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6年2月17日,李某在其家单位楼上玩耍时,不慎坠地受伤,被送入新野县人民医院急救治疗。在该院住院急救治疗时代,输原新野县血站供全血400ml(为三名献血员血液)。因治疗结果不佳,后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同年3月12日出院。同年3月28日,李某以“发烧5天,皮肤黄染3天”为由再次到新野县人民医院就诊,儿科以“黄疸肝炎”收住院,3月29日、30日,其父为其输血两次,共计200ml.3月31日转南阳市中心医院熏染科。4月2日在给李某作血液检讨时,发明李某艾滋病毒抗体初筛呈阳性,4月3日南阳市中心医院对李某怙恃血液举办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功效均呈阴性。之后李某血样报国度指定的艾滋病检测尝试室确认,经确认,李某确实传染上了艾滋病毒。变乱产生后,有关当事方就怎样办理这一题目多次举办协商,但一向未有功效。 1998年10月17日,李某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新野县人民医院和新野县卫生局抵偿其此后治疗用度1050万元(每年治疗费25万元,按50年计,为1050万元),抵偿精力丧失费50万元,共计1100万元。 裁判要旨: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为:国民的生命康健权应受法律掩护,本案原告传染艾滋病病毒,侵权者依法应予抵偿。本案原告在传染艾滋病毒时只有6岁,可解除性撒播这一途径;又按照对其怙恃的两次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这一究竟,也可以解除母婴撒播这一途径;则其撒播途径只能是血液撒播。在此,合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若举不出原告传染由血液撒播之外的其他途径,则应推定为输入了含有艾滋病毒的血液。 对此,新野县卫生局以为,在原本变乱的处理赏罚进程中,对原告所用的原三名献血者的血液,委托南阳市卫生防疫站再次举办了检测,HIV呈阴性,因此原血站提供的血液是及格的,但新野县卫生局未能提供原新野县血站原三名献血员的献血档案(内含献血员的献血证、身份证、照片、体检表),这样就难以证明在采血进程中对三名献血员的身份是否举办了查对,照片是否举办了查对,体检表是否是本人的,难以担保所采的血液与原三名献血员相同等。就会呈现此献血员用彼献血证的环境,从而为不良血液进入血库有了可乘之机,因此难以认定血站所供血液为及格血液。原新野县血站应包袱提供不及格血液所造成的侵权责任,依法应抵偿李某的医疗费及精力安抚金,但因为原新野县血站是依法核准创立的独立奇迹法人,且已被取消,则应以其现自有的所有家产113754元包袱民事责任。新野县卫生局作为原血站的上级主管部分,在血站的创立取消进程中虽无过失,但作为原血站家产的主管部分,应认真原血站的善后处理赏罚。 新野县人民医院属医疗机构,非血液成品的制造人,对血液成品的内涵质量既无检测前提且依照有关划定也无检测任务,其首要职责是对血液的有用期、型号举办查对,血液是否凝结或溶血。本案中以新野县人民医院举证的护士接班陈诉、当班护士的当庭证言、记实查对环境的病历被卫生部分调走以及输血老例来看,该医院尽到了核查责任,没有过失。因此,新野县人民医院医疗举动对造成输血传染无直接因果相关,不该负民事责任。 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19条之划定,作出(1998)南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讯断书,讯断:一、新野县卫生局以原新野县血站的家产作价113754元,赔付给李某,不再包袱其余民事责任。二、新野县人民医院不负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李某不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作出(2000)豫法民终字第340号民事调整书,内容为:两边当事人自愿告竣协议如下:一、经李某和新野县卫生局两边赞成,卫生局赞成赔偿给李某38万元;二、推行限期,在本调整诗人效后一个月内,卫生局付出给李某10万元(含已先予执行的2万元);2000年12月31日前付出18万元;2001年6月30日前付出10万元。三、原新野县血站的装备家产由新野县卫生局交由李某自行处分。 评析: 这是一因由输血而导致患者无辜传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典范案例。本案的核心在于:一、确定这起变乱的责任人,是新野县人民医院包袱照旧原新野县血站包袱?可能是二者配合包袱?二、抵偿范畴和数额简直定。下面别离予以批评。 一、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确定责任方 作为由医疗纰谬引起的侵害抵偿哀求权的产生缘故起因,在民法上有侵权举动和债务不推行举动两种。活着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最初对医疗不短诶纷多依侵权举动来办理,但自20世纪70年月后开始呈现了一些合用左券责任的案例,成长到此刻,合用左券责任已成为诉讼中的主流。①鉴于一审法院是以侵权举动对本案作出认定,以是本文也从侵权举动的角度举办说明。 在医疗侵害抵偿诉讼中,两边当事人在举证手段上明明差池等,一方是把握专门医学常识的医务职员,而另一方却是缺乏响应医学常识的患者,患者明明处于弱者的职位。在此环境下,假如要求患者一方就医方存在过失包袱举证责任,患者一方是很难完成的。因为在医疗进程中患者是被动的一方,医方是主动的一方,并且病历等记录治疗进程的原始原料都由医方把握,医方最靠近证据。以是,应合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医方证明其治疗举动不存在过失,假如不能充实举证,则推定其有过失,就要包袱抵偿责任。这样,由医方包袱举证责任,可以均衡两边当事人举证手段上的差别,更有利于掩护患者的正当权益。在举证进程中,患者仅须对本身因接管治疗而受到的侵害究竟负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正确合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对原告传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进程中,运用解除法确定了医方应包袱的举证责任。艾滋病病毒的撒播途径有:1、性撒播;2、母婴撒播;3、血液撒播。原告在传染艾滋病病毒时只有六岁,可以解除性撒播这一途径;又按照对其怙恃的两次艾滋病病毒抗体呈阴性这一究竟,也可以解除母婴撒播这一途径;以是,其撒播途径只能是输血撒播。这就确定了医院和血站的举证责任,原新野县血站必需提供充实的证据以证明其所提供的血液无艾滋病病毒。为此,新野县卫生局委托南阳市卫生防疫站对三名献血员的血小样及从头收罗的血标本再次举办了检测,HIV呈阴性,以此来证明原血站的血液是及格的。但因为新野县卫生局未能提供原血站三名献血员的献血档案,这就难以担保患者输入的血液与原三名献血员血液的同等性,以是,卫生局的所提供的证据是不充实的,无法证明原血站所提供的血液是及格产物,以是应推定原血站提供的血液是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其负有侵权责任,依法应包袱响应的法律效果。 对付新野县人民医院应否包袱侵权责任,应以其在输血前是否依法定医疗措施,对血液举办了须要的检测来举办认定。一审法院以为,新野县人民医院属医疗机构,非血液成品的制造人,对血液成品的内涵质量既无检测前提且依照有关划定也无检测任务,其首要职责是对血液的有用期、型号举办查对,看血液是否凝结或溶血。 新野县人民医院提供的证据为:护士接班陈诉、当班护士的当庭证言,证明四次输入的血液均顺遂输完,无不良回响,护士在输血时凭证要求对供血者的姓名、血型及受血者的血型举办了查对,并核对了血交错功效,血液是否逾期等环境也颠末尾庭审质证,但因为记实查对环境的病历被新野县卫生局调走后无法找到而无法提供(该县卫生局也认可了这一究竟),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医院尽到了核查责任,没有过失,该医院的医疗举动对造成输血传染无直接因果相关,不该负民事责任。 但笔者以为,医院方的举证远未到达确实、充实的要求,不能形成完备的证据链条,其所提供的护士接班陈诉及护士证言同医院有直接好坏系,证明力有限。作为尽了核查任务重要证据的病人病历及血液交错单又不能提供(固然不是医院造成的,县卫生局负有直接责任),以是一审法院认定医院不认真任的来由显然很不充实。国务院1987年宣布的《医疗事情处理赏罚步伐》第八条划定,产生医疗事情或变乱的医疗单元,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类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烧毁。因为县卫生局是县医院的上级主管部分,其依权柄调走医院的有关原始资料,医院方面是无权予以拒绝的,功效造成原始资料丢失。以是,医院方面不能充实举证证明本身尽到了输血前的各类留意任务,在很洪流平上是因为县卫生局的直接缘故起因造成的,在此,县卫生局负有响应的行政责任。假设医院方面因为不能充实举证而包袱了一部门民事责任,医院方面应可以通过行政抵偿措施向县卫生局追偿,但医院方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其已推行了充实举证的任务。 在本案中,可以认定的究竟是,医院在输血时推行了输血前的一些须要的检测任务,不会在未举办最根基查对的环境下为病人输血,不然病人很也许会呈现不良回响,乃至危及生命安详。可是否完全按输血措施举办核查还不能确定,由于记录这些环境的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找到,不能就此推定医院尽了须要的留意任务。可以假设一下,纵然医院方严酷凭证输血前的措施举办了核查,但假如其时我国这方面的规章未明晰划定输血前必需举办艾滋病病毒检测,医院在不知的环境下,还会将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输入患者的体内,患者照旧不行停止地被传染上艾滋病病毒,以是县医院的医疗举动对造成输血传染无直接因果相关,但这不能成为医院免去责任的来由,其负必然的责任,并非直接造成了患者传染上艾滋病病毒,而是间接导致了这一功效;由于其提供不出输血时的病历,也导致了医院无法证明其在输血时尽了须要的留意任务。假设医院在给患者治疗完毕之后,病历因各类缘故起因而丢失,而医院可以以此为捏词而不认真任,这将开发一个伤害的先例,由于这直接侵吞了患者的知情权,于医院自身也相等倒霉。以是,医院要对其在输血前未尽须要的留意任务而包袱必然的民事抵偿责任。 鉴于此次事情的产生是因输入了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而血液是原血站提供的,以是,原血站对侵害效果存在直接因果相关,应负首要责任;医院对变乱的产生不存在直接因果相关,而是在不能充实举证的环境下导致案件究竟不明而应包袱的间接责任,即次要责任,但原血站与新野县人民医院之间不是连带责任相关。 二、抵偿范畴和数额简直定 原告无辜传染上艾滋病病毒时年仅6岁,今朝,医学界对此病固然有一些治疗要领,如中医疗法、西医“高效抗病毒疗法”等,但都不能完全治好此病,只能在最洪流平上削弱病毒的侵吞,也就是说,艾滋病在今朝来说是一种不治之症。可是,纵然是不治之症也要尽最大全力来治疗。以是,被告方起主要抵偿因为侵害而产生的不须要的医疗用度,是指病人对医疗侵害举办医治而支出的医疗用度,以现实丧失或以须要为准。 对这项用度的计较,要充实听取在治疗艾滋病方面较量势力巨子的医学专家的意见,思量到各类环境,抵偿数额可以或许使患者的治疗用度获得有用的保障,停止呈现患者因无钱医治而陷入绝境的环境。可以采纳一次付出的方法,也可以采纳分期付出的方法。其次是陪护费,是指因为医疗侵害使患者康健状况恶化必需有人陪护从而支出的用度。第三是律师用度,医疗侵害诉讼凡是涉及很是伟大的医学及法律常识,假如没有律师参加,诉讼将很难举办,也倒霉于掩护受害人的正当好处。最后是精力上的侵害,是指因医疗侵害而给患者及其家眷所带来的精力上的疾苦。无辜传染上艾滋病病毒,对患者及其家眷所造成的精力疾苦是不问可知的,而这种疾苦是耐久的,将会陪伴患者及其怙恃的生平。以上这四项用度是被告方必需付出的。 在对患者举办抵偿的题目上,卫生界人士以为,病人权益不便是斲丧者权益,赔偿数额应参照交通事情赔付尺度。他们以为,在我国,大都医疗机构为当局实施必然津贴并严酷限制处事价值的公立非营利性机构,有关事情赔偿题目也不该等同于一样平常斲丧抵偿,其它,最高人民法院与卫生界告竣共鸣,以往鉴定的有关医疗事情精力抵偿的案例,不作为此后讯断典型。③梁慧星老师也以为,患者不是斲丧者,法院审理医疗侵害抵偿案件,不该合用《斲丧者权益掩护法》,他以为,掩护斲丧者也要适度。④笔者差异意上述概念,尤其是梁慧星老师关于“掩护斲丧者权益也要适度”的概念。按照其概念,在今朝的司法实践中仿佛对患者的掩护已经太过了。诚然,医疗举动和纯粹营利性的经济举动有差异之处,在对患者举办治疗以规复其康健或连续其生命的进程中,因为人们总体熟悉手段的不敷和医疗本领的限定,存在许多不确定身分,偶然不行停止地对患者的生命权和康健权造成侵害,在此环境下,对患者造成的丧失只能通过医疗保险制度予以化解,而不能由患者独自包袱。在今朝的司法实践中,对患者的掩护不存在“太过”的题目,在总体上是远远不足。在本案中,原血站和医院固然不是以营利为目标的企业法人,而是奇迹单元,以治病救工资首要目标,但因其不推行法定检测任务造成原告传染艾滋病病毒,由此所发生的抵偿效果应由其包袱,但在确定抵偿数额时可以作为一个予以思量的身分,但不能成为医疗部分不抵偿患者最根基丧失的捏词,患者最根基的丧失应予以保障。 患者因行使血液成品而传染艾滋病病毒的案例,在海外已产生多起。1992年,美国密西根西区联邦地域法院审理了全美第一个血友病人告状制药公司的案件。原告是一名儿童及其怙恃,这名儿童在接管血友病治疗的进程中,因行使了被告阿莫尔制药公司的产物浓缩凝血因子8号而传染上了艾滋病,这名儿童在12岁时死亡。其怙恃要求被告抵偿精力创伤和丧失。陪审团以为,阿莫尔制药公司因未能实时而有用地向主治大夫就浓缩凝血因子8号与隐藏的艾滋病病毒的接洽发出告诫而存在纰谬,因为被告的纰谬直接导致了这名儿童的死亡,陪审团裁决抵偿其怙恃的丧失各为100万美元(该儿童在诉讼进程中死亡,其诉讼哀求跟着他的死亡而终结,但应承其双亲要求被告抵偿精力创伤和丧失)。 在本案中,无法回避的题目是:原县血站是依法创立的独立奇迹法人,已在事情产生前依法取消,应以其自有家产独立包袱民事责任,而其现存家产代价仅11万多元,而其应抵偿的数额远宏大于这一数额。二审法院以调整方法处理赏罚了这一案件,也未认定医院应包袱必然的抵偿责任。原血站的上级主管部分县卫生局以“自愿赔偿”方法给付原告38万元,原县血站的装备家产全部权归原告。固然这远远不能满意原告的要求,不要说精力抵偿,连原告的治疗费都不足,但这一办理方案在我国现行医疗体制下是一个不得不接管的功效(固然对原告方极不公正,其康健权受到严峻侵吞,生命权受到威胁)。 法院采纳的是调整的方法,并且行使了“赔偿”的用语,是为了停止呈现这样一种环境:在医疗机构的所有家产不敷以付出因为医疗事情而给原告带来的丧失时,其上级主管部分不负有连带抵偿责任。但在本案中,县卫生局对其部属单元的事变监视解决倒霉是这一变乱产生的一个重要身分,其负有不行推卸的行政责任,这大概是其在二审进程中赔偿原告38万元的基础缘故起因。原告之以是接管这一调整方案,也在于以下法子的落实:新野县当局有关部分一次性给以李某社会接济金10万元;为其父调解了事变,保障其不变的人为收入;北京佑安医院免除了其数万元的检测费;制药厂减免了治疗所需的药费;律师免费为其署理本案;一、二审法院免除了诉讼费。这一社会性的办理方案是在响应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的无奈选择。 这一变乱的产生,袒露了我国医疗制度的一些重大缺陷,即未成立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因为无力包袱巨额医疗用度(更不要说其他用度了。假如一个医疗机构由于医疗侵害抵偿而倒闭,这就不只仅是医疗机构的丧失,并且是整个社会的丧失,更是制度的悲伤),患者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们的生命权、康健权蒙受严峻侵吞而得不到足够的抵偿。患者在医疗纠纷案件华夏来就处于弱者的职位,我国现行的医疗制度又强化了他们这种弱者的职位。因医疗事情而发生的风险, 只有整个社会才气承担得了,以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成立势在必行。在另一方面,在血液的检测方面,没有艾滋病病毒检测这一项,是在输血进程中导致艾滋病病毒撒播的致命身分。在本案审理进程中,河南省驻马店中院自本年以来已接连受理了5因由输血传染艾滋病病毒激发的人身侵害抵偿案,个中一6岁儿童已经因患艾滋病而死亡。⑥由此可以看出增强血液解决的紧要性。以是,在收罗血液时,要严酷实施艾滋病病毒检测制度。法院讯断直接办理原被告两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规复正常的社会秩序;间接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明晰的举动预期模式。本案讯断办理了两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要实现第二个结果,就必要立法机构对此作出起劲的回应,尽快拟定有关法律礼貌,以防备相同环境的呈现。 注: ①王敬毅:《医疗纰谬责任研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九卷第675页。 ②王泽鉴老师以为:“统一权益为数人所侵吞,而各陵囚犯有时思联结时,原则上,各陵囚犯仅就其所加的侵害部门别离认真。若各陵囚犯侵害部门不能确按时,则使数陵囚犯负连带抵偿责任,此种连带责任,系为调停举证坚苦而设,对被害人较为有利。”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相关与纰谬相抵原则之合用”,第58-59页。由于本案侵权责任人各自的责任分别较量明晰,以是笔者以为二者应别离就各自的侵权责任认真,而不是包袱连带责任。 ③《南边周末》1999年12月17日。 ④同③注。 ⑤乔钢良:《“此刻开庭!”-我为美国联邦法官做助理》,糊口。念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21页以下。此书固然不是专门的法学著作,但作者以其为美国一联邦法官做助理的切身经验,再现了美国联邦处所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进程,出格是法官严酷遵守措施礼貌定的做法,律师的辩说,陪审团的裁决进程等。 ⑥法院事变信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第23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