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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几道案例分析题

时间:2012-09-04 08:21来源:花像柳 作者:小朋友 点击: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陈某、王某是我国电光源领域的著名专家 ,两人分别于2000年8月和2001年12月自同一任职的电光源研究所退休。2002年10月20日某电器公司与陈某、王某共同签订一份委托研究开发新型电光源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电器公司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原始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陈某、王某是我国电光源领域的著名专家,两人分别于2000年8月和2001年12月自同一任职的电光源研究所退休。2002年10月20日某电器公司与陈某、王某共同签订一份委托研究开发新型电光源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电器公司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支付50万元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陈某、王某应于2003年4月20日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并帮助电器公司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后陈某和王某通力协作,历经无数次试验终于研究开发试制出一种新型的电光源产品。经有关权威机构鉴定确认,该新型电光源产品在国内尚属首创,具有国际领先地位和很高的产业应用价值。该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因陈某自行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电真空器件公司而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王某于2003年5月9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于2003年12月22日授予王某的该项创造成果以发明专利权。

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陈某、王某原任职的电光源研究所认为陈某、王某完成的该项发明创造与其原任职工作密切相关,且王某退休未满两年,而就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提出异议。那么,电光源研究所的该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超越范围,一般性了解)

(2)电器公司是否具有专利申请权?是否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请简要说明理由。

(3)陈某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后,是否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请简要说明理由。

2、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与B银于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6)B银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某A电子公司准备购买瑞士某B彩电有限公司在两套生产纯平彩电的生产线,由于缺少资金,电子公司找到某C公司进行协商后,三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C付给B,100万元。B将生产线送到A;A租赁该套生产线设备,期限10年,每年租金15万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瑞士B便在A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两套生产线交给A。在进行质检时,A发现其中一套生产线配置不当,根本不能进行生产,但另一套生产线符合合同规定。2000年2月,A对该套生产线进行了调试安装,3月投入生产,运营状况良好。2000年10月,该生产线出现故障,电子公司进行了3次维修,共支付维修费5万元,仍不能正常运行。后经有关部门检测,发现该生产线上的一个重要不见不合格,属于质量问题;由于该生产线的问题,造成A电子公司停止生产达3个月之久,经济损失200万元,A要求C赔偿损失,但遭到C拒绝。双方交涉期间,A由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由人民法院立案后宣布进入破产程序。请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回答以下问题:
① A 、B、C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那种合同?
② 对B交付的一套残损生产线,A可否向B索赔?
③ A能否请求C公司承担维修费5万元?为什么?
④ 对于停产损失,A能否请求C赔偿?
⑤ A被宣告破产时,该生产线设备是否可作为破产财产处理?为什么?
⑥ 假设在故障检修过程中,生产线上的一台机器出现问题,致使1名维修员当场死亡。对此,C公司和A ,谁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5、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其小时侯就读的某山区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教学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甲的保证书中写明,如果他的公司年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时,就提取4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他的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为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便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以来某小学多次催问,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元而不能制服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所得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主语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过问和干涉,并提出撤消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引起争执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事物导致乙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请问:
1)甲提出的“年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便赠与某小学4万元”是什么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2)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3)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
4)乙无偿转让公司财产,导致公司利润下降,并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如何处理?
5)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消该项赠与?为什么?
6)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该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10辆汽车,贷款总价值500万元,甲公司先预付车款的20%,即100万元,余下车款400万元在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并以10辆汽车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乙工地考虑如果甲公司私自将汽车转卖怎么办,便要求甲公司找一个有实力的公司担保。甲公司找到了丙公司,由丙公司为甲公司的余欠货款提供担保,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还款无望,但甲公司有对丁公司债权400万元,乙公司见丁公司的经营状况比甲公司好一些,于是经三方协商,甲公司将40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丙公司对上述事实毫不知情。半年期至,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400万元,但此时丁公司债权由于拖欠银行贷款无力清偿,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知道债务已经转移给了丁公司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请问:
1)甲公司将40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2)甲公司的债务转移行为对丙公司的担保有无影响?丙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3)甲公司的债务转移行为对抵押有无影响?
4)假设甲公司未转移债务,但债务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400万元。则乙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假设乙公司通过丁公司破产清偿获得200万元的车款,余下200万元怎么办?
6)假设甲公司为逃避债务私自将10辆汽车转卖于他人,该转卖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1、(1)电光源研究所认为陈某、王某完成的该项发明创造与其原任职工作密切相关,且王某退休未满两年,而就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异议是不成立的。根据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本案陈某、王某完成的该项发明创造距退休已满1年,属于非职务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一般性了解)

(2)首先,电器公司不具有对委托开发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根据规定,听听合同法案例。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本案电器公司与陈某、王某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电器公司,则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陈某和王某。其次,电器公司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根据规定,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本案研究开发人王某依法取得了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委托人电器公司有权免费实施该专利。

(3)陈某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后,仍然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根据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而另一方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因此作为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的陈某尽管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王某作为合作开发当事人的另一方单独取得专利权,陈某仍然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B银行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A公司可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2)A公司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1.71亿元[2×(1-5.8%×2.5)],按年向B银行支付利息。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已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有效。作为抵押物的S项目建设虽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合同无效。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虽然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但法律关于保证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中不包括C公司的情况。

(5)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6)B银行不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而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显然为一般保证,故在A公司承担责任之前,B银行不能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3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或:本案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的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进行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A公司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其次,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A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4)D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事同有效。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D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代理权,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以D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D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4、① 该合同属于《合同法》上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A选定了出卖人和标的物后,三方所签订的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因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② A不能向B索赔。《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该条款规定了出租人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的索赔权,只有在三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才能行使索赔权,否则索赔权只能由出租人行使。本案中,三方并未约定索赔权转让问题,因而索赔权属于C公司,A无权向B公司索赔。
③ A不能请求C承担维修费用,因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方应承担维修费用。《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所以对于因机器故障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A承担,而不能内请求C承担该项费用。
④ A不能请求C赔偿因停产而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担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案中,A在自己选定了出卖人和标的物后,才向C融资,且对于标的物的选定,C没有进行任何干涉,因而后来生产线质量事故,致使A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与C无关,所以C不必承担A的该项损失。
⑤ 不能。因为出租物的所有权属于C公司。《合同法》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据此规定,彩电生产线属于C所有的财产,并不是A的财产,在A宣告破产时,该生产线不能作为其破产财产。
⑥ 应当由A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作为承租人A在占有生产线期间,应当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对因租赁物的使用不当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应当由作为承租人的A 承担赔偿责任。

5、1)甲的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行为人可以附一定条件或期限,借以控制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因为该项赠与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在本题中,甲生前的的捐赠是捐献给其从小就读的某山区小学的财产,具有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乙作为甲的继承人,有义务履行甲生前的赠与债务。依《合同法》的规定,乙不能够主张撤销该项赠与。
3)该小学可以要求 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给乙之子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行。《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根据该条的规定,受赠人该小学可以要求乙交付赠与财产。同时《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利润给乙之子的行为。
4)乙不正当阻止赠与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该小学校可以要求乙旅行赠与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5)乙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6)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由于乙方遏抑的过度使用汽车,导致汽车提前报废,属于赠与人故意毁损赠与财产的情况,应当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1)甲公司将40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的行为有效。《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三方协商由丁公司承担债务,债权人乙公司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协议本身就体现了债权人的同意,因此甲公司的债务转移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2)甲公司的债务转移行为可以免除丙公司的担保责任。只有在丙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丙公司才能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三方协商转移债务,如果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就可以免除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只有在丙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丙公司才能承担保证责任。
3)甲公司债务转移行为对抵押没有影响。《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乙公司的债权并未消灭,其仍然享有设定在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因此甲公司的债务转移行为对抵押没有影响。
4)如果甲公司未转移债务,但债务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400万元;乙公司可以请求拍卖或变卖抵押汽车,以拍卖或变卖汽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请求丙公司偿还。
5)如果乙公司通过丁公司破产清偿获得200万元的车款,余下200万元乙公司可以请求拍卖或变卖抵押汽车,以拍卖或变卖汽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本案中,乙公司的债权通过丁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已经得到清偿200万元,余下的200万元不能通过债务人丁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但乙公司的债权有抵押担保,乙公司可以以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6)甲公司将已登记的抵押物转让他人的行为无效。《担保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有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公司私自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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