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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7)

时间:2013-06-10 00:4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为骗取贷款,向

     (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⑵携带贷款逃跑的;

     ⑶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第九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七十七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 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 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七十八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九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第十节  合同诈骗罪

     第八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二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三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四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刑;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十一节 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食盐

     第八十五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25吨的,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八十六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食盐50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第八十七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第八十八条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量刑格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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