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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超律师

时间:2012-08-05 05:40来源:张杰 作者:madseason 点击:
系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经济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李军超律师自2003年至今先后在陕西骊山科技专修学院、陕西煤业集团公司、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担任讲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管理科长、



系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经济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李军超律师自2003年至今先后在陕西骊山科技专修学院、陕西煤业集团公司、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担任讲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管理科长、专职律师等职务。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工作经验,拥有娴熟的诉讼经验和技能。
李军超律师精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行政管理,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工程建筑纠纷、劳动纠纷及公司法律事务。先后获得陕煤集团公司“四有模范职工”、“2008年度济宁市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等荣誉称号。

办公电话: 0537-, E-mail: lijunchao1978@

联系地址:看着劳动合同全文。 济宁市红星中路35号(警校东20米) 执业机构: 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抵押担保

本期主题—从电视求职成功到入职遭拒的法律探讨

  随着电视相亲节目的热播,电视求职节目也蓬勃开展。郭先生参加了电视求职节目却被告知无法录用。在职场招聘节目中应聘成功,辞职报到却遭遇公司设置的重重关卡,并最终被告知不能录用。  今年年初,郭先生报名参加某电视台大型电视职场招聘节目《步步为赢》,经过多轮选拔之后,他于2月份作为第一期求职者进行了首期节目录制。在节目中,小米公司承诺为郭先生提供认证工程师兼设计的工作,年薪为20万元,双方就此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向。  随后郭先生到原单位辞去工作,满心欢喜地到小米公司报到,但是某公司却告知郭先生没有合适职位,同时拒绝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一怒之下,郭先生以应聘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误工费4080元、交通费500元,以及因对合理信赖而致使丧失其他缔约机会的机会损失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顾法律网司南:大家说法律,高端谈民生。《高端访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司南。今天做客的嘉宾是来自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的李军超律师。李律师您好,劳动合同全文。欢迎您的到来,首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山东-济宁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中顾法律网与大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顾法律网司南:首先,非常欢迎李律师的到来,电视职场招聘节目盛行,为更多的求职者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那么,正如上述案例中,郭先生在节目上与小米公司达成了共识,那么他们之间建立的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山东-济宁
小米公司通过电视职场招聘节目,对求职的郭先生进行严格的考核、面试,最终同意接受郭先生,双方是要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但目前双方之间仍在缔约的过程中,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必须明确郭先生与某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何种法律关系的话,我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着“诚信缔约”的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虽然与契约关系不同,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顾法律网司南:请您谈一下,什么是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山东-济宁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之际,缔约一方故意或过失地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由于缔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给对方造成的可信赖利益损失及固有利益损失,缔约一方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包括缔约所支出的费用、为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及因合同未能成立期待利益的损失。 中顾法律网司南:就您看来,作为本期活动的主办方,电视台是否应该对某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呢? 山东-济宁
电视台在该案中仅仅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平台,也就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如果没有预先的声明或承诺,我认为电视台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顾法律网司南:合同的订立的要约、要约邀请、承诺三方的关系是如何?请您结合到电视职场招聘上,劳动合同法咨询电话。以实例形式为大家阐述下。 山东-济宁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是合同法上订立合同的三个阶段。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结合到电视职场招聘,每一位求职者都会自我介绍,讲自己的学历、经历及特长等,这个行为就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求职节目中,我们经常看到,几个招聘单位经过数次询问,最终有三个单位或者两个单位留下了灯,说我给你什么岗位,月薪多少,然后求职者在考虑。用人单位得到这个行为就是要约,意思就是我单位同意招聘你。如果求职者最终选定了其中一家,那他上去把其他单位的灯灭了,这个行为就是承诺,意思就是我接受了你给出的条件,我们达成意向了。 中顾法律网司南:根据您的执业经验,如果您作为该案郭先生的代理律师,您将如何为郭先生代理?他所要求的缔约机会的机会损失是否合理? 山东-济宁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帝王原则,一切法律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缔约一方由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与郭先生已就订立劳动合同关系达成了一致,某公司应依法履行与郭先生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因为其过错拒绝与郭先生订立劳动合同关系,应依法赔偿郭先生的损失。郭先生要求的元的缔约机会损失,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对方的缔约过失原因导致失去其他缔约机会造成了元的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法院是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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