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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公报民商事案例裁判观点摘要

时间:2013-04-23 13:2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裁判摘要】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

【裁判摘要】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27、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诉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审查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字号企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和企业名称权,主张禁止同业竞争者使用其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时,需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量老字号企业的历史沿革以及现有社会影响力的范围、同业竞争者及其商品知名度的范围以及其是否具有攀附老字号企业现有商誉的主观故意等因素予以确定。即使法院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同业竞争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字号企业,同时促进同业竞争者正当权益的进一步发展,法院也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诚实经营,各自规范使用其商品名称和商标,以防止市场主体的混淆和冲突,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正当的竞争秩序。
28、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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