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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引发的行政官司

时间:2012-09-10 07:44来源:西月凄寒 作者:蓝小锐 点击:
文章介绍了“”引发的行政官司:“一房二卖”原本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一种民事欺诈行为,房地产开发商本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由于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工作失职,行政管理不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同时文章还提供了包括房产纠纷,“一房二卖”引发的行政官司,行政官司等

文章介绍了“”引发的行政官司:“一房二卖”原本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一种民事欺诈行为,房地产开发商本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由于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工作失职,行政管理不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同时文章还提供了包括房产纠纷,“一房二卖”引发的行政官司,行政官司等相关信息咨询。  “一房二卖”原本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一种民事欺诈行为,房地产开发商本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由于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工作失职,行政管理不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反而为“一房二卖”行为提供了“保护伞”,为该同一处房产颁发了两份证书。最终使政府成为被告,接连走上法庭。这就是泗洪法院行政庭审理的一起政府被动的案件。
  房地产开发商李××和翟××合伙开发位于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的泗阳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宿舍区二幢商品房。1999年8月28日,开发商与原告周永贵订立了,原告周永贵购买宿舍区第二栋东1号一套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的二层楼。2000年6月20日,第三人杨礼金交订金给开发商翟××订购房屋。2000年9月14日,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分别为原告周永贵登记颁发泗房009159号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杨礼金登记颁发泗房 009156号房屋所有权证,周永贵和杨礼金的房产证上建筑面积均为127.61m2.2000年11月16日,开发商与第三人杨礼金正式订立了购房协议,第三人杨礼金购买位于宿舍区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的一套二层楼房。后泗阳县房地产管理处发现杨礼金的房产面积计算有误,经杨礼金申请,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将杨礼金的原房产证收回,于2003年2月24日又重新颁发泗房号房产所有权证。后杨礼金与周永贵以该房产系一房两证产生纠纷,2003年7月31日,杨礼金以其已取得第一排东头第一家房产证而泗阳县人民政府又颁发给周永贵房产证,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泗阳县人民法院以泗阳县人民政府颁证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序为由,于2003年10月14日以(2003)泗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泗阳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9月14日为周永贵颁发的泗房009159号房屋所有权证。现周永贵也以泗阳县人民政府给杨礼金颁发的房产证同样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起诉,同样要求撤销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杨礼金的房屋所有权证。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具有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定职责。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案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没有提供法定的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即为第三人杨礼金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因此,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的泗房号房产所有权证,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2月24日向第三人杨礼金颁发的泗房号房产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用570元,计670元,由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因为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民事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售在目前房地产开发中是经常出现的问题,如何杜绝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以及如何认定一房二卖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即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法案例。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目前我国的法律对的规定主要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但就如何从行政管理方面加强房地产买卖的管理,审理此类相关的行政案件,也是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注意的问题。现就本案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买卖、转让的管理,及时进行房地产的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现行的相关律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应进行变更登记才有效,但根据《合同法》及新的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商品中,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就应发尽量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而对的审查和商品房的登记备案问题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房地产的变更登记备案虽不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但这应当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新的物权法也必将对此进行规定。
  所以为了适应新形式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和买卖。行政管理部门就必须加强对房地产的变更、登记的管理,强化行政管理职能,以阻拦“一房二卖”现象。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能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确保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实现。
  二、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认真仔细审核房地产买卖转让的相关手续。房屋权属证书国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的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才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这是行政法规赋予政府的房地产管理的一项行政管理职能,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通过有效的、严格的行政管理才能更好减少、发现诸如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等不良社会现象,真正地发挥行政管理监督职能。所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房地产登记备案的相关手续,严格依据法定的程序给予登记备案,保证行政的合法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本案中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没有提供法定的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仅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即为原告周永贵和第三人杨礼金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在同一处房产上同时登记颁发了两份房屋所有权证书,从而导致一房两证的后果,纵容了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的违法行为,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最终也只能被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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