陪护母亲,根本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况且也不具备作案时间。 六、与其他同案犯相比,对未成年人杨某的量刑畸重。 一审判决同案犯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同案犯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对于作为未成年人的杨某,一审法院却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显然量刑畸重。 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 被告人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被告人家在农村,作案时不满18周岁,至今仍为未成年人。自被告人归案后,家中老人终日以泪洗面。恳请二审法院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出发,本着“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杨某真正从轻或减轻处罚,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也有利于其家庭的和谐,同时也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辩护人:***律师 山东***律师事务所 二〇〇八年**月**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