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宁夏常宁 动力机器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银川 市新市区支行等借钱包管纠纷案 【指导点评】 本案固然是一路借钱包管纠纷,但其争议首要齐集在控股股东身份确认 上,以及与他人设立子公司是否侵害债权人好处,该当怎样包袱民事责任。 这起案件所反应出的题目,在法律合用上意义重大。案件审结后,曾有不少 法律界人士但愿相识这个案例,笔者也曾在一些培训场所先容了这起案例, 对付领略法律精力,正确合用法律是很有辅佐的。 第一,关于股东资格确认题目。对此,《公司法》、《公司挂号解决条 例》等均有所述及,可以说是有明晰依据的。但我们还要看到,法律划定 的公司挂号、认定的前提并非一条,而是多条,个中确实没有明晰哪一条最 重要,哪一条只是情势要件等。按照恒久的司法实践,假如硬性要求每一个 公司的股东都具备法律所划定的每一项前提,都要举办相干挂号,险些是不 也许的。虽然我们在此首要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对付股份有限公司来说, 假如措施性题目不能予以满意,公司必定是不能挂号和策划的,其要求相对 更为严酷。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要看主流,要审盘查题的首要方面,而不 要僵化地以为公司股东必需具备全部的前提方能认定。简直,具备全部前提 是最好的,假如不能具备全部前提,那么,就只看最首要前提,譬喻付出股 权受让款,在公司现实推行了策划解决责任,即该当脚扎实地地认定,只要 出资者具备了实质要件就是现实股东,是否举办工商挂号不影响它的股东地 位。 第二,关于公司为大股东举办包管的题目。《公司法》修订之前,确实 有公司不能为大股东包管的概念,可是,司法实践中巳经发明这是不切合公 司和股东好处的,由于事实公司是民事主体,不是受到国度过问的行政主 体,公司该当有本身的自主权,只要其熟悉到法律风险即可。新《公司法》 在第16条就把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概念加以牢靠下来,授予公司自主抉择对 外包管的权力手段和举动自主权,这一划定,确实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相助 与共荣,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更该当保持公司自主决定的相对不变 性,外力不该随意加以过问。故而,实践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包管行 为,视同公司策划中的重大事项并区别于上市公司。因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非 果真性,其无法做到实时披露与通告,种种民事主体,以致司法构造,检察 其股东股权转让、股东变革环境以及关联包管的环境渠道狭小,应以其法定 代表人在包管人栏内具名可能加盖公司公章来认定包管有用。 第三,怎样看待公司与他人连系设立子公司,以及子公司是否应包袱民 事责任的题目。假如债权人与公司约定设立子公司必需经债权人赞成,这样 的条款现实上是无效的,由于它否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力,是否设立子公 司与设立几个子公司,并不是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力,只能由设立者本身利用 这样的权力。至于嗣魅债权人从节制风险角度对债务人提出限定,其完全可以 从完美包管本领等方面思量题目,可能以提前收贷对债务人举办恰当限定。 总之,限定他人权力是违法的,不该获得支持。就本案讲,最高法院意见是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在常宁动力公司的股权或分红。因为二 审中新市区支行没有就此题目提起上诉可能改观诉讼来由与哀求,以是,二 审法院不再予以具体检察。此题目可以留待执行措施中一并办理,而不是借 款包管案件所应办理的题目。 第四,关于是否应对新提供的证据举办检察的题目。按照《证据法则》 第41条第2款:“二审措施中的新的证据包罗:一审庭审竣事后新发明的证 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限期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观测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 院经检察以为该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的划定,最高法院认 为,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不是新证据,客观上巳经存在一段时期了,且纵然 凭证新证据予以质证,也不会对案件处理赏罚功效发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 这些所谓证据对付诉讼哀求的实现没有实质性辅佐,假如在这样的题目上花 费太多的工夫,无异于挥霍诉讼资源。故而对兰州常柴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 证据资料不再质证,也不予采用,因其证据对案件实体处理赏罚不会发生实质性 的影响,没有须要再作出检察。 不外,实践中该当留意的是:1.假如新证据确实方才发明,对付案件 实体处理赏罚有直接影响的,该当组织质证,不能以质证措施巳过而阻止;2. 假如发明白新的证据线索的,该当关照各方当事人,给以申请举证的当事人 一按时刻举证,假如当事人之间可以或许协商告竣同等的,可按照协商功效确定 举证时限;3.对付所谓新证据对本案实体处理赏罚没有直接好坏相关,但对付 当事人权益确实有影响的,可以奉告该方当事人以其他诉由另行提告状讼。 ——最高法院民二庭原审讯长、高级法官吴庆宝传授点评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 州市平定区平定东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署理人:赵茂元,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署理人:绍长松,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宜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常宁动力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 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振华,该公司总司理。 委托署理人:李争光,该公司董事。 委托署理人:绍长松,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住所地:宁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7 —49号。 认真人:张进康,该支行行长。 委托署理人:黎宁虎,宁夏兴业律师事宜所律师。 委托署理人:冯贵耀,宁夏兴业律师事宜所律师。 原审被告: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西夏区怀远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西北轴承团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市西夏区北京西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署理人:涂国梁,该公司法律参谋。 -一、原审法院查明基才干实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1月7日至2002年2月26日,常柴银川柴油 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柴银川公司)以自有资产作为抵押,与中国农业 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以下简称新市区支行)签署五份借钱条约,约定 新市区支行向常柴银川公司发放借钱850万元,借钱限期一年,借钱利率为 年利钱7. 605%至7,722%不等。借钱到期后常柴银川公司未能送还借钱, 随后两边又签署了展期协议,将借钱限期展期一年,还款限期展期至2003 年11月7日至2004年2月26日不等。2002年3月7日至6月5日,新市 区支行与常柴银川公司又签署五份借钱条约。约定新市区支行向常柴银川公 司共发放借钱1040万元,借钱限期一年,借钱利率均为年利钱6. 903%。 在签署五份借钱条约的同时,新市区支行与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兰州常柴公司)还签署了五份担保条约。担保条约约定担保人兰 州常柴公司的担保范畴是借钱本金、利钱、过时利钱、复利、罚息、违约金 等,约定担保人包袱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时代为债务人推行债务限期届满之 日起两年。以上五笔借钱到期后,因借钱人常柴银川公司未能送还借钱,借 款人、担保人、新市区支行三方之间于2003年3月6日至6月5日又签署 五份借钱展期协议,将还款限期展期至2004年3月6日至6月5日,担保 限期自展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畴、担保责任稳固,展期时代利钱改观 为7. 137%。以上十笔借钱到期后,常柴银川公司未能送还借钱本金,担保 人兰州常柴公司亦未包袱担保责任。 还查明,西北轴承团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轴承公司)与常 柴股份有限公司两边于1994年9月29日在江苏常州签署了关于配合组建常 柴银川公司的条约和协议,约定西北轴承公司的出资额为800万元,是以 “厂房、装备、帮助办法等作价人股,出资额的不敷部门由其向对方提供对 方所必要的轴承办理”。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1200万元,宁夏第 二管帐师事宜所1994年10月24日的验资陈诉,确认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的 出资额为566万元,西北轴承公司的出资额为263万元,资产合计829万 元。1996年7月7日宁夏第二管帐师事宜所,针对西北轴承公司与常柴股 份有限公司两边1994年9月29日签署常柴银川公司的条约约定的出资额, 做出改观验资陈诉,确认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1699. 8万元,西北 轴承公司的出资额为1129. 6万元。出资两边均扩大了条约约定的出资额。 另查明,2004年3月12日,常柴银川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器 总公司及天然人吴培军三方签署投资协议,约定常柴银川公司以实物作价出 资680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器总公司以钱币出资580万元,吴培军 以实物作价出资140万元,配合出资1400万元组建宁夏常宁动力机器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常宁动力公司)。2004年3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 行政解决局许诺挂号注册,核发了企业法人业务执照。 又查明,兰州常柴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五份证据。证据一至五,别离为股 权转让协议书、理睬函、兰州常柴公司股东会决策、竺州常柴公司《章程》 批改案、出资证明书。证明甘肃兰驼团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驼公 司)与常柴银川公司,于2000年9月2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兰驼 公司将本身持有兰州常柴公司的5700万股权转让给常柴银川公司,而且经 过股东会决策赞成,常柴银川公司占兰州常柴公司注册成本的57%,是兰 州常柴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为股东包管因违背2002年《公司法》第60 条的划定而无效。而新市区支行证据则欲证明常柴银川公司不是兰州常柴公 司控股股东;工商行政解决局是企业依法挂号注册创立的法定部分,是否在 工商行政解决局挂号是确认公司股东的必备要素。 新市区支行诉称,2001年11月至2002年6月,常柴银川公司以抵押、 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势,在新市区支行处借钱1890万元,现贷款 所有过时,但常柴银川公司未能主动推行还款任务。2004年3月,常柴银 川公司未传递新市区支行并未征得新市区支行赞成,又以其优质资产与第三 人组建新企业(即常宁动力公司)。常柴银川公司的举动,严峻侵吞了新市 区支行的正当权益,影响新市区支行出借资金送还风险,为维护新市区支行 的正当权益。哀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常柴银川公司送还借钱1890万元, 利钱211万元(制止2004年9月尾),合计2101万元。(二)确认新市区 支行对常柴银川公司抵押贷款850万元及利钱87万元,合计937万元享有 优先受偿权。(三)兰州常柴公司对常柴银川公司借钱1040万元及利钱124 万元,合计1164万元包袱连带清偿责任。(四)西北轴承公司包袱对常柴 银川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法律责任。(五)常宁动力公司包袱连带清偿责 任。 二、宁夏高级法院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审理以为:兰州常柴公司的五份证据是真实的,可是其所要证 明常柴银川公司是兰州常柴公司控股股东的究竟不能创立。由于,固然兰驼 公司与常柴银川公司,于2000年9月2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本身持有 兰州常柴公司的5700万股权转让给常柴银川公司,而且颠末股东会决策同 意,可是其忽视了该股权的转让必需在工商行政解决部分依法挂号改观这一 法定措施。《公司法》第36条划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 让人的姓名可能名称、住以是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实于股东名册。”但时至现 在兰州常柴公司工商档案的股东名册里,仍没有常柴银川公司是兰州常柴公 司股东的记实。因此,兰州常柴公司质证以为常柴银川公司是兰州常柴公司 控股股东,公司为股东的包管因违背《公司法》第60条而无效的概念不能 创立,故其证据该院不予采信。 新市区支行与常柴银川公司、兰州常柴公司之间签署的借钱条约、担保 条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暗示,内容正当,应认定为有用条约。新市区支行 在借钱条约签署后推行了条约约定的发放贷款任务,借钱人亦该当凭证借钱 条约约定送还借钱任务,担保人也该当在借钱到期后起劲督促借钱人送还借 款和推行担保任务。常柴银川公司未能在借钱到期后送还借钱,该当包袱违 约责任。兰州常柴公司以为常柴银川公司是其控股股东,公司为股东包管违 反《公司法》的划定,因而包管无效的抗辩来由不能创立,担保责任不能 免去。 新市区支行要求西北轴承公司包袱其1994年投资注册常柴银川公司部 分资金不到位,应包袱响应法律责任的诉讼哀求,缺乏证据佐证。相反,西 北轴承公司以证据证实本身的出资额是凭证条约约定,延续增补到位而且扩 大了出资额。因此,新市区支行哀求判令西北轴承公司包袱对常柴银川公司 注册资金不实的法律责任的诉讼哀求不能创立,该院不予支持。新市区支行 还以为常柴银川公司未传递并应征得其赞成,又以优质资产与第三人组建常 宁动力公司,直接影响出借资金送还风险,要求常宁动力公司包袱连带清偿 责任的诉讼哀求,按照《公司法》第12条划定的“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包袱责任”, 常柴银川公司是常宁动力公司的出资股东,投人680万元占19. 51%的出资 比例,故常宁动力公司该当在常柴银川公司的出资范畴内包袱责任。固然新 市区支行的利钱计较清单,将利钱计较至2004年12月20日,常柴银川公 司也没有贰言,可是因新市区支行的诉讼哀求范畴只限于2004年9月尾, 对2004年9月尾至讯断见效时代的利钱没有主张,故该院讯断对该时刻段 的利钱不予涉及。该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3款,《条约法》第 8条、第207条,《包管法》第18条第2款、第5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 院《改制司法表明》第6条之划定,讯断如下:一、常柴银川公司在本判 决见效后十五日内送还新市区支行借钱本金1890万元、利钱211万元,本 息合计2101万元(利钱算至2004年9月尾,个中常柴银川公司以自有资产 作为抵押的借钱850万元、利钱87万元,新市区支行享有以该抵押物拍卖 或变卖的优先受偿权)。过时付出凭证《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二、 兰州常柴公司包袱常柴银川公司借钱本金1040万元、利钱124万元(利钱 算至2004年9月尾),合计1164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兰州常柴公司在承 担连带淸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包管法》第31条划定的权力,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三、常宁动力公司在常柴银川公司出资范畴内(680万元)包袱连 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新市区支行要求西北轴承公司包袱对常柴银川公司注 册资金不实的法律责任的诉讼哀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10元,诉讼保全 费52520元,由常柴银川公司包袱。 三、上诉与答辩意见 兰州常柴公司、常宁动力公司均不平宁夏回族自治区髙级人民法院上述 民事讯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常柴公司上诉称:一、原讯断认定事 实错误。常柴银川公司是持有上诉人5700万元出资额(股权)的控股股 东。上诉人原股东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兰驼公司、天然人李洪文等九人。 上诉人的股东兰驼公司将在兰州常柴公司中的出资额5700万元(占总出资 额57%的股权)转让给了常柴银川公司,两边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兰州常柴公司形成了股东会决策并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策和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明晰划定,上诉人新的股东构成中,常柴银川公司在受让兰驼公司 出让的5700万元股权(出资额)后,占上诉人注册成本的57% ,是上诉人 的控股股东。2000年12月30日,上诉人向常柴银川公司签发了出资证明 书,并置备了《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向社会公示。以是 兰州常柴公司不接管一审判断认定的常柴银川公司不是兰州常柴公司控股股 东的究竟。一审判断以为:“工商行政解决局是企业依法挂号注册创立的法 定部分,是否在工商行政解决局挂号是确认公司股东的必备要素。” 一审讯 决的这种认定缺乏法律依据。股权转让的挂号举动不是股权转让协议见效的 须要要件。起首,常柴银川公司与兰驼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 上诉人公司股东决策、公司章程批改案等法律文件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暗示,并已创立并见效。同时《民法通则》、《条约法》、《公司法》等并无 挂号见效的划定,《公司挂号解决条例》对此也无出格划定。其次,按照 《公司法》第36条和《公司挂号解决条例》第31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改观 挂号包罗两方面内容:一是公司内部的股东挂号,二是工商挂号。这两种登 记都是股东改观的公示方法,不是股东改观的见效要件。故挂号与否并不影 响股权转让协议自己的效力。第三,出资转让完成后,常柴银川公司利用了 在兰州常柴公司的股东权力,向兰州常柴公司调派相识决职员,接受董事 长、总司理、财政总监和监事会召集人等职务。这表白上诉人及股东均已按 协议及章程利用股东的权力。二、-?审判断合用法律错误。一审判断认定保 证条约为有用条约属于合用法律错误导致的定性错误。本案应在确定包管合 同无效的条件下接头当事人各方的责任。被上诉人新市区支行存在过失责 任。第一,常柴银川公司受让兰驼公司在上诉人处的股权举动产生在包管行 为之前。第二,上诉人在举办包管之前,借钱人已将其年度审计陈诉提交被 上诉人举办资格检察,该年度审计陈诉明晰记实常柴银川公司是上诉人的控 股股东。作为金融机构,被上诉人该当凭证《贷款通则》的要求检察包管 人的资料,被上诉人知道可能该当知道债务人常柴银川公司为上诉人的控股 股东。故被上诉人应对担保条约的无效包袱过失责任。按照《包管法表明》 第7条划定,一审判断书对上诉人责任的认定有失公允,属法律合用错误。 三、新市区支行与常柴银川公司之间存在十个互相彼此独立、互不关联的借 款相关,一审判断用一份讯断处理赏罚十笔借钱,审讯措施存在题目,影响正确 讯断。 常宁动力公司上诉称:一、原讯断认定“常柴银川公司是常宁动力公 司的出资股东,投入680万元占19. 51%的出资比例”,该究竟认定错误。 常宁动力公司由常柴银川公司等组建,注册资金为1400万元人民币,个中 常柴银川公司出资68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成本金的48. 57% ,而不是一审讯 决书所述的19. 51%的出资比例。二、一审判断判令上诉人在常柴银川公司 出资范畴内对常柴银川公司的债务包袱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断的逻辑错 误,而且合用法律错误。《公司法》第12条划定的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 所投资的公司包袱责任,并不是公司以股东出资额为限对股东包袱责任。一 审判断颠倒了股东与公司的出资责任相关。应是常柴银川公司以680万元的 出资额为限对上诉人包袱责任,不该由上诉工资股东常柴银川公司的对外负 债包袱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股东常柴银川公司假如存在对外债务,债权人 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在上诉人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或分红。三、一审判断所依 据的《改制司法表明》不合用本案,一审判断合用法律错误。常柴银川公 司企业性子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常宁动力公司也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有限责任公司,常柴银川公司对上诉人常宁动力公司出资680万元人民币, 是其正当的对外投资举动,上诉人及常柴银川公司均不涉及企业改制题目。 四、本案中,新市区支行与债务人常柴银川公司之间存在十个互相彼此独 立、互不关联的借钱相关,一审判断用一份讯断处理赏罚十笔借钱,审讯措施存 在题目,影响正确讯断。 被上诉人新市区支行答辩称:一、原审认定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为常柴 银川公司五笔借钱总计104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正当有用的,新市区 支行以为以上一审判断是正确的,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上诉概念不能创立。 第一,股权改观的工商挂号是依法建立股东正当身份的法律依据;第二,作 为金融部分,其所必要考核的是作为包管人的兰州常柴公司是否有手段提供 包管,其股东真实环境只能从工商档案中相识才气知晓;第三,上诉人兰州 常柴公司自称股东已改观的究竟不能创立。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自称兰驼公 司已于2000年12月28日将5700万元股权转让给了常柴银川公司,并在一 审中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文件,但作为转让主体的兰驼公司和受 让人常柴银川公司在《兰州常柴公司股东会决策》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署名, 没有法人印章。同时,常柴银川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民也是上诉人兰州常柴 公司的股东。没有兰驼公司、常柴银川公司两个法人的公章,不能浮现是全 体股东的意思暗示;第四,兰州常柴公司以为常柴银川公司已成为其大股 东,其已利用了大股东的权力和任务。可是在原审中其并没有举证证明常柴 银川公司利用大股东权力的证据,其概念不可以或许创立。二、上诉人兰州常柴 公司提出在提供包管之前,借钱人(常柴银川公司)已将其年度审计陈诉 提交被上诉人举办资格审査,该年度审计陈诉明晰记实常柴银川公司是兰州 常柴公司的控股股东^可是,被上诉人在贷款文件中没有看到上述“审计 陈诉”,并且原审中无论是常柴银川公司,照旧兰州常柴公司都未拿失究竟 证据,也未当庭质证,来由不创立,被上诉人不予承认。三、关于上诉人常 宁动力公司应包袱连带责任的题目,被上诉人以为原审判断认定是正确的, 常宁动力公司上诉来由不能创立。起首,原检察明的究竟是常柴银川公司以 680万元投人常宁动力公司,而其投入额占19.51%的出资,比例是指占常 柴银川公司注册成本金3484万元的19. 51%,而不是占常宁动力公司注册 成本金1400万元的19.51%,这一点依据的是常宁动力公司提供的证据。 其次,常宁动力公司以为合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以为常柴银川公司把其优 质家产即出产装备及原原料投入到常宁动力公司,常柴银川公司只剩下债权 和债务,成为了一个空壳。而公司的家产是送还债务的物质担保和基本,所 以其举动是典范的逃废债务的举动,而《公司法》没有公司逃废债务的相 关划定,以是新市区支行以为原审人民法院在没有明晰的法律规按时参照适 用《改制司法表明》处理赏罚本案是正确的。四、关于本案措施上是否恰当问 题。本案两上诉人都提出本案措施上存在题目,以为主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 的十笔借钱条约不能同时审理。被上诉人以为本案是借钱纠纷,债务人和债 权人是以十笔借钱为按照提告状讼,债权人是统一的,债务人也是统一的, 不存在十笔借钱条约分隔告状的题目,两上诉人的上诉来由不能创立。哀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兰州常柴公司在二审中所提供的十一份证据不能 作为新证据。该证据是在2000年至2003年时代,有关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常柴银川公司及兰州常柴公司的有关录用抉择及相干文件,由于并不是新发 现的证据,而是在一审辩说之前就已经形成并客观存在,它是如实反应一个 公司的正常经济运动的证明原料。不切合《证据法则》第41条所划定的 “新的证据”的气象,人民法院不该予以认定。 原审被告西北轴承公司书面汇报赞美成一审法院对西北轴承公司责任认 定的讯断,二审上诉人的上诉未详细涉及西北轴承公司,西北轴承公司僵持 ?一审意见。 原审被告常柴银川公司未作书面汇报。 最高法院承认一审法院查明的究竟。 四、最高法院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的争议核心如下:一、常柴银川公司是否具 有兰州常柴公司股东资格。二、兰州常柴公司是否该当包袱对常柴银川公司 的担保责任。三、常宁动力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及其民事责任的包袱题目。 一、关于常柴银川公司是否具有兰州常柴公司股东资格的题目。上诉人 兰州常柴公司在一审中所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等五份证据,经质证 是真实有用的证据,该证据可以或许证明常柴银川公司是兰州常柴公司的控股股 东。起首,新市区支行提出兰州常柴公司所提供五份文件中的两份即《兰 州常柴公司股东会决策》和《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章程〉批改案》 只有朱新民的具名,而没有常柴银川公司和兰驼公司的盖印,被上诉人以为 “股东会决策”和“章程批改案”穷乏见效要件。本院以为,按照《条约 法》第32条划定:“当事人回收据约书情势订立条约的,自两边当事人签 字可能盖印时条约创立。”对法人订立的条约,并不要求必需同时具名盖 章,只要有法定代表人具名或公司盖印,意思暗示同等即可创立。并且本案 中未注明各股东及代表具名处,应认定一个股东可以代表其所能代表的其他 公司。以是兰驼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名可以认定有用,同时朱新民的具名现亦 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不可以或许代表常柴银川公司和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其次, 被上诉人新市区支行以为股权改观的工商挂号是依法建立股东正当身份的法 律依据,兰州常柴公司举办股权转让没有颠末工商挂号和年检,常柴银川公 司不是兰州常柴公司的股东。本院以为,工商行政解决构造是企业依法挂号 注册创立的法定部分,挂号不是确定股东职位的独一要件。常柴银川公司已 现实节制了兰州常柴公司,可以认定常柴银川公司是兰州常柴公司股东。与 本案相干联的股权转让协议有用,且已现实推行。故本院以为兰州常柴公司 关于常柴银川公司是其股东的上诉来由创立,应予支持。原审判断关于此事 实认定不妥,予以更正。 二、关于兰州常柴公司是否该当对常柴银川公司借钱包袱担保责任的问 题。常柴银川公司与兰驼公司是2000年9月25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但 未举办工商挂号。同时《理睬函》、《兰州常柴公司股东会决策》、《兰州常 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章程〉批改案》、《出资证明书》是在2000年底完成 的,工商行政解决部分对兰州常柴公司2003年的公司年检陈诉书中如故没 有常柴银川公司的名字。按照《公司挂号解决条例》第31条第1款划定: “有限责任公司改观股东的,该当自股东的产生变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 更挂号,并该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可能天然人的身份证明。”再者 1990年6月6日国度工商行政解决局颁布的《企业法人挂号通告解决步伐》 第2条划定:“企业法人挂号通告,是国度授权挂号主管构造宣布的具有法 律效力的正式文告,是健全企业法人挂号解决制度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公幵 宣布企业挂号通告,宣告企业法人创立、挂号事项改观、注销等环境,提供 企业法人挂号有关的基本信息和精确资料,以利于民事主体依法建立正当地 位和调解民事法律相关。”如前所述,未治理工商挂号改观不是确认公司股 东职位的独一要件,亦不能发生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被上诉人新市区支 行对兰州常柴公司审査时已经尽到了留意任务,被上诉人新市区支行从工商 行政解决构造治理的相干挂号无法得到常柴银川公司是兰州常柴公司股东的 信息,因而是没有过失的善意第三人。兰州常柴公司上诉状中提到借钱人已 将其年度审计陈诉提交给被上诉人新市区支行举办资格检察,该年度审计报 告已明晰记实常柴银川公司是兰州常柴公司的控股股东,可是一审中并没有 兰州常柴公司向新市区支行提交年度审计陈诉的证据。至于二审时代其也未 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待证究竟。以是,兰州常柴公司以为常柴银川公司是其 控股股东,公司为股东包管违背《公司法》的划定而包管无效的抗辩来由, 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包管举动违法,亦不能证明该包管不是其真实意思 的暗示,故其担保责任不能免去。原审法院认定包管有用的来由不当,但实 体讯断正确,最高法院不再予以改观。 三、关于常宁动力公司的被告资格与民事责任包袱题目。起首,常宁动 力公司不具有本案一审的被告资格,由于常宁动力公司是常柴银川公司与其 他公司和天然人构成的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市区支行与常柴银川公司的借 款包管条约相关不涉及常宁动力公司,不该追加常宁动力公司为被告。针对 一审判断中所称常宁动力公司“该当在被告常柴银川公司的出资范畴内承 担责任”的认定,《公司法》第12条划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包袱责任。”股东 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包袱责任,而不是公司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对 股东包袱责任。上诉人常宁动力公司的股东常柴银川公司假若有对外欠债,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常柴银川公司在常宁动力公司的股权或 分红。其次,原审判断合用《改制司法表明》鉴定常宁动力公司在常柴银 川公司出资范畴内(680万元)包袱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改制司法表明》 中的企业改制首要是对办理国有企业改制的题目所作的界定。本案中常柴银 川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是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北轴承厂,该两股 东均不存在改制题目。常柴银川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器总公司、吴 培军配合出资组建的常宁动力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该在无条约相关或侵权究竟的环境下,包袱股东所欠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因本案不涉及企业改制的题目,不应当合用《改制司法表明》第6条。原 审判断对常宁动力公司被告资格和民事责任包袱题目的鉴定,属合用法律不 当,应予更正。常宁动力公司关于其不该包袱民事责任的上诉来由创立,本 院予以支持。 至于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常宁动力公司以为被上诉人新市区支行与常 柴银川公司之间存在十笔借钱,是十个独立的条约相关,被上诉人应该就十 笔借钱副黄离告状的上诉来由,本院以为,十个独立的借钱条约相关即十 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属于法理上客观的诉的标的的归并,并不违背法律规 定。同时本案一审是新市区支行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告状,宁夏 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常柴银川公司、兰州常柴公司、西北轴 承公司和常宁动力公司未提出统领权贰言,以是一审案件是以十笔借钱的标 的总额来计较诉讼标的额的。从镌汰诉累的原则出发,可以认定为一个案 件。原审法院所作归并审理并无不妥,两上诉人的该来由不能创立,予以驳 冋。 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二审中提交r十一份有关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常柴 银川公司及兰州常柴公司的有关录用抉择及相干文件的证据,本院审理以为 该部门证据资料不是新的证据。这十一份证据均是2000年至2003年时代的 文件,不是新发明的证据,是在一审辩说之前就已经形成并客观存在的,如 实反应一个公司的正常策划运动的证据资料。二审时上诉人关州常柴公司也 认可这些证据资料早巳存在,只是其时以为所提交的五份证据,足以证明所 要证明的究竟,以是未予所有提交。按照《证据法则》第41条第2款“二 审措施中的新的证据包罗:一审庭审竣事后新发明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 证限期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观测取证末获准许,二审法院经检察以为该当准 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的划定,对兰州常柴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 证据资料不再质证,不予采用。因其证据对案件实体处理赏罚亦不发生实质性的 影响,故不再审丧。 最高法院依照《条约法》第207条,《包管法》第18条第2款、第53 条第2款,《公司法》第U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 (1)、(2)项,第158条之划定,2005年7月12日讯断如下: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商初字第35号民 事讯断主文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 二、取消上述民事讯断主文的第三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10元,诉讼保全费52520元,按原审判断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10元,由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包袱80%,即92008元; 被上诉人新市区支行包袱20% ,即23002元。 本讯断为终审判断。 五、本案关于股东资格与责任包袱等题目的说明研究 本案颠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 常宁动力公司不平一审法院讯断,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本案的争议核心如 下:一、常柴银川公司是否具有兰州常柴公司股东资格。二、兰州常柴公司 是否该当包袱对常柴银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关于新市区支行诉称常柴银 川公司未经新市区支行赞成而以资产与第三人组建新企业,是否侵吞了新市 区支行正当权益的题目。四、常宁动力公司是否具有一审被告资格和民事责任的包袱题目。 (一)关于常柴银川公司是否具有兰州常柴公司股东资格的题目 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在一审中所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等五份证 据,是真实的,可以或许证明常柴银川公司是兰州常柴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当实 事求是地认定,具备了实质要件就是现实股东,是否举办工商挂号+影响它 的股东职位。 起首,新市区支行提出.兰州常柴公司所提供五份文件中的两份即《兰 州常柴公司股东会决策》和《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章程〉批改案》 只有朱新民的具名,而没有常柴银川公司和兰驼公司的盖印,被上诉人以为 “股东会决策”和“章程批改案”穷乏见效要件,最高法院以为按照《条约 法》第32条划定:“当事人回收据约书情势订立条约的,自两边当事人签 字可能盖印时条约创立。”对法人订立的条约,并不要求必需同时具名盖 章,只要有法定代表人具名可能公司盖印,意思暗示就可以创立。何况本案 中未注明各股东及代表具名处,该当认定一个股东可以代表其所能代表的其 他公司。股东具名笪作宽泛表明,不宜作独一表明。以是兰驼公司法定代表 人具名可以认定有用,同时朱新民具名也可以或许代表常柴银川公司和常柴股份 有限公司。 其次,被上诉人新市区支行以为股权改观的工商挂号是依法建立股东合 法身份的法律依据,兰州常柴公司举办股权转让没有颠末工商挂号和年检, 以是,常柴银川公司不是兰州常柴公司的股东。最髙法院以为,工商行政管 理局是企业依法挂号注册创立的法定部分,挂号是情势要件,不是成为股东 的必备要件。常柴银川公司已现实节制了兰州常柴公司,可以认定常柴银川 公司是兰州常柴公司股东,改观挂号是情势要件,是可往后补的,并非一概 以未改观挂号而认定无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像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必 须向社会公示。以是,股权转让协议有用,且已现实推行,常柴银川公司是 兰州常柴公司的股东。故最高法院以为兰州常柴公司关于常柴银川公司具有 其股东资格的h诉来由创立,应予支持。原审判断关于此题目认定不妥,应 当予以更正。 (二)关于公司对大股东举办包管——兰州常柴公司是否该当对常柴银 川公司借钱包袱担保责任的题目 常柴银川公司与兰驼公司是2_年9月25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没 有举办工商挂号。同时《理睬函》、《兰州常柴公司股东会决策》、《兰州常 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章程〉批改案》、《出资证明书》是在2000年底完成 的,国度工商行政解决总局对兰州常柴公司2003年的公司年检陈诉书中仍 然没有常柴银川公司的名字。按照《公司挂号解决条例》第31条第1款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改观股东的,该当自股东的产生变换之日起30 bl内申 请改观挂号,并该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可能天然人的身份证明。” 再者,1990年6月6日国度工商行政解决局颁布的《企业法人挂号通告管 理步伐》第2条划定:“企业法人挂号通告,是国度授权挂号主管构造宣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告,是健全企业法人挂号解决制度的重要内容。向 社会果真宣布企业挂号通告,宣告企业法人创立、挂号事项改观、注销等情 况,提供企业法人挂号有关的基本信息和精确资料,以利于民事主体依法确 立正当职位和调解民事法律相关。”由此可以认定,工商挂号不是确认公司 股东的必备要素,可是,工商行政解决局是企业依法挂号注册创立的法定管 理部分,工商挂号是情势反抗要件,没有举办工商挂号和年检,不能反抗善 意第三人。 针对被上诉人新市区支行,对兰州常柴公司检察时已经尽了留意任务, 工商行政解决局的文件作为银行相识公司是否挂号的果真和合理的渠道的这 种现实环境,被上诉人新市区支行无法从工商行政解决局以及其他果真途径 得到常柴银川公司是兰州常柴公司股东的信息,因而是没有过失的善意第三 人。兰州常柴公司上诉状中提到借钱人已将其年度审计陈诉提交给被上诉人 新市区支行举办资格检察,该年度审计陈诉已明晰记实常柴银川公司是兰州 常柴公司的控股股东,可是一审中并没有兰州常柴公司向新市区支行提交年 度审计陈诉的证据,其也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待证究竟。以是,兰州常柴 公司以为常柴银川公司是其控股股东,公司为股东包管违背《公司法》的 划定包管无效的抗辩来由不能创立,担保责任不能免去。再者,兰州常柴公 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策划中的重大事项并非等同于上市公司,无法做到 实时披露与通告,检察其股东股权转让、股东变革环境以及关联包管的环境 渠道狭小,应以其法定代表人在包管人栏内签学或加盖公司公章认定包管有 效。原审法院认定包管有用的来由不妥,应予更正,实体讯断正确,可不再 予以改观。 (三)组建新公司是否组成侵权题目 本案一审中新市区支行提出常柴银川公司2004年3月未经传递原告并 征得其赞成,以优质资产与第三人组建新企业,侵吞了其正当权益。按照常 柴银川公司与新市区支行的借钱条约,个中借钱条约第4条第6款,划定了 借钱人在本条约项下贷款本息未所有还清之前如采纳承包、租赁、股份制改 造、联营、归并、吞并、分立、合伙等足以引起本条约之债权债务副黄革 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动作,该当提前书面关照贷款人,并经贷款人 赞成,同时落拭魅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不然不得采纳上述动作。最 高法院以为常柴银川公司与第三人成立新公司,应该是本条款所提到的合伙 举动,而常柴银川公司并未关照银行和征得其赞成,是违背本借钱条约划定 的举动。假如合用本条约条款的划定,常柴银川公司不能与其他公司和天然 人创立常宁动力公司,学理上是不能创立的违背条约的举动,未经贷款人同 意,同时落拭魅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不然不得采纳合伙举动。而实 践中常柴银川公司未经债权人的赞成,私自创立了常宁动力公司,并取得了 工商挂号。那么在常柴银川公司作为股东取得工商挂号而依法创立的常宁动 力公司,和违背与新市区支行的借钱条约的约定间,怎样弃取?因为本案中 常柴银川公司与新市区支行的借钱条约中固然有违背本条款划定的现实施 动,可是没有划定相干的违约责任。而现实中新公司已经创立,以是,最高 法院意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在常宁动力公司的股权或分 红。二审中新市区支行没有就此题目提起上诉可能改观诉讼来由与哀求,所 以,二审法院不再予以具体检察。 (四)关于子公司常宁动力公司的被告资格与民事责任包袱题目 起首,常宁动力公司不具有本案一审的被告资格,由于常宁动力公司是 常柴银川公司与其他公司和天然人构成的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市区支行与 常柴银川公司的借钱包管条约纠纷不涉及到常宁动力公司,新市区支行与常 宁动力公司之间并无条约相关,不能追加常宁动力公司为被告。针对一审讯 决中所称常宁动力公司“该当在被告常柴银川公司的出资范畴内包袱责任” 的认定,《公司法》第〗2条划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包袱责任。” 2006年新《公司 法》第15条作出相同划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可是,除法律另 有划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包袱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包袱责任,而不是公司以股东的出资 额为限对股东包袱责任。上诉人常宁动力公司的股东常柴银川公司假若有对 外欠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常柴银川公司在常宁动力公司 的股权或分红。 其次,原审判断合用《改制司法表明》鉴定常宁动力公司在常柴银川 公司出资范畴内(680万元)包袱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改制司法表明》中 的企业改制首要是就办理国有企业改制的题目所作的界定。本案中常柴银川 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是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北轴承公司,该两股 东均不是国有企业,也不存在改制题目。常柴银川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农 业机器总公司、吴培军配合出资组建的常宁动力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该在无条约相关或侵权究竟的环境下,包袱股东所欠其 他债权人的债务。因本案不涉及企业改制的题目,不应当合用《改制司法 表明》第6条。原审判断对常宁动力公司被告资格和民事责任包袱题目的 鉴定,属合用法律不妥,判处错误,应予更正。常宁动力公司关于其不该承 担民事责任的上诉来由创立,最高法院予以支持。 (五)审理中涉及的其他题目 对付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常宁动力公司以为被上诉人新市区支行与常 柴银川公司之间存在十笔借钱,是十个独立的条约相关,被上诉人应该就十 笔借钱副黄离告状的上诉来由,最高法院以为十个独立的借钱条约相关即 十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属于法理上客观的诉讼标的的归并,并不违背法律规 定。同时本案一审是新市区支行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告状,宁夏高级人民法 院受理诉讼,常柴银川公司、兰州常柴公司、西北轴承公司公司和常宁动力 公司未提出统领权贰言,以是一审案件是以十笔借钱的标的总额来计较诉讼 标的额的。从镌汰诉累的原则出发,可以认定为-个案件。原审法院所作合 并审理并无不妥,两上诉人的该来由不能创立,予以驳回。 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二审中提交了十一份有关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常柴 银川公司及兰州常柴公司的有关录用抉择及相干文件的证据,最高法院审理 以为该部门证据资料不是新的证据。这十一份证据均是2000年至2003年期 间的文件,不是新发明的证据,是在一审辩说之前就已经形成并客观存在 的,如实反应一个公司的正常经济运动的证据资料。二审时上诉人兰州常柴 公司也认可这些证据资料早巳存在,只是其时以为所提交的五份证据,足以 证明所要证明的究竟,以是未予所有提交。按照《证据法则》第41条第2 款:“二审措施中的新的证据包罗:一审庭审竣事后新发明的证据;当事人 在一审举证限期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观测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检察认 为该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的划定,对兰州常柴公司在二审 中提供的证据资料不再质证,不予采用。因其证据对案件实体处理赏罚亦不发生 实质性的影响,故不再检察。 本案二审审讯长、承步伐官吴庆宝撰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