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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京房产律师事务所评析房产纠纷案

时间:2012-09-02 01:20来源:时尚女人 作者:罪人爱情 点击:
基本案情:胡某某与上海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控股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约定胡某某向某某控股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胡某某于2009年7月装修完毕并入住该房屋。入住六个月左右

基本案情:胡某某与上海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控股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约定胡某某向某某控股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胡某某于2009年7月装修完毕并入住该房屋。入住六个月左右,该房屋东面小间发生渗漏水,胡某某经与某某控股公司交涉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胡某某为查阅某某控股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支付了查档费人民币40元。诉讼期间,某某控股公司认可胡某某被子霉变损失费250元。
  审理中,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受法院委托,经现场勘察,出具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现场情况如下:1、东面卧室窗台木窗套局部发黑、变色。2、东面卧室窗台下方墙面粉刷层局部起壳、鼓泡、有渗水痕迹,经手摸检查,发现与窗台大理石交界处墙体表面有潮湿感。3、窗台下方木地板(93毫米乘90毫米)局部有变形,现场实测木地板翘曲度为0.5毫米。4、窗台外侧墙面有防水修补痕迹。分析说明:东面卧室窗台木窗套局部发黑、变色,窗台下方墙面粉刷层局部起壳、鼓泡,木地板局部变形是由于该处外墙与窗框结合处防水处理不当所致。鉴定意见:上海市闵行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东面卧室上述情况是由于东面卧室外墙与窗框结合处防水处理不当所致。建议修复方案:1、东面卧室外墙与窗框结合处做外防水处理。2、拆除窗台大理石,对窗框内侧与墙体结合处做内防水处理后重新安装窗台大理石。3、窗台木窗套重置。4、窗台下方墙面粉刷层起壳、鼓泡处铲除后批嵌,并刷涂料三度,其余东面卧室墙面、顶面刷涂料一度。5、窗台下部受损木地板及踢脚线局部拆除重置。建议修复费用合计2,327.20元。
  原审判决:一、上海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按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修复方案,修复胡某某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的质量问题;逾期不予修复的,自逾期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某支付修复折价费2,327.20元,由胡某某自行修复;二、上海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某某查档费、棉被损坏、误工费、交通费合计损失1,200元;三、驳回胡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胡某某不服,上诉于法院称:司法鉴定意见书有遗漏,价格不符合实际修复情况。而且,外墙的漏水应由开发商进行维修,其个人是没法修复的。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其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某某控股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某某控股公司对其出售的房屋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履行修复义务,并对因造成买受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胡某某向某某控股公司购买的房屋出现渗漏水等质量问题,经鉴定,是由于某某控股公司对东面卧室外墙与窗框结合处的防水处理不当所致,某某控股公司应按鉴定部门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如某某控股公司不予修复的,胡某某可自行修复,费用由某某控股公司承担。胡某某认为司法鉴定书有遗漏,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至于胡某某主张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胡某某主张的其他损失,虽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胡某某因为诉讼及今后的修复问题等,必然会产生一些交通费和误工等损失,据此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胡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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