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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赌博所负的债务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4-05-06 11:3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案例 某银行工作人员张汝(化名)与王生(化名)于 1986 年结婚。自 2009 年至 2011 年张汝多次参与打麻将赌博活动。自 2010 年 3 月张汝向刘辛(化名)累计借款 135000 元(月息 20 ‰已付至 2011 年 2 月)并全部输光。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用途,没有证
案例
某银行工作人员张汝(化名)与王生(化名)于1986年结婚。自2009年至2011年张汝多次参与打麻将赌博活动。自20103月张汝向刘辛(化名)累计借款135000元(月息20‰已付至20112月)并全部输光。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用途,没有证据证明刘辛知道张汝借钱用于赌博。但是刘辛是张汝和王生的朋友,刘辛的妻子是张汝的“麻友”,刘辛夫妇知道张汝喜欢打麻将,也知道张汝夫妇都在金融机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20114月张汝在一次赌博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此时,张汝的丈夫王生才知道张汝背着他参与赌博的事。20116月刘辛得知张汝被关押后前往探视,张汝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借款,要求宽延时日。同年7月刘辛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汝和王生夫妇俩连带清偿借款135000元及利息。
争论
本案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本案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张汝两夫妇连带清偿借款135000元及利息,理由是该条款明确列举了排除适用的情形,本案不符合该条款所列举排除适用的情形,故本案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另一种意见是,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七条和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的贷款的规定,认定该借款是张汝的个人债务,判决由张汝个人偿还。理由是张汝背着丈夫借得巨额资金在外赌博,其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违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张汝的丈夫可以以该原则进行抗辩,对于张汝的借款张汝的丈夫王生不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该条款的概括而来的,是民事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我国现行法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秩序。  

 
其次,本案从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和结果的逻辑关系上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没有禁止原告刘辛向被告王生主张连带偿还借款的权利,而且本案中没有该条规定的排除适用的情形,因此适用该条是“完全正确”的。一旦适用本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保护了债权人刘辛的“合法借贷”相应的权益,但是严重的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信赖、遵守、自觉抵制并希望严厉打击“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的良好社会风尚,将人们陷于道德困境。又如,丈夫借债雇凶杀人,或者背着善良的妻子在外包二奶欠下了20万元甚至更多的债务,而判决妻子与丈夫一起连带偿还,对于任何一个夫妻任何一个有是非观念的人来说,都是不可能接受的。如果本案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人民司法,追求公平、正义、高效的司法理念因此而变得暗淡无光,社会秩序有可能遭受严重的挑战,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故本案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是错误的。
 
其三,原告刘辛与被告张汝之间系借贷关系,被告张汝与被告王生是夫妻关系,虽然这两个关系都是合法的,但是,张汝背着丈夫在外借钱赌博,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相互忠实(包括性和事两个方面),是我国婚姻法明文所倡导的,如果不忠实,其行为不但不道德而且是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否定的评价。如果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话,就是变相支持了赌博行为,否定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否定了国家的婚姻制度。因此,本案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不妥当的。
再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由夫妻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在理论上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这个条款上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个定义内涵太小,不适应改革开放后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体育上发展要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作出了司法解释。
条将夫妻共同债务扩大为因夫妻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义务所负之债两个方面。这条规定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婚姻法进行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司法解释。
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冲突,故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往的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这一条,因为没有考虑道德因素,所以在社会上和学术界存在广泛的争议。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在当今社会诚信渐渐缺失的情况下作出的,解释的本意是,防止当事人以夫妻债务约定制等理由滥用抗辩权,恶意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借贷利益不受损害,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和民间借贷的有秩流转,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如果仅仅从字面上理解,从三段论的简单的逻辑推理上分析并适用它,必将走向错误的泥沼。
从法律位阶上来看,民法通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公序良俗原则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任何人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生活实际情况作出法律解释,以解决立法上的滞后和社会发展快速变化上的矛盾,因而普遍适用。但是它不能与基本法的原则相冲突。如果本案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话,二者就发生冲突,根据高位阶的法律优先适用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七条和意见第17条第4项,认定借款是张汝的个人债务,判决驳回原告刘辛对王生的诉讼请求,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判决由被告张汝个人偿还借款,这样才彰显了公平正义。
最后,本案应当诉调结合,多做调解工作,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对接。

从本案事实来看,原被告双方夫妇是多年的朋友,彼此相识相知,特别是家庭的经济状况,业余爱好等。在借款之前原告夫妇知道被告张汝爱好打麻将,借款之后张汝因赌博被劳教。双方约定的月利息是20‰,是国家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的3.6倍。被告张汝向原告借款,原告不问用途就借出135000元巨款,从其心理上来分析,一是出于感恩,双方是朋友,借款付息,有什么理由拒绝呢;二是为了图利,借款利息在朋友间的借款一般是无息或者是基准利率的12倍。但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是竟然是基准利率的3.6倍之多。由此可见,原告刘辛知道被告张汝借款不是用于生活需要或者尽自己的法定义务,而是用于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包括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两种。如果是合法经营双方应当约定借款用途,但是双方对于这么大的一笔借款居然没有约定借款用途,其唯一的理解是,双方知道借款的用途是不合法的,只要双方心知肚明就可以了。在原告心里,如果张汝还不起,还有他丈夫呢,因此就借吧。
综上分析,原告刘辛知道被告张汝借款是用于赌博活动,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用于尽自己的家庭义务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至少超过50%。而且,本案中被告张汝已经支付了11个月的利息,已经支付的利息已经超过了借款本金。以道德教育唤醒原告的良知,严肃批评被告张汝的违法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促成双方达成偿还本金少还或者不还利息的调解协议,既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把握诉调结合,提高调解艺术水平,是每一个民事审判工作者应当努力的方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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