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15)

时间:2013-06-10 00:4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七、第四十条,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三款,收购赃物判处缓刑的,涉案金额不满2万元的,罚金不得低于涉案金额的一倍,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增加50%;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超过5

     七、第四十条,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三款,“收购赃物判处缓刑的,涉案金额不满2万元的,罚金不得低于涉案金额的一倍,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增加50%;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超过5万元的部分增加25%。”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

     八、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罚金刑,法条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一般不并处罚金,判处缓刑的除外,应当并处罚金的,比照成年犯轻处40%。

     九、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十、第一百条,第(二)项修改为“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十一、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造成轻微伤的重处10%。”

     十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三款合并表述为: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引诱、容留、介绍其他未成年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十三、第一百五十五条: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本规范从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