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法案例 >

吴建兴诉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公安行政拘留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时间:2012-09-04 08:38来源:王如米 作者:手擎太阳 点击: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2)鄂江夏行初字第00096号 原告吴建兴。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 原告吴建兴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作出的(2012)第314号《行政拘留决定书》,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查明,原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2)鄂江夏行初字第00096号

原告吴建兴。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

原告吴建兴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作出的(2012)第314号《行政拘留决定书》,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查明,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已经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且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本院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同法案例。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兴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兴负担。

审 判 长 陈玲霞

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海燕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