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假发票处罚 >

从本案试论债权保护与物权的善意取得

时间:2012-11-09 20:04来源:如影随形 作者:金勝恩 点击:
论文摘要 债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当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

论文摘要

债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当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有权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然当债务人在债务产生后却将其无偿赠与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债权人仍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恶意逃避债务的无偿赠与行为,使债务人非法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所有,从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债权才能得以清偿,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债权保护 无偿赠与 物权 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7年期间,张某分多次向王某累计借款元,并于2008年12月31日出具借条,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王某为此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还款,同时申请保全张某所有的房屋。然当王某委托律师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张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时,却发现张某早在2008年9月12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其哥张某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又到银行贷款,将登记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王某起诉张某还款以及起诉撤销张某与张某某的无偿赠与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并生效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因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而非张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而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时,房产管理部门却不同意撤销,无耐之下,王某只能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房屋。据此,在漫长的民事诉讼之后,王某又开始了漫长的行政诉讼之旅。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四十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张某因欠付王某的巨额借款而无力偿还,为了逃避履行巨额债务,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赠与行为被撤销后,张某某因无偿赠与行为取得的房屋也应当予以返还给张某,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张某。然这一切看似合理合法的行为却又被法律的另一规定给强行阻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向银行贷款并用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善意取得了抵押权。《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依据该条的法律规定,贷款银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证书即房屋他项权证书不能撤销。但张某却是在欠付巨额债务拒不归还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而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的,也就是说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非法手段获取的房屋变更登记,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应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这样问题就来了,本案出现了二种不同的房屋登记行为,即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变更登记行为和贷款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张某某取得房屋变更登记行为是非法的,是可以撤销的,而贷款银行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行为是善意的,是不能撤销的。因此,针对该条文的理解就存在了较大的争议,一种理解是贷款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时是善意的,依法不能撤销,故而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撤销;另一种理解是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非法取得的,依法应予以撤销,同样在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基础上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予以撤销。

笔者赞同后者意见,理由是:房屋所有权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法律规定的对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而抵押权是建立在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一种,抵押权人并不享有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权利。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享有的是仅仅是抵押物的。而本案中,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张某某取得的房屋应依法归还给张某,张某某已不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其非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予以撤销,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撤销。根据合同之债的相对性,银行是与张某某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与张某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不能以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抵押权来对抗张某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权利。至于银行对张某某的债权可通过协商方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而在房产管理部门明确答复不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王某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王某的起诉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法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从而达到惩治恶意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我国立法的真实目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本案试论债权保护与物权的善意取得

贵州天合 黄雪刚律师

论文摘要

债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当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有权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然当债务人在债务产生后却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债权人仍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恶意逃避债务的无偿赠与行为,使债务人非法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所有,从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债权才能得以清偿,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债权保护 无偿赠与 物权 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7年期间,张某分多次向王某累计借款元,并于2008年12月31日出具借条,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王某为此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还款,同时申请保全张某所有的房屋。然当王某委托律师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张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时,却发现张某早在2008年9月12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其哥张某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又到银行贷款,将房屋抵押登记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王某起诉张某还款以及起诉撤销张某与张某某的无偿赠与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并生效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因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而非张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而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时,房产管理部门却不同意撤销,无耐之下,王某只能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据此,在漫长的民事诉讼之后,王某又开始了漫长的行政诉讼之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四十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张某因欠付王某的巨额借款而无力偿还,为了逃避履行巨额债务,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赠与行为被撤销后,张某某因无偿赠与行为取得的房屋也应当予以返还给张某,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张某。然这一切看似合理合法的行为却又被法律的另一规定给强行阻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向银行贷款并用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善意取得了抵押权。《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依据该条的法律规定,贷款银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证书即房屋他项权证书不能撤销。但张某却是在欠付巨额债务拒不归还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偿还债务而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的,也就是说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非法手段获取的房屋变更登记,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应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这样问题就来了,本案出现了二种不同的房屋登记行为,即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变更登记行为和贷款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张某某取得房屋变更登记行为是非法的,是可以撤销的,而贷款银行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行为是善意的,是不能撤销的。因此,针对该条文的理解就存在了较大的争议,一种理解是贷款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时是善意的,依法不能撤销,故而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撤销;另一种理解是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非法取得的,依法应予以撤销,同样在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基础上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予以撤销。

笔者赞同后者意见,理由是:房屋所有权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法律规定的对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而抵押权是建立在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并不享有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权利。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享有的是仅仅是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本案中,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张某某取得的房屋应依法归还给张某,张某某已不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其非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予以撤销,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撤销。根据合同之债的相对性,银行是与张某某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与张某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不能以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抵押权来对抗张某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权利。至于银行对张某某的债权可通过协商方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而在房产管理部门明确答复不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王某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王某的起诉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法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从而达到惩治恶意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我国立法的真实目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本案试论债权保护与物权的善意取得

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律师

论文摘要

债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假发票处罚。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当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有权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然当债务人在债务产生后却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债权人仍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恶意逃避债务的无偿赠与行为,使债务人非法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所有,从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债权才能得以清偿,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债权保护 无偿赠与 物权 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7年期间,张某分多次向王某累计借款元,并于2008年12月31日出具借条,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王某为此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还款,同时申请保全张某所有的房屋。然当王某委托律师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张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时,却发现张某早在2008年9月12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其哥张某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又到银行贷款,将房屋抵押登记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王某起诉张某还款以及起诉撤销张某与张某某的无偿赠与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并生效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因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而非张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而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时,房产管理部门却不同意撤销,无耐之下,王某只能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据此,在漫长的民事诉讼之后,王某又开始了漫长的行政诉讼之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四十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张某因欠付王某的巨额借款而无力偿还,为了逃避履行巨额债务,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赠与行为被撤销后,张某某因无偿赠与行为取得的房屋也应当予以返还给张某,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张某。然这一切看似合理合法的行为却又被法律的另一规定给强行阻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向银行贷款并用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善意取得了抵押权。《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依据该条的法律规定,贷款银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证书即房屋他项权证书不能撤销。但张某却是在欠付巨额债务拒不归还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偿还债务而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的,假发票处罚。也就是说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非法手段获取的房屋变更登记,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应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这样问题就来了,本案出现了二种不同的房屋登记行为,即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变更登记行为和贷款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张某某取得房屋变更登记行为是非法的,是可以撤销的,而贷款银行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行为是善意的,是不能撤销的。因此,针对该条文的理解就存在了较大的争议,一种理解是贷款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时是善意的,依法不能撤销,故而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撤销;另一种理解是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非法取得的,依法应予以撤销,同样在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基础上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予以撤销。

笔者赞同后者意见,理由是:房屋所有权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法律规定的对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而抵押权是建立在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并不享有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权利。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享有的是仅仅是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本案中,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张某某取得的房屋应依法归还给张某,张某某已不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其非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予以撤销,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撤销。根据合同之债的相对性,银行是与张某某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与张某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不能以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抵押权来对抗张某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权利。至于银行对张某某的债权可通过协商方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而在房产管理部门明确答复不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王某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王某的起诉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法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从而达到惩治恶意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我国立法的真实目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本案试论债权保护与物权的善意取得

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律师

论文摘要

债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当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有权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然当债务人在债务产生后却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债权人仍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恶意逃避债务的无偿赠与行为,使债务人非法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所有,从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债权才能得以清偿,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债权保护 无偿赠与 物权 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7年期间,张某分多次向王某累计借款元,并于2008年12月31日出具借条,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王某为此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还款,同时申请保全张某所有的房屋。然当王某委托律师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张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时,却发现张某早在2008年9月12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其哥张某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又到银行贷款,将房屋抵押登记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王某起诉张某还款以及起诉撤销张某与张某某的无偿赠与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并生效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因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而非张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而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时,房产管理部门却不同意撤销,无耐之下,王某只能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据此,在漫长的民事诉讼之后,王某又开始了漫长的行政诉讼之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四十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张某因欠付王某的巨额借款而无力偿还,为了逃避履行巨额债务,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赠与行为被撤销后,张某某因无偿赠与行为取得的房屋也应当予以返还给张某,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张某。然这一切看似合理合法的行为却又被法律的另一规定给强行阻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向银行贷款并用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善意取得了抵押权。《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依据该条的法律规定,贷款银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证书即房屋他项权证书不能撤销。但张某却是在欠付巨额债务拒不归还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偿还债务而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的,也就是说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非法手段获取的房屋变更登记,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应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这样问题就来了,本案出现了二种不同的房屋登记行为,即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变更登记行为和贷款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张某某取得房屋变更登记行为是非法的,是可以撤销的,而贷款银行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行为是善意的,是不能撤销的。因此,针对该条文的理解就存在了较大的争议,一种理解是贷款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时是善意的,依法不能撤销,故而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撤销;另一种理解是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非法取得的,依法应予以撤销,同样在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基础上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予以撤销。

笔者赞同后者意见,理由是:房屋所有权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法律规定的对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而抵押权是建立在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并不享有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权利。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享有的是仅仅是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本案中,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张某某取得的房屋应依法归还给张某,张某某已不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其非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予以撤销,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撤销。根据合同之债的相对性,银行是与张某某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与张某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不能以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抵押权来对抗张某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权利。至于银行对张某某的债权可通过协商方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而在房产管理部门明确答复不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王某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王某的起诉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法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从而达到惩治恶意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我国立法的真实目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本案试论债权保护与物权的善意取得

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律师

论文摘要

债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当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有权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然当债务人在债务产生后却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债权人仍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恶意逃避债务的无偿赠与行为,使债务人非法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所有,从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债权才能得以清偿,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债权保护 无偿赠与 物权 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7年期间,张某分多次向王某累计借款元,并于2008年12月31日出具借条,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王某为此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还款,同时申请保全张某所有的房屋。然当王某委托律师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张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时,却发现张某早在2008年9月12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其哥张某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又到银行贷款,将房屋抵押登记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王某起诉张某还款以及起诉撤销张某与张某某的无偿赠与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并生效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因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而非张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而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时,房产管理部门却不同意撤销,无耐之下,王某只能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据此,在漫长的民事诉讼之后,王某又开始了漫长的行政诉讼之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四十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张某因欠付王某的巨额借款而无力偿还,为了逃避履行巨额债务,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赠与行为被撤销后,张某某因无偿赠与行为取得的房屋也应当予以返还给张某,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张某。然这一切看似合理合法的行为却又被法律的另一规定给强行阻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向银行贷款并用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善意取得了抵押权。《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依据该条的法律规定,贷款银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证书即房屋他项权证书不能撤销。但张某却是在欠付巨额债务拒不归还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偿还债务而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的,也就是说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非法手段获取的房屋变更登记,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应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这样问题就来了,本案出现了二种不同的房屋登记行为,即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变更登记行为和贷款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张某某取得房屋变更登记行为是非法的,是可以撤销的,而贷款银行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行为是善意的,是不能撤销的。因此,针对该条文的理解就存在了较大的争议,一种理解是贷款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时是善意的,依法不能撤销,故而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撤销;另一种理解是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非法取得的,依法应予以撤销,同样在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基础上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予以撤销。

笔者赞同后者意见,理由是:房屋所有权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法律规定的对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而抵押权是建立在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并不享有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权利。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享有的是仅仅是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本案中,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张某某取得的房屋应依法归还给张某,张某某已不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其非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予以撤销,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撤销。根据合同之债的相对性,银行是与张某某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与张某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不能以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抵押权来对抗张某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权利。至于银行对张某某的债权可通过协商方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而在房产管理部门明确答复不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王某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王某的起诉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法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从而达到惩治恶意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我国立法的真实目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本案试论债权保护与物权的善意取得

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律师

论文摘要

债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当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有权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然当债务人在债务产生后却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债权人仍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恶意逃避债务的无偿赠与行为,使债务人非法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所有,从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债权才能得以清偿,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债权保护 无偿赠与 物权 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7年期间,张某分多次向王某累计借款元,并于2008年12月31日出具借条,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王某为此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还款,同时申请保全张某所有的房屋。然当王某委托律师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张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时,却发现张某早在2008年9月12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其哥张某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又到银行贷款,将房屋抵押登记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王某起诉张某还款以及起诉撤销张某与张某某的无偿赠与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并生效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因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而非张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而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时,房产管理部门却不同意撤销,无耐之下,王某只能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据此,在漫长的民事诉讼之后,王某又开始了漫长的行政诉讼之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四十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张某因欠付王某的巨额借款而无力偿还,为了逃避履行巨额债务,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赠与行为被撤销后,张某某因无偿赠与行为取得的房屋也应当予以返还给张某,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张某。然这一切看似合理合法的行为却又被法律的另一规定给强行阻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向银行贷款并用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善意取得了抵押权。《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依据该条的法律规定,贷款银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证书即房屋他项权证书不能撤销。但张某却是在欠付巨额债务拒不归还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偿还债务而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的,也就是说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非法手段获取的房屋变更登记,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应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这样问题就来了,本案出现了二种不同的房屋登记行为,即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变更登记行为和贷款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张某某取得房屋变更登记行为是非法的,是可以撤销的,而贷款银行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行为是善意的,是不能撤销的。因此,针对该条文的理解就存在了较大的争议,一种理解是贷款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时是善意的,依法不能撤销,故而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撤销;另一种理解是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非法取得的,依法应予以撤销,同样在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基础上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予以撤销。

笔者赞同后者意见,理由是:房屋所有权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法律规定的对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而抵押权是建立在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并不享有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权利。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享有的是仅仅是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本案中,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张某某取得的房屋应依法归还给张某,张某某已不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其非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予以撤销,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撤销。根据合同之债的相对性,银行是与张某某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与张某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不能以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抵押权来对抗张某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权利。至于银行对张某某的债权可通过协商方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而在房产管理部门明确答复不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王某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王某的起诉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法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从而达到惩治恶意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我国立法的真实目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本案试论债权保护与物权的善意取得

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律师

论文摘要

债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当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有权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然当债务人在债务产生后却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债权人仍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恶意逃避债务的无偿赠与行为,使债务人非法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所有,从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债权才能得以清偿,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债权保护 无偿赠与 物权 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7年期间,张某分多次向王某累计借款元,并于2008年12月31日出具借条,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王某为此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还款,同时申请保全张某所有的房屋。然当王某委托律师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张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时,却发现张某早在2008年9月12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其哥张某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又到银行贷款,将房屋抵押登记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王某起诉张某还款以及起诉撤销张某与张某某的无偿赠与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并生效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因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而非张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而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时,房产管理部门却不同意撤销,无耐之下,王某只能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据此,在漫长的民事诉讼之后,王某又开始了漫长的行政诉讼之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四十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张某因欠付王某的巨额借款而无力偿还,为了逃避履行巨额债务,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赠与行为被撤销后,张某某因无偿赠与行为取得的房屋也应当予以返还给张某,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张某。然这一切看似合理合法的行为却又被法律的另一规定给强行阻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向银行贷款并用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善意取得了抵押权。《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依据该条的法律规定,贷款银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证书即房屋他项权证书不能撤销。但张某却是在欠付巨额债务拒不归还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偿还债务而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张某某的,也就是说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非法手段获取的房屋变更登记,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应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这样问题就来了,本案出现了二种不同的房屋登记行为,即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变更登记行为和贷款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张某某取得房屋变更登记行为是非法的,是可以撤销的,而贷款银行取得的抵押权登记行为是善意的,是不能撤销的。因此,针对该条文的理解就存在了较大的争议,一种理解是贷款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时是善意的,依法不能撤销,故而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撤销;另一种理解是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非法取得的,依法应予以撤销,同样在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基础上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予以撤销。

笔者赞同后者意见,理由是:房屋所有权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法律规定的对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而抵押权是建立在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并不享有对房屋的占有、管理、使用、排他和处置等权利。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享有的是仅仅是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本案中,张某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张某某取得的房屋应依法归还给张某,张某某已不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其非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予以撤销,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应撤销。根据合同之债的相对性,银行是与张某某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与张某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不能以建立在张某某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抵押权来对抗张某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权利。至于银行对张某某的债权可通过协商方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在王某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而在房产管理部门明确答复不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王某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王某的起诉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法撤销张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从而达到惩治恶意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我国立法的真实目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