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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先容: 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工资其投保中国平静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生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划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见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怙恃有一方不测死亡,往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怙恃两边不测死亡,往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承有用。”1997年,被保险人的怙恃离异,A随母C糊口,并同时把投保人改观为C,后C于1999年与D成婚,D无婚史,C、D配合供养教诲A。A之生父每月付出供养费。2000年D遇不测事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宽免此后每年50%的保费。 案例说明: 对此环境,有几种概念: 第一种概念以为:D并非被保险人A之生父,以是D不测身故,A的保险费不能宽免。 第二种概念以为:D固然不是被保险人A之生父,但他与C成婚后,对A尽了供养教诲任务,已形成有供养相关的继父子相关,因此,D不测身故,A的保险费应宽免50%。 第三种概念以为:D不测身故,可宽免A的50%保险费,但应约定,如A之生父B往后因不测身故,不能因此再宽免。 本案中首要涉及“怙恃后世”相关的观念。我百姓法中的怙恃后世相关包罗生怙恃后世相关婚生与非婚生、养怙恃后世相关、继怙恃后世相关。 我国《婚姻法》第15条第1款划定:“怙恃对后世有供养教诲的任务;后世对怙恃有赡养辅助的任务”。第18条第2款划定:“怙恃和后世有彼此担任遗产的权力”。第21条第2款划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供养教诲的继后凡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怙恃后世相关的有关划定”。 继怙恃与继后世相关,是由于后世的怙恃一方死亡,他方再行成婚,或因怙恃离婚,一方或两边再行成婚而形成,夫对妻与其前夫所生的后世或妻对夫与其前妻所生的后世,称继后世。后世对父或母的后婚夫妇称继母或继父。 实践中,继怙恃、继后世相关有两种环境:一种是两边形成供养相关的继怙恃、继后世;一种是两边未形成供养相关的继怙恃、继后世。而二者的法律职位是差异的。表此刻遗产担任方面,我国《担任法》第10条中划定:“遗产凭证下列次序担任:第一次序:夫妇、后世、怙恃……本法所说的后世,包罗婚生后世、非婚生后世、养后世和有供养相关的继后世。本法所说的怙恃,包罗生怙恃、养怙恃和有供养相关的继怙恃。”这条划定是和《婚姻法》第21条第2款的划定相同等的。继后世与继怙恃之间的相关不是血缘相关,而是姻亲相关,因而他们彼此之间并不是虽然的法定担任人,只有具备必然前提才气享有担任权。这个前提就是供养相关。有供养相关的就有担任权。没有供养相关的,就没有担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法〉多少题目的意见》中也作了响应划定。 本案中,因为保险条款计划上的题目,对“怙恃”未作限定性划定,当被保险人之继父D不测身故时,应按《保险法》第30条之划定,作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表明,对被保险人此后各期保费给以宽免50%。若是往后被保险人A之生父B或生母C遇不测身故,宽免其它50%的保费。不然一旦涉讼,保险公司将处于倒霉的职位。因此,上述三种概念中第二种概念是正确的。 案例结论: 本案是属于保险条款计划不精密而发生歧义的,在1997年贩卖的《少儿乐97幸福生长综合保险》中也有同样的题目,但在其后的条款中都已经留意到这个题目了。如1998年的《少儿乐助学返利保险》对保险费宽免明晰划定了只有投保时投保单上列明的投保人因不测危险身故或全残时才可宽免保费。1999年8月,保监会核准的《少儿乐兼顾保险》不再配置保费宽免成果。尽量1998年往后的保险条款不会再产生相同的题目,但《少儿乐助学返利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费宽免是这样划定的:“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时如投保单上列明的投保人年数在49周岁以下且身材康健,在缴付保险费时代,因不测危险致身故或全残,可申请免缴往后各期保险费,本条约继承有用”。 这样划定仍存在题目:一、当切合该划定的投保人因故改观后不再是投保人而产买卖外身故或全残,是否可宽免?按照条款划定作文义表明,应该是可以宽免的。二、改观后的投保人年数在49周岁以下且身材康健,因不测身故或全残,能否宽免保费,按条款的文义是不行以的。显然这是违背保险条约的本意的。由此看来,在计划保险条款时,不只要切合保险学道理,还要切合保险法理,同时在各个方面都要尽也许细致、周全,以免日后产生争议,使保险人处于倒霉的职位。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