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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9)

时间:2013-06-10 00:4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百零三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

     第一百零三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零四条 【缓刑适用但书】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第十三节 强奸罪

     第一百零五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强奸妇女2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强奸妇女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第一百零七条 【奸幼的重处规定】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重处5%。

     第一百零八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四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一百零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零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五节 抢劫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 被害人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数重处10%;

     (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按次基数重处20%;

     (五)持械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按次基数重处20%;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

     (九)抢劫2次,按次基数重处40%;

     (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第十六节 盗窃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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