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宝璟的妻子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著名藏族表演艺术家卓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案发后,我曾托人向XX(辽宁一位政法要员)递交过申诉材料,为了安全起见,在此材料上我专门留了一位朋友的手机号码作为与他联络的工具,而这个材料上交后不久,竟然有人打电话到这个号码上,向我索要3000万,声称交钱可以放人;有关向我索要3000万元放人之事,有手机机主本人能证明此事。” “2002年5月17日,袁宝璟回辽宁给母亲下葬,这位辽宁政法系统要员亲自出面接风,并安排5名携带长短枪各2支的社会人员,开一辆武警牌照的车跟随袁宝璟作保镖;还当面用黑社会老大的口吻要求‘随行人员’:‘袁总一旦有事,你们必须在袁总前面倒下!’;正是有了前面的铺垫,不久,该要员提出由袁宝璟担任总经理的建昊集团为他‘推荐’的某公司到香港上市提供支持,之后,袁宝璟只好出资上亿元支持该公司上市,该笔资金袁宝璟多次催收,至今尚未收回;那么,袁宝璟一旦死了,这上亿元的资金也就自然落入人家的钱袋了,此事有详细财务报告可提供查证,同时案情内幕亦有相关了解内幕的证人可以予以核实。”卓玛向记者边哭边诉说。 在采访中,卓玛还向我们讲述了袁宝璟出事之后,发生在她身边的惊险故事。 第一件事发生在去年的九十月份。按照卓玛的描述,当时在她家附近的一条胡同里,一辆貌似依维柯的汽车以很快的速度撞向卓玛,由于当时卓玛的哥哥在场,所以逃过一劫。自此之后,卓玛离开了原先的住地。 第二件事发生在卓玛搬家之后。据卓玛介绍,自从胡同历险结束后,为了孩子以及自身的安全,卓玛把家搬到了一个非常隐蔽的别墅区,但是没过多久,就先后有一辆奥迪和一辆小面包车找上门,其理由分别是找卓玛和修水管。事情发生后,卓玛决定把孩子送往外地。 第三件事更为惊险。2004年8月17日晚上,卓玛与其先生的法律顾问谭律师一行,乘最晚一班飞机到达沈阳机场。据卓玛介绍,当时下飞机之后,卓玛就发现有人手中拿着自己的照片,然后从沈阳到辽阳的一路上都被人跟踪。 “我很紧张,律师也很紧张。我们上了车以后那个车就跟踪我们,我们就躲,从沈阳到辽阳的路上有很多大货车,我们的车就躲在两个大货车中间,车速一直保持在30公里。” 辽阳司法机关对于袁宝璟犯罪事实的描述,以及卓玛历险经历中所演绎出的“某种势力想要袁宝璟家破人亡”的故事,我们无法作出孰真孰假的判断,相信辽宁省高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建昊集团倒下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 附文三、 “黑社会组织”的性质界定与辨析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邱格屏 2005年4月 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犯罪?这个问题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多争论。中国1997年开始实施的新《刑法》中并没有关于“黑社会犯罪”的罪名,但依照第294条的规定有“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目前只存在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不存在黑社会犯罪;有的学者则根据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升级的事实指出,真正的黑社会犯罪已经在中国出现[1]。 笔者在本文中分析国外的黑社会定义、中国关于黑社会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两个词的使用过程,以及中国有关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词的界定,就“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犯罪”这一命题作出判断,并说明其依据。 一、什么是黑社会?──“欧美型”和“亚洲型”定义 尽管黑社会犯罪已经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但到目前为止,国际组织并未给黑社会以确切定义,绝大多数的国际组织都视黑社会犯罪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2]。然而,不少国家为打击黑社会犯罪的需要,先后规范了对“黑社会”的定义。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背景不同,黑社会的表现形式也各不一样,因此各国对黑社会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下面笔者将分“欧美型”和“亚洲型”两大类来讨论。此分类并非完全为了便于论述,更主要的是这两种类型的定义正好代表两种定义取向。 1.黑社会的“欧美型”定义 众所周知,寄生于欧美国家的黑手党是目前世界上存在时间最长、影响面最广、组织最严密、结构最完整的黑社会组织。因此,欧美国家的犯罪学家们在“什么是黑社会”这个问题上也最早提出他们的看法。迄今为止,黑手党组织比较活跃的国家,如美国、意大利、德国等,不是在法律法规中对“黑社会”的含义作了规定,就是由犯罪学家对其加以界定。 黑手党的发源地意大利是世界上少有的几个在法律中明确了黑社会概念的国家。在意大利并不存在“黑社会”一词,由于当地黑手党势力的猖獗,从政府机关到民间组织,从国家元首到普通市民都对其印象深刻,因此“黑手党”很自然地成为“黑社会”的代名词,在法律规定中也不例外。意大利刑法典中对黑手党的定义事实上就是对意大利境内黑社会的定义。意大利刑法典第416a条规定:黑手党类型的非法结社,是指参与者意图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非法利润或利益,利用该结社的胁迫力量,以实施犯罪行为,致使他人屈从或保持缄默,以直接地或间接地控制所有权让与、授权、公共契约与服务等经济活动,或意图在选举期间妨害或限制他人投案自首之自由,以为他人或自己争取选票者[3]。 20世纪初,意大利黑手党开始向往遥远的自由国度──美国。于是,有黑手党“百科全书”之称的黑手党要员唐·维托开始鼓励他的手下到美国寻找新的乐土,从此,黑手党的发展史翻开了新的一页。1923年,意大利的独裁者墨索里尼上台执政,意大利本土的黑手党首次遇到劲敌,在无法与国家元首抗衡的情况下,黑手党庆幸他们“伟大的”唐·维托早已在大洋彼岸为他们准备好了新的地盘。如果说意大利黑手党世纪初年的美国行只是一种娱乐的话,这一次,黑手党可是把美国当成了最后的归宿。二战后,黑手党第三次实施并很快完成了他们西迁美国的计划。20世纪50年代,在纽约曼哈顿地区以及芝加哥,黑手党已经成为当地最大的黑社会组织,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某些行业,对当地经济造成了很大影响。因此美国的犯罪学家开始注重对黑手党的研究。1965年的牡蛎湾会议上,专家们指出:黑社会是衍生不断的犯罪通谋,不择手段地(包括正当的与不正当的、合法的与非法的)从社会中攫取超额利润的产物;它在恐吓和腐败中得以生存;它在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的方面达到某种高水平;它在组织中实行集权制;其生存方式是,头面人物们为了规避被刑法和起诉所引起的危险,对那些从事肮脏工作的属下执行严格的纪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