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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涉黑的原因(7)

时间:2013-08-22 01:3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自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对社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经济关系简单,社会结构单一,黑社会难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黑社会”一词也渐渐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了。因此中国1979年的

自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对社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经济关系简单,社会结构单一,黑社会难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黑社会”一词也渐渐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了。因此中国1979年的刑法中就根本没有与黑社会犯罪有关的规定。

“黑社会”一词重新出现在中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1981年深圳市的公安部门发现有香港的“14K”、“新义安”等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在该市活动,为了打击这股新型零星的犯罪势力,深圳市于1982年9月颁布了“关于取缔黑社会组织的通告”。这是自20世纪50年代初打击和取缔反动会道门之后,“黑社会”一词首次出现在一个地方政府的文件中。1983年,中央为“严打”而发的动员文件(1983年31号文件)中提到,流氓团伙分子“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的社会渣滓、黑社会分子”。于是“黑社会”一词开始用到全国范围了。然而,此后不久政府有关部门谈及黑社会犯罪问题时却不再直截了当地使用“黑社会”一词,而是将“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等概念混合使用。可是绝大多数人对究竟怎么区分黑社会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无从判断,而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的争论也日趋激烈。

1989年8月,深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取缔黑社会和带黑社会性质帮派组织的通告”。这个通告的标题明确表明,深圳市政府认为,当地既存在着黑社会,也存在带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但该“通告”并未明确界定两者的区别。1990年广东省制定了“关于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带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指出:“黑社会组织是指境外黑社会在境内组建的分支组织,或者境外黑社会控制,按其旨意发展,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犯罪团伙”,而“凡有帮名、帮主、入伙履行一定的手段或仪式,活动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区域和行业,施行一种或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带黑社会性质违法团伙”。尽管这两个定义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却属于中国的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中首次明确区分黑社会组织和带黑社会性质违法团伙这两个概念。

进入90年代后,黑社会一词很少出现在政府文件或官员讲话中,取而代之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唯一的例外是,原公安部部长陶驷驹在1991年1月召开的全国第18次公安会议上把犯罪团伙、黑社会组织、流氓恶势力并列提出,肯定了中国已有黑社会的存在[7]。1996年3月全国人代会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九五”计划的文件中首次使用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这个概念,从此在学术界和司法部门也开始用这个词汇。

1997年3月,新的《刑法》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进一步规范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在第294条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习纲要》(以下简称《学习纲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作了说明,指出它有3个特征:其一,一般是人数众多,成员固定,内部成员之间具有严格的身份等级与隶属关系,并有严密的帮规或者会约,在其首领的领导下形成一个较为严密的组织系统;其二,这种犯罪组织在其组织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有预谋、有计划、有分工地从事犯罪活动;其三,以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为后盾。如果将中国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理解与国际上比较普遍接受的黑社会的5大特点[8]对比,就会发现两者其实相当接近,《学习纲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解释,除了在主要目的和垄断性这一点上与国际上通常认知的“黑社会”稍有区别外,其他各方面均基本相同。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解释”,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徵:其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其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其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解释”补充了被《学习纲要》所忽略的、对判定一个犯罪组织是否为黑社会的重要条件──经济目的和经济实力,而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反社会性、垄断性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学习纲要》和“解释”界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符合“黑社会组织”的5大要素。笔者认为,新《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上就是“黑社会组织”的法律术语或者“学名”罢了,其内容实质与黑社会组织并无区别。

三、应当如何理解中国的黑社会组织?

本文第一节的论述已经表明:因为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背景不一样,不同国家的黑社会组织虽然有相同的追逐经济利益的目的、具有职业犯罪组织的本质,但他们的犯罪活动、犯罪手段、组织形式等却大不一样。因此,即使同样是黑手党犯罪猖獗的意大利和美国,对黑社会的定义也大相径庭;同样是“三合会”横行的香港地区和东南亚各国,对黑社会的看法也相去甚远。笔者认为,对“黑社会”这个定义其实没有必要规定一个全世界统一的标准,而应由各国根据国情给予不同的理解。就中国来说,若套用意大利的黑社会定义,显然还未出现黑手党一类的组织。但若把中国现有的犯罪组织与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日本等国的法律法规或专家学者对黑社会的界定来对比,就不难发现,中国的犯罪组织已经发展成比黑社会还“黑”的犯罪组织了。现在国内许多专家、学者之所以否认中国存在黑社会组织,其主要根据是中国未出现象黑手党那样的组织,但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并无道理。

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的专家、学者在使用“黑社会”这一概念时,已经比多数国家要求严格,因为西方国家根本就不存在“黑社会”这个词。中文里的“黑社会”一词是英文underworld society(地下社会)或secret society(秘密社会)的汉译,但这个词的中文表达本身带有价值判断色彩,与西方的underworld society、secret society是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中文的“黑社会”如果要直译为英文,因为在中文表达上带价值色彩,就无法翻译成比较中性的underworld society或secret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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