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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意思与公司意思

时间:2014-06-18 12:0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华垦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指导点评】 公司分立、子公司脱离原隶属关系,都可能会涉及股权转让、债务承担 的问题。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书面合同应当签订齐全,不能引起争议。不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脱 离原隶属关系,均
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华垦 国际商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指导点评】
公司分立、子公司离开原附属相关,都也许会涉及股权转让、债务包袱 的题目。实践中,必要留意的是:
第一,书面条约该当签署一切,不能引起争议。岂论是股权转让照旧脱 离原附属相关,均该当完美条约签署手续,这既是对各方当事人认真,也是 为将来一旦产生争议便可有据可查,不至于各方争执不下,导致诉讼可能给 法官带来审讯困难,尚有也许让有理的一方不见得打赢讼事。故而,完美合 同相关至关重要U
第二,不管条约相关是由大股东哄骗,照旧有其他隐情,都该当果真财 产审计。审计的目标是为了让债权债务相关公之于众,撤销占对方自制的念 头。岂论两边是否附属相关,作出审计结论,老是可以把忽略的题目逐一加 以补充,不至于将来溘然想起尚有某项家产未能思量,甚或一再思量了某一 家产,使得对方蒙受了家产上的侵害。况且,审计家产相关,是公正买卖营业的 条件与基本,只有做到果真审计,撤销各方记挂,才气确保买卖营业的公正履 行,才气到达各方买卖营业所追求的合法方针。
第三,家产、股权受让方,在接管部门债务之后,也许会由于策划困 难,一时还不了债务而但愿低落债务数额,可能颠覆原条约,但愿扫除合 同,可能以较低价钱获取更大的收益。好比本案中,嘉华公司接办华垦公司 转让的项目后,不行能顿时见到效益,再加之昔时房地产市场并不景气,故 而嘉华公司难以送还债务,其试图通过翻悔而免去债务,实属无奈之举。如 果从一名厚道取信贩子角度对待该题目,其该当主动与华垦公司协商,哀求 华垦公司体贴,争取用更长的时刻送还该笔债务,而非以所谓取消权为由从 措施上辩解,替本身开脱,这样反而让法官反感,现实的裁判结果对其更为 倒霉。
这一案例是最高法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路典范的涉及公司及其股东好处关 系的纠纷题目,岂论从案件审理,照旧当事人签署推行条约,均该当引起高
度重视,不要忽视也许错过的环节,以确保条约真实有用、诚信推行。
——最高法院民二庭原审讯长、高级法官吴庆宝传授点评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西陵一起22号新世纪广场B座807室。
法定代表人:郭松,该公司总司理。
委托署理人:王筲凌,湖北三立律师事宜所律师。
委托署理人:曾群,湖北三立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垦国际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 区阜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西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署理人:郝进忠,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宜所律师。
委托署理人:胡伟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宜所律师。
上诉人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垦 国际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垦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平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2006)鄂民二初字第007号民事讯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案件基才干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7日,华垦公司与嘉华公司以及北 京裕盛隆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盛隆公司)三方签署《债权债务重组 协议》。在该协议第2条第5款,嘉华公司确认,其按照本条划定负有向华 垦公司送还人民币2340万元的任务,连同其已有的欠付华垦公司的债务人 民币4000万元,嘉华公司欠华垦公司的债务总额为6340万元。第3条第1 款载明:嘉华公司赞成并向华垦公司理睬,对余下的债务6340万元,嘉华 公司将担保自该协议见效之日起1年内清偿完毕(即2004年12月15日前 送还2000万元,2005年6月30日前送还4340万元)。第3条第2款载明: 为担保嘉华公司向华垦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嘉华公司赞成并向华垦公司承 诺,嘉华公司将以其全部的“新世纪广场”部门房屋产权向华垦公司提供 足额抵押包管,并在该协议签定的同时与华垦公司就上述抵押事件另行签署 《抵押协议》及认真治理有关抵押挂号手续。
2004年6月27日,华垦公司与嘉华公司签署《抵押协议》。该抵押协 议第1公约定:华垦公司对嘉华公司享有债权6340万元。协议第2公约定: 华垦公司、嘉华公司赞成,嘉华公司以其全部的“新世纪广场”部门房屋 产权向华垦公司提供足额抵押。该协议还对抵押包管的范畴、抵押包管期 限、抵押物的挂号、抵押权的实现、违约责任等作了明晰的划定。上述抵押 协议签署后,两边于2004年7月2日到宜昌市房地产解决局治理了房宜市 西陵他字第0010850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房屋产权证号:0161301、 0161306、0161300, 0161302,《抵押协议》见效。
2004年12月16日、2004年12月17日、2004年12月21日(两次)、 2004年12月27日,嘉华公司分5次共送还华垦公司债务2000万元,华垦 公司扫除了抵押房屋产权证号为0161301房屋的抵押。
2005年7月27日,华垦公司向嘉华公司发出(2005〉华贸司函宇第04 号《催款函》,要求嘉华公司尽快送还4340万元,该函上有嘉华公司盖印 具名。2005年7月29日,嘉华公司向华垦公司发出宜嘉函〔2005〕01号 《关于对华垦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的催款屎的复函》,声名公司的近况和还 款法子及担保。2005年8月1日,华垦公司向嘉华公司发出(2005)华贸 司函字第05号《关于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必需尽快偿还过时欠款的函》, 差异意嘉华公司延期还款。2005年8月8日,嘉华公司向华垦公司发出宜 嘉函〔2005〕02号《复函》,对华垦公司理睬担保还款。
2006年2月21日,嘉华公司向华垦公司发出《确认函》,其内容为: 一、制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华垦公司欠款余额为4340万元,本 公司确认金额无误。二、按照本公司的还款布置,本公司向华垦公司理睬将 于2006年3月31日前偿还2000万元(同时解押新世纪广场第六层产权), 剩余部门欠款争取2006年9月30日前偿还。该《确认函》上加盖嘉华公司 公章。
从此,嘉华公司再未向华垦公司偿付欠款。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6年9月18日,该法院以(2006)鄂民二初字第 00017号案备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三 峡分行)诉被告嘉华公司、华垦公司借钱条约纠纷案。在该案中,原告中 行三峡分行的第二项诉讼哀求为哀求判令嘉华公司与华垦公司2004年6月 27 所签署的《抵押协议》无效并确认中行三峡分行对嘉华公司全部的新 世纪广场4 - 5楼有优先受偿权。
二、原审法院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华垦公司与嘉华公司以及裕盛隆公司于2004年 6月27日签署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明晰了各方的债权债务相关,约定 了有关债务的部门清偿及还款打算等,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暗示。嘉华 公司在协议中理睬于该协议见效之日起一年内清偿所有债务,且已于2004 年分五次向华垦公司现实送还了 2000万元。厥后,华垦公司于2005年7月 27日向嘉华公司发出了催款函,嘉华公司则于2005年7月29日和2006年
2月21日别离向华垦公司发送了复函和确认函,声名公司的近况和还款措 施及担保,并确认欠款余额为4340万元。上述究竟表白,嘉华公司承认本 案债务。嘉华公司辩称本案债务系华垦公司虚拟,与究竟不符,且未能提供 证据予以证实。退一步说明,纵然华垦公司有虚拟债务的举动,而嘉华公司 厥后对债务予以承认,嘉华公司也应以诉讼的方法依法利用取消权。但嘉华 公司并未单独提起取消权之诉。其虽在原审审理进程中向法院递交了《撤 销举动申请》,但亦不是以反诉的方法提起,并不切合利用取消权的前提。 且依据《条约法》第55条第(1)款的划定,并团结本案案情说明,嘉华 公司于2004年6月27日与华垦公司、裕盛隆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确认嘉华公 司对华垦公司的债务,后又向华垦公司多次还款并发出了复函和确认函。由 此可见嘉华公司于2004年6月27日已经知道应在2005年6月27日之前行 使取消权。但其于2006年5月31日才向原审法院提出《取消民事举动申 请》,已经高出了利用取消权的-年时代,故取消权已经没落。因此,该院 认定嘉华公司与华垦公司债权债务相关存在,嘉华公司尚欠华垦公司人民币 4340万元。至于嘉华公司已送还华垦公司的金钱,原审法院以为,按照 《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第1条第2款的约定:裕盛降公司和嘉华公司确认, 嘉华公司在协议签定后两日内向裕盛隆公司付出人民币现金1000万元,用 于清偿嘉华公司欠裕盛隆公司的债务;裕盛隆公司在收到嘉华公司1000万 元还款后当即返还华垦公司。还有2004年7月21日嘉华公司向华垦公司作 出的《关于偿付金钱的声名》载明:我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汇给贵公 司的1000万元,是依据《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代裕盛隆公司送还的该公 司欠华垦公司的金钱,我公司对此笔金钱对华垦公司不再追索。因此,嘉肀 公司提交的证据1000万元电汇凭据只能表白是推行《债权债务重组协议》 约定第1条第2款,代裕盛隆公司送还所欠华垦公司的金钱,与嘉华公司欠 华垦公司的债务无关。故原审法院认定嘉华公司已送还华垦公司的金钱是 2_万元,而非3_万元。关于嘉华公司辩称本案《抵押条约》因加害第 三人中行三峡分行的好处而无效的题目,原审法院以为,在(2006)鄂民 二初字第00017号案件中,中行二峡分行与嘉华公司虽就新世纪广场土地使 用权及地下2层至地上5层治理了在建工程项目抵押手续,但抵押权人中行 三峡分行依抵押人嘉华公司哀求,出具《扫除声名》放弃了抵押权力,事 后亦未就抵押事件做出新的约定。故两边之间的上述抵押法律相关终结。中 行三峡分行虽主张就新世纪广场1 - 5层在建项目所设立抵押权作出的取消 抵押证明系受嘉华公司诓骗而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庭审时亦自 认其时并未与嘉华公司就抵押物如那里理赏罚举办新的约定,故该行关于受诓骗 之主张无究竟按照和法律依据。中行三峡分行虽于该房屋在建时代设立抵押 并享有抵押权,但在未受诓骗和胁迫的环境下出具扫除抵押证明,该放弃抵 押权力的举动系其真实意思暗示,所产生的在建项目抵押权没落的法律效果 应由其自行包袱,其与嘉华公司于2003年3月8日所订立的包管条约《最 高额抵押条约》也损失效力。因为中行三峡分行对新世纪广场1 -3层房屋 于过后从头订立了借钱条约与抵押条约并治理了抵押挂号手续,依法该当取 得新世纪广场1 -3层房屋的抵押权。所剩4 - 5层房屋因两边并未形成关于 设立抵押的新的合意即订立抵押左券,亦未依法治理抵押挂号手续或转移所 有权凭据的占有,中行三峡分行就此部门房屋并不享有抵押权。因此,并无 证据表白本案所争议的抵押房屋已在(2006)鄂民二初字第00017号案中 治理了抵押挂号,华垦公司与嘉华公司签署的《抵押协议》没有加害第三 人好处。至于利钱的题目,原审法院以为,因《抵押协议》第6条第2款 第5项已有约定:在嘉华公司凭证三方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附件规 定的《还款时刻表》定期还款的条件下,华垦公司赞成嘉华公司对华垦公 司的债务在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6月30日时代免计利钱。假如债务 清偿过时,则过时部门利钱凭证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较。还款打算是2004 年!2月15日前还2000万元,2005年6月30日前还4340万元。而嘉华公 司在2004年12月16日至12月27日送还华垦公司2000万元,故4340万元 的利钱应从2004年12月28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凭证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以437.472万元为限)。综上,华垦公司与嘉华公司 以及裕盛隆公司三方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华垦公司与嘉华公司签署 《抵押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的暗示,且不违背国度法律礼貌划定,应认 定有用w华S公司向原审法院哀求嘉华公司送还欠款4340万元和过时利钱 437.们2万元(计至2006年3月31日)以及要求嘉华公司包袱本案诉讼费 的哀求,应予以支持。华垦公司哀求嘉华公司包袱实现抵押权的用度的诉讼 哀求,因其并未哀求利用抵押权,本案抵押权并未实现,也就不存在实现抵 押权的用度,故对该诉讼哀求不予支持。嘉华公司辩称的来由因未能举出相 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创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用。该院依据《条约法》 第44条、第55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38条之划定, 讯断:一、嘉华公司于讯断见效之R起十五日内送还华垦公司欠款4340万 元;二、嘉华公司以4340万元为基数付出华垦公司利钱(从2004年12月 27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以 437. 472万元为限);三、驳回华垦公司其他诉讼哀求。案件受理费以8884 元,由嘉华公司承担。三、当事人上诉与答辩环境
原审被告嘉华公司不平上述民事讯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 原审判断违背法定措施,影响到案件的正确讯断。(1)原审判断认定究竟 的重要证据《关于偿付金钱的声名》没有颠末质证,严峻违背法定措施; (2)对付被上诉人华垦公司自认《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债务清偿协议》、 《权益确认协议》三份协议中“关于上诉人债务的形成(资金汇人往来 款)”系卖弄究竟,原审法院既没有采用也没有进一程序查究竟,究竟不清 即错误下判;(3)对付上诉人反诉情势上的瑕疵,原审法院没有利用释明 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反而误导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反诉不能。且原审法 院在没有颠末正常反诉措施的环境下,对上诉人的反诉哀求举办实质性评 判,严峻违背了法定措施,剥夺了上诉人就反诉举证和辩说的权力。2.由 于原审法院措施违法,导致本案究竟不清。(1)原审法院认定《债权债务 重组协议》系“两边真实意思的暗示”不妥,该协议现实上由华垦公司当 时的法定代表人操纵,并非两边真实意思的暗示;(2)原审判断认定究竟 不妥,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从上述《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债务清偿 协议》、《权益确认协议》三份协议平分割出来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而该 三份协议该当是互为因果相关的;(3)本案的争议核心既然是该债务是否 真实,那么上诉人嘉华公司因受诓骗而享有的取消权及取消之诉也是必需同 时审理的内容,未对取消权之反诉归并审理导致本案原审究竟不清。哀求二 审法院:1.取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初字第007号民事判 决;2.依法驳回华垦公司的诉讼哀求;3.本案的诉讼用度由华垦公司包袱。
被上诉人华垦公司答辩称:1.原审法院合用证据适当,认定究竟清晰。 一审庭审时,华垦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完备全面的证据,全部的证据均颠末法 庭质证。这些证据表白:(1)本案所涉债权债务的形成固然有较长的形成 进程,可黑白常清晰明晰;(2)嘉华公司对付该债权债务的数额至诉讼前 不单从未提出任何贰言,并且已经送还了 2000万元;(3)嘉华公司声称自 己在不知情的环境下对债务作出了书面承认,并向法院申请取消理睬,但上 述说法没有究竟依据。2.嘉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上诉主张,该当包袱相 应的法律效果。3.原审措施正当。综上,哀求驳回嘉华公司的上诉哀求, 维持原判。
四、二审法院查明的究竟
二审法院除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究竟予以确认外,另查明以下究竟:截 至1997年10月31日,宜昌南都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物业公司) 的资产欠债总额经审计为62789594.44元,个中,华垦公司投人5260万元 用于南都广场建树项目,从而形成南都物业公司对华垦物资公司的5260万 元债务。1998年5月19日,宜昌市对外经济商业委员会下发宜市外经贸资 〔1998〕45号批复,赞成华垦物资公司与香港汉辉国际有限公司配合出资组 建宜昌中垦南都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垦南都广场公司),注册成本 200万美元。1998年9月10 H,宜昌市审计师事宜所作出的宜市审所财字 (1998) 308号审计陈诉载明,按照南都物业公司与中垦南都广场公司签署 的资产界定协议,南都物业公司将南都广场项目标资产7500万元移转给中 垦南都广场公司,同时,中垦南都广场公司包袱包罗华垦物资公司5260万 元债权在内的响应债务。2002年3月18日,中垦南都广场公司的工商挂号 改观法人名称为嘉华公司,注册成本改观为3000万元人民币,股东改观为 华垦物资有限公司和香港昌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4月25日和5月 24日,华垦公司与中垦南都广场公司订立了两份金额别离为2000万元的借 款协议,同年4月26日和5月27日,华垦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中垦南都广 场公司电汇了两笔别离为2000万元的金钱。2003年3月28日,中审管帐师 事宜全部限公司为嘉华公司出具的中审审字〔2003〕字第3132号审计陈诉 载明,制止2002年12月31 H,嘉华公司对华垦物资有限公司的应付金钱 为3340万元。2004年6月25日,中国农垦(团体)总公司(以下简称中 农总公司)、华垦公司、嘉华公司、香港昌都国际有限公司签定了《权益确 认协议》,确认嘉华公司对中农总公司有应付账款人民币3340万元,华垦 公司代中农总公司持有及解决上述权益,但确认中农总公司仍为现实持有 人。2004年6月26日,中农总公司、裕盛隆公司、嘉华公司签署了《债务 清偿协议》,约定中农总公司在协议签定后五日内向裕盛隆公司付出2500 万元,同时,裕盛隆公司在协议见效后即取得中农总公司对嘉华公司的债权 3340万元。2004年6月27日,华垦公司、裕盛隆公司和嘉华公司三方签署 《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嘉华公司在协议签定后两日内向裕盛隆公司支 付1000万元,用于清偿嘉华公司对裕盛隆公司的债务,裕盛隆公司在收到 嘉华公司1000万元还款后当即返还华垦公司,完成上述付出后,嘉华公司 欠裕盛隆公司的债务镌汰为2340万元,裕盛隆公司欠华垦公司的债务镌汰 为34254252. 53元。作为债务清偿的进一步布置,嘉华公司赞成包袱裕盛隆 公司欠华垦公司34254252.53元债务中的2340万元,而作为嘉华公司包袱 上述债务的对价,裕盛隆公司赞成免去嘉华公司对裕盛隆公司的2340万元 债务。2004年6月30日,华垦公司与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百泰公司)签署《关于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华垦 公司作价2500万元将其在嘉华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百泰公司。同时,根 据香港昌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都公司)2004年6月27日出具 的《理睬书》,昌都公司赞成将其持有的嘉华公司25%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百 泰公司,由华垦公司一并治理转让手续。另据北京中天恒管帐师事宜全部限 责任公司2006年12月10日出具的中天恒审字〔2006〕1496号审计陈诉, 制止1999年7月31日,中垦南都广场公司的资产欠债表反应欠债合计 9654446元,全部者权益合计20万元,欠债及全部者权益合计9854446元, 中垦南都广场公司接管华垦物资公司的资金投入共计65万元,个中形成负 债50万元,实劳绩本金15万元,审计确认功效与2004年6月25日《权益 确认协议》差额为6275万元。2007年12月】7日北京中天恒管帐师事宜所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天恒审字〔2006〕1496-2号审计陈诉的结论为:在 财政上中垦南都广场公司与南都物业公司在1998年度未治理资产分立。本 院另査明,华垦物资公司于1999年10月28日改观名称为华垦物资有限公 司,华垦物资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21日改观名称为本案被上诉人华垦 国际商业有限公司。
五、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按照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两边诉辩概念,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二审讼争的 核心是:1.原审是否违背法定措施,影响案件正确讯断;2.嘉华公司是否 应向华垦公司包袱4340万元债务。
(一)关于原审措施是否违法的题目
上诉人嘉华公司称:起首,原审判断认定究竟的重要证据《关于偿付 金钱的声名》没有颠末质证,严峻违背了法定措施。其次,原审法院对付 嘉华公司一审提出的取消民事举动的申请没有利用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反诉, 而在没有反诉的环境下,原审法院又对嘉华公司的反诉哀求举办了实质性评 判,严峻违背了法定措施。在本案二审时代,上诉人嘉华公司还向湖北省宜 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2007)宜中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诉讼,请 求取消《权益确认协议》、《债务清偿协议》和《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并 以该案尚未审结为由向二审法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法院以为,按照二审庭审质证以及一审的庭审记录,尽量华垦公司提交 的署理词中声名巳就《关于偿付金钱的声名》举办了质证,且原审卷宗也 载明白该证据,但庭审笔录并未反应上述质证究竟,对方当事人也不予认 可,故不该认定该证据已经质证。但一审对该证据质证与否并不影响对付本 案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送还的究竟的认定。并且,颠末二审法院组织 质证,嘉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不持贰言。因此,尽量原审在措施上存 有瑕疵,但不影响案件的正确讯断,不属于严峻违背法定措施。其次,原审 法院未向嘉华公司释明其提起反诉以利用取消权,但并不违背法定措施。行 使反诉权是当事人的权力,应由当事人自主利用。嘉华公司在一审中固然提 交了取消民事举动的申请,但并未提出反诉,原审法院将其作为嘉华公司的 抗辩审理并无欠妥。至于嘉华公司申请中止本案诉讼的题目,其另案哀求撤 销《权益确认协议》、《债务清偿协议》和《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究竟和理 由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主张取消民事举动的抗辩来由雷同。对付嘉华 公司的上述抗辩,原审判断已有评判,故本案并非必需以(2007)宜中民二 初字第00121号民事诉讼的审理功效为依据。嘉华公司中止本案诉讼的哀求不 切合《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之划定。综上,上诉人嘉华公司以为原审严峻 违背法定措施、影响案件正确讯断的主张缺乏究竟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嘉华公司是否应向华垦公司包袱4340万元债务的题目
上诉人嘉华公司称:《权益确认协议》、《债务清偿协议》和《债权债务 重组协议》都是嘉华公司在华垦公司哄骗下订立的,不是嘉华公司真实意 思的暗示。华垦公司虚拟了其对嘉华公司的债权,故嘉华公司不该包袱 4340万元债务。
法院以为,上诉人嘉华公司与中垦南都广场公司系承继相关,而被上诉 人华垦公司于1999年和2001年经两次改名由华垦物资公司改观为现名华垦 国际商业有限公司。1998年,因中垦南都广场公司与南都物业公司资产分 立,华垦物资公司取得了对中垦南都广场公司5260万元债权。对该究竟, 有其时的审计陈诉为证,受审计人对付审计功效未暗示贰言。2002年,华 垦公司与中垦南都广场公司订立了两份金额别离为2000万元的借钱协议, 并通过银行电汇了响应金钱。对该究竟,有借钱协媾和电汇凭据为证,上诉 人亦未可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针对上述恒久以来形成的债权债务相关, 2004年6月27日,嘉华公司、华垦公司和裕盛隆公司签署的《债权债务重 组协议》确认了嘉华公司对华垦公司的欠款总额为6340万元。之后,6月 30日,华垦公司和昌都公司向百泰公司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嘉华公司的所有 股权。同年12月,嘉华公司分五次向华垦公司共计送还债务2000万元。 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华垦公司多次向嘉华公司发函催款,嘉华公司 亦复函签章确认。上述究竟表白,嘉华公司对其所欠华垦公司的债务予以认 可并巳现实部门清偿。尽量华垦公司在签署《权益确认协议》、《债务清偿 协议》和《偾权债务重组协议》时系嘉华公司的控股公司,但并无证据表 明其滥用控股职位加害了嘉华公司的权益。同时,也没有证据表白,华垦公 司在与百泰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对协议约定基准日(2004年6月30 H)之前的上述债务向百泰公司作了不实披露。在百泰公司现实控股嘉华 公司后,嘉华公司对付本案债务如故予以确认,足以表白上述三份协议系嘉 华公司的真实意思暗示。原审法院对该究竟认定正确,嘉华公司以为其不该 包袱4340万元债务的主张没有究竟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断究竟认定清晰,合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划定,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884元,按原审判断包袱。二审案件受理费248884元, 由上诉人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包袱。
六、对本案争议法律题目的说明
众所周知,公司是与其投资者相区此外独立法人,有独立的家产和独立 的意思。但公司事实差异于天然人,其自身并无思想之手段。公司的结果意 思和暗示举动均有赖于公司的组织机构做出,最终现实上是公司的股东通过 公司之组织机构而做出。因而,公司的意思只是相对独立,不行能与股东的 意思完全绝缘。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之以是颇值玩味,由于它 提出了这样一个题目:可否由于公司的意思暗示浮现了股东的意思,于是就 否定其是公司真实意思的暗示。
本案中,上诉人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垦南都广场公司存在承继相关, 被上诉人华垦国际商业有限公司与华垦物资有限公司和华垦物资公司有承继 相关。对付华垦公司汇报的因中垦南都广场公司与南都物业公司资产分立而 形成的其对中垦南都广场公司的5260万元债权,上诉人嘉华公司提交的审 计陈诉固然证实中垦南都广场公司截至1999年7月31日的财政记录不能反 映资产分立究竟和该债务的存在,但仅凭中垦南都广场公司的财政记录并不 足以反证中垦南都广场公司与南都物业公司的资产分立究竟为虚拟。其时及 2003年对中垦南都广场公司的审计陈诉均表白有资产分立和该公司欠债之 究竟,且受审计人一向以来未提出贰言。2002年4月25日和5月24日,华 垦公司与中垦南都广场公司订立了两份金额别离为2000万元的借钱协议。 华垦公司并于同年4月26日和5月27日向中垦南都广场公司电汇了两笔分 别为2000万元的金钱。以上究竟有借钱协媾和招商银行电汇凭据为证,上 诉人嘉华公司未可否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尽量该借钱举动产生于2002年 3月18日中垦南都广场公司改观工商挂号的法人名称为嘉华公司之后,但 鉴于那时正处于名称改观期,且改观前后股东并未产生变革,借钱该当被视 为嘉华公司的举动。
对付恒久以来形成的上述债务,嘉华公司在华垦公司于2004年6月30 日与百泰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已别离于2004年6月25日、26日 和27日通过《权益确认书》、《债务清偿协议》和《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作部举办检察,也要掩护公司的合法好处,不能对原告可能哀求人的哀求一概
满意。
譬喻,公司每每会有本身大量的贸易奥秘,假如泄漏给某个股东,不排 除他拿到市场上去卖钱,可能搞竞业榨取运动,直接侵害公司的策划好处, 粉碎公司的市场竞争职位。而本案原告就是在该当遵守公司贸易奥秘时代, 不辞而别,另行注册公司从事与原公司雷同的策划项目、内容,招致原公司 按照公司章程划定对其予以惩处,在所不免。我国的《贸易奥秘法》草拟 了近20年,至今仍未审议通过,对付公司贸易奥秘的法律掩护,当前是散 见于各个部分法律之中,对付公司好处的掩护力度照旧远远不足的。岂论是 从侵权角度出发,照旧从公司章程划定角度出发,本案原告的举动都是该当 予以避免的,其所提出公司章程划定不妥,有违法律划定精力的主张,确实 没有原理,该当予以驳回,这也是其反叛公司该当支付的价钱。
——最高法院民二庭原审讯长、高级法官吴庆宝传授点评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聚国,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 莱州市沙河镇宋家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龙兴化工机器团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 州市沙河镇龙王埠村。
一、案件基才干实
宋聚国自1985年开始到莱州市化工机器厂事变。1998年4月18 Q,莱 州巾?化工机器厂申请举办股份相助制改革,实验方案中明晰,往往原企业的 职工,原则上都要出资购置企业资产作为本身的股本,成为新公司的股东。 4月21日,内地当局体改委赞成将莱州市化工机器厂改革成集团法人、企 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6月30日,宋聚国等职工别离交款购置 了股份,宋聚国的股金在入股明细表上共计6037〗.5元,个中新购股5000 元、原有股2342. 75元、量化股为28425. 75元、工龄股为3520元。同年8 月12 H,宋聚国等股东别离在股东具名表上具名,全体股东拟定了《莱州 市化工机器厂股份相助制章程》(以下简称“相助制章程”),相助制章程第 53公约定,对付本厂造成重大经济丧失或出卖本厂专利、技能的股东,可 给以扣减50%以上股金的处分;第54公约定,不经董事会核准而自由离 厂,带走在本厂所学的技能为他人处事,或离厂后从事与本厂雷同策划业 务,侵扰本厂正常的出产策划秩序的股东,其股本金和所欠发及应发的股 息、盈利所有作废,并自离厂之日起不再参加本厂的利润分派,同时还应赔 偿因此而造成的丧失(经济、技能、诺言等方面)。8月13日,莱州市化工 机器厂为宋聚国发放了股权证,股金为60371. 5元,宋聚国被推举为公司监 事。从此,莱州市化工机器厂布置专人到工商行政解决局治理企业T商挂号 手续,除董事长本人外,其他挂号原料中的股东署名均由单元布置专人代 签,工商挂号原料中挂号的股东现实上是多个股东的代表,个中挂号在宋聚 国名下的股金255232. 62元。
1999年3月20日,宋聚国租赁某村民委员会的厂房,从事机器制造 (出产与莱州市化工机器厂雷同的机器装备),两边签署有书面的租赁条约 书。4月1日,宋聚国向莱州市化工机器厂递交辞职书申请辞职称,本人从 此后不再从事莱州市化工机器厂的劳务,保存全部正当权益。从此,宋聚国 再未回莱州市化工机器厂事变,也未利用股东及监事会监事的权力。
2000年4月17日,莱州市化工机器厂董事会、监V会召开联席集会会议, 决策如下,宋聚国违背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相助制章程有关划定,不经核准自 由离厂,从事与本厂雷同的出产策划营业,带走三名技能工人,按摄影助制 章程第53条、第54条的划定,抉择将宋聚国在厂的股金所有作废,同时包 补并抵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丧失84000元,保存追诉其他经济抵偿的权力。 2001年12月12日,莱州市化工机器厂对宋聚国的股金在账目上作了作废 转为无邪股的处理赏罚(其他离厂职员也同样处理赏罚)。
2002年11月30日,宋聚国与山东省莱州市化工机器厂在沙河镇的接 站职员崔明船因接客户产生纠纷,宋聚国致崔明船伤,公安构造给以宋聚国 罚款处理赏罚。
2004年之后山东省莱州市化工机器厂的工商挂号原料挂号以下有关内
容:
第一,2004年1月30日宋聚国将股权转让给吕增奎。
第二,2004年2月1日的一份股东会决策载明:1.赞成原同髙将在本 厂的492766. 8元股份(原同高现实已死亡)、王在庆将在本厂的310998. 94 元股份、郑旭明将在本厂的314486.84元股份、宋聚国将在本厂的 255232. 62元股份、任卫华将在本厂的325460. 34元股份、韩京喜将在本厂 的298017. 24元股份,所有转让给吕增奎董事长,扫除六位股东与本厂的股 东相关。2.赞成原公司章程作废;3.赞成新公司章程;4.赞成原同髙等人 辞去董事职务;5.赞成宋聚国辞去监事职务;6.赞成将本厂集团股份相助 制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2004年7月5日的股东会决策:赞成将山东省莱州市化工机器 厂更名为山东省莱州市化工机器有限公司。
第四,2004年1〗月20日,股东集会会议又赞成将山东省莱州市化工机器 有限公司改观名称为山东龙兴化工机器团体有限公司。二、原审法院裁判要旨
莱州市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的争议核心一是宋聚国的股本组成;二是 相助制章程第53条、第54条是否有用及怎样领略;三是莱州市化工机器厂 依据相助制章程所作处理赏罚的究竟依据是否充实、正当有用;四是宋聚国的起 诉是否高出诉讼时效。
1998年,莱州市化工机器厂改制,现实上是州里企业的股份相助制改 造,职工全员入股,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配合出资,配合劳动,共担 风险,实施劳动相助与成原形助相团结,按劳分派与按资分派相团结。企业 股份相助制改革时,全体职工拟定章程,章程是全体职工股东的意愿,是合 法有用的,该当配合遵守。相助制章程第53条、第54条,是全体职工股东 对违反章程划定的举动人实施束缚的一种约定,该约定是企业与全体职工股 东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划定,该约定正当有用。宋聚国私自离 厂,不参加企业的出产策划、劳动,并且宋聚国离厂前即租赁厂房筹备从事 与公司雷同的营业,后本身创办、策划与被告公司雷同营业的企业,显然构 成同业竞争,莱州市化工机器厂所作的打消宋聚国股东资格的抉择是切合章 程约定的,因此,宋聚国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分派盈利,法院不予支持。 宋聚国增进诉讼哀求,以其具备股东资格为条件,以莱州市化工机器厂不分 配盈利为由,要求莱州市化工机器厂返还出资与告状时的诉讼哀求相抵牾, 法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中,莱州市化工机器厂依据相助制章程第53条、第54条的约定, 现实上已于2001年12月12日前打消了宋聚国的股东资格,并将宋聚国的 股本转为公司的无邪股,但其时未在工商挂号构造治理有关改观手续;后于 2004年1月30日以宋聚国转让股权的情势在工商挂号构造增补治理了股权 改观挂号,并于2004年2月1日形成有关股东集会会议决策。莱州市化工机器 厂在工商挂号进程中,有关设立、改观手续均由专人代为治理,工商挂号材 料反应的环境也与究竟不符,应以法院现实查明的究竟为准。因此,莱州市 化工机器厂对宋聚国违背股份相助制公司章程的划定作出的决策有用,宋聚 国要求确认决策无效,法院亦不予支持。故依照《公司法》第11条、第20 条之划定,讯断:驳回宋聚国的诉讼哀求;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宋聚国 承担。
三、当事人上诉与答辩
宋聚国不平原审判断上诉称,相助制章程第53条、第54条违背了法律 的强制性划定,应属无效。起首该划定夹杂了股东资格与劳动相关,将同业 竞争的法律责任归结为股东资格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其次,该划定将股 本金和欠发及应发的股息、盈利所有作废,法律效果不明晰且没有法律依 据。原讯断认定宋聚国组成同业竞争,证据不敷。而且从事同业榨取,其股 东资格并不损失,公司有权利用归入权。原讯断认定,莱州市化工机器厂已 于2001年12月12日前打消了宋聚国的股东资格,并将其股本转为公司的 无邪股,与究竟不符,且没有任何证据。哀求依法改判。
莱州市化工机器厂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究竟清晰,合用法律正确,请 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检察明的究竟与原检察明的究竟同等。
四、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的审理以为:(1)关于公司章程第53条、第54 条是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划定的题目。详细而言,劳动相关的损失不能导 致股东资格的剥夺,充公股东股本金和盈利没有法律依据。莱州市化工机器 厂是股份相助制企业,股份相助制企业是以持股人特定的身份属性为条件的 成本荟萃体。因此,股份相助制企业夸大持股人身份的特定性,持股人所持 出资额不能随意对外转让;在特定气象下,假如职工与股份相助制企业扫除 劳动相关或其他缘故起因分开企业,损失了雇员身份,虽然也不能再持有企业的 出资额。在股份相助制企业中劳动相关的损失也许导致股东资格的损失。没 收股东股本金和盈利的约定起首是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产品,1998年8月 12日,宋聚国等股东别离在股东具名表上具名,配合拟定了相助制章程, 该章程中第53条、第54条已经举办了划定。宋聚国在相助制章程上的具名 表白乐意接管章程条款的束缚,即当其有违背忠实任务的举动或呈现特定事 件,假如继承应承宋聚国作为股东,将粉碎股东之间的信赖和阻碍公司的发 展。而且其他股东有权剥夺其股东资格和充公股本金、盈利。这是全体股东 拟定相助制章程时就已经发生的公道预期。同时充公股本金和盈利,也是全 体股东为保障公司好处以及剩余股东的正当好处配相助出的约定,是预设性 的私力接济本领。宋聚国以为充公其股本金和盈利大于其给公司和其他股东 造成的丧失的,可以要求公司退还高出的部门。(2)关于宋聚国事否实验 了切合相助制章程第53条、第54公约定的举动的题目。宋聚国作为莱州市 化工机器厂的持股职工,接受企业监事职务,基于股份相助的性子,夸大资 金连系和劳动连系的同一,配合出资,配合劳动,风险共担。但宋聚国私自 分开企业、并有犯科占有企业货款、侵害企业财物,在其他企业从事与莱州 市化工机器厂雷同策划营业、争夺客户资源的举动。原审判断认定宋聚国的 举动切合相助制章程第53条、第54条的划定气象,法院予以确认。(3) 关于莱州市化工机器厂于2001年12月12日打消宋聚国股东资格的题目。 股东资格的损失认定尺度与股东资格的取得雷同,对付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 生资格诉争,该当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实为准,2001年12月12日莱州市 化工机器厂将宋聚国的股金在账目上作了作废转为无邪股的处理赏罚可视为公司 对打消宋聚国股东资格的承认。在工商挂号构造的股东名称改观是莱州市化 工机器厂打消宋聚国股东资格的公示。
综上所述,2000年4月17日,莱州市化工机器厂董事会、监事会联席 集会会议的处理赏罚抉择正当有用,宋聚国作为股东的家产基本的出资额已不存在, 股东资格也虽然没落。宋聚国的上诉来由不创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53条第1款第(1)项之划定,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对本案争议题目的法律说明
.(一)公司股东可否对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提出检察哀求
公司章程是在公司设立阶段由设立时的股东(有限公司)或提倡人 (股份公司)订定、颠末全体股东署名(有限公司)可能创建大会决策通过 (股份公司)之后见效的公司自治文件。章程经股东赞成而见效,具有相同 于条约的效力。因此,章程在公司运作中具有异常重要的意义。
公司章程的浸染首要是增补可能解除公司法的合用,尊重公司当事人根 据公司特性、策划必要确定公司章程的详细条款。商事审讯出格是公司纠纷 审讯,夸大公司的集体性和不变性。股东签定公司章程的举动差异于传统意 义上的单一性条约订立举动,公司章程的签署是否有违背措施可能股东意思 暗示不真实,不自愿的气象,并不能简朴地依据条约礼貌则来判定其效力。 由于公司章程可能章程条款的效力被否认,不只会使业已举办的公司举动变 得更为伟大,并加重股东责任并且有损于债权人好处,影响社会经济的稳 定。商事审讯出格是公司纠纷审讯,夸大遵循“内部接济穷尽”的原则。 公司章程的签署自己就是公司全体股东的一种贸易判定,人民法院在参与公 司内部法律相关时,该当盛大而为,给公司自治留有足够的空间。
公司股东可否对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提出检察哀求,起首该当从公司法 划定来寻求实体法上的诉讼依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此未作明晰 划定。公司章程假如存在短缺或是瑕疵,则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增补或按照法 律划定予以调停,而不是导致公司章程无效可能驱逐公司。本案中,宋聚国 对公司章程第53条、第54条的效力提出贰言,可以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或股东会依据第53条、第54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详细权力任务的处理赏罚 文书提出效力检察哀求,即宋聚国有权对莱州市化工机器厂2000年4月17 日董事会、监事会联席集会会议的处理赏罚抉择的措施性题目、实体性题目提起司法 检察哀求。
值得留意的是,最髙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划定》于2008年4月1 日起实验,在第九部门增列了 “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取消纠纷”案由。依 照该司法表明的表述,民事案件案由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括的法律关 系举办的归纳综合。这声名民事案件案由简直定是以对应实体法的划定为条件条 件,诉权的存在不能离开实体法上权力任务的划定。在这个意义上,“公司 章程或章程条款取消纠纷”案由的划定逾越了公司法的划定。司法表明的 划定赋予了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提出检察哀求。
(二)莱州市化工机器厂充公宋聚国股本金和所欠发及应发的股息、红 利所有作废的章程划定怎样认定
除非企颐魅章程有未经全体股东具名可能存在股东意思暗示不真实、不自 愿的气象,可能缺乏法律所划定的章程绝对须要记实事项,不然章程一旦签 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定公司章程第53条、第54条的效力,起首应 当所以否违背法律、行政礼貌的强制性划定为尺度。因为莱州市化工机器厂 是股份相助制企业,其章程是否违背法律、行政礼貌的强制性划定并不只限 于《公司法》划定。相助制章程中约定的“作废”应指宋聚国出资的充公, 那么一旦股东不再持有公司出资额,其股东资格存在的基本前提损失,公司 有权将其除名。相助制章程第53条、第54条的划定是公司股东在拟定公司 章程时已经发生的公道预期。公道预期包罗了持股职工权力的正常利用、从 事公司策划运动可能股东之间精采的信赖与相助相关。一旦某个股东的举动 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好处,便会使得股东之间的信赖相关遭到基础破 坏。因此,股份相助制企颐魅章程中作出上述划定,对付股份相助制企业尤其 重要,且在原国度体改委《关于成长都市股份相助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2 条、第5条、第6条中均有所浮现。
其它,上述划定效力审査还该当思量对个体股东的除名是否会给剩余股 东、公司带来特另外好处,且这一好处的获取不具有正当性。本案中,宋聚 国的举动已经对剩余股东及公司好处造成了丧失,相助制章程中预先配置的 充公股本金的划定应视为是公司、股东对丧失补充的私力接济。法院的裁判 该当尊重公司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该划定有用。
(三)司法裁判公司章程效力的若千要素
当股东提出对公司章程及章程条款效力检察的诉求时,人民法院该当受 理。在详细审査公司章程效力时,该当综合思量公司章程见效的情势要件和 实质要件,前者包罗是否有股东署名,是否切合公司法上对章程条款的规 定,公司章程的批改切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策效力的检察要求;后 者包罗公司章程该当浮现股东划一自愿,公司章程的执行是否会给部门股东 (出格是大股东)、公司带来特殊好处(不具有正当性),公司章程的划定不 得违背法律、行政礼貌的强制性划定。以上罗列并不能涵盖所有检察要件, 出格是在详细审讯进程中,还要留意区分提出检察哀求的股东是公司原始股 东(对公司章程相干条款修改暗示赞成的股东)照旧公司继受股东(公司 章程相干条款修改之后进入公司的股东)。提出效力检察申请的章程是公司 的初始章程照旧修订条款等。现行公司立法只能对告竣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 程条款的批改决策提出检察,在未来的《公司法》完美及公司法司法表明 上该当进一步详细化,以办理大量呈现的公司章程效力贰言检察诉讼题目。
最高法院审讯监视庭法官丁俊峰博士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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