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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11)

时间:2013-06-10 00:4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十九节  挪用资金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 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 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第二十节 敲诈勒索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敲诈勒索3 000元以上不足4 000元,基准刑为管制刑;数额 4 000元以上不足6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6 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敲诈勒索数额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二十一节 妨害公务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妨害公务行为情节一般的;

     (二)妨害公务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三)拘役、管制、单处罚金能实现刑罚价值的;

     (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犯罪是因不规范的执行公务行为引起,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除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一) 致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等严重后果的;

     (二) 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故意犯罪被判刑的。

 

第二十二节 聚众斗殴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的基准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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