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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10)

时间:2013-06-10 00:4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 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第十七节 抢夺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第一百二十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 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二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十八节  诈骗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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