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方义务责任豁免的考虑因素 1、医疗时的医疗水平 确定通常医务人员的正当的技术水平及注意义务,应当以医疗时的医疗水平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即便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确定医务人员的过失时,医疗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也不能以此时的医疗水平为认定过失的依据。以医疗时的医学水平为判断标准,也就意味着医务人员应当为患者提供医疗活动时的医学水平认为妥当的医疗行为,因此,医务人员应当负有随时汲取医学知识及技术之义务,其如不能尽此义务而冒险行医的,则往往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失。但应当注意,医疗水平并不等同于医学水平,按照日本通说,医学水平为学术水平,其因学术界公认而形成,而医疗水平则为实践中的水平,是指医界普遍实施的技术。一项医疗方法从最初被发现,到学术界公认,再到普及到一般医务人员,显然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不能以医学水平,而应当以医疗水平作为医疗事故过失判断的基本标准。想知道2012劳动合同法全文。 2、专科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 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基础在于其所掌握的医学知识。但是,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其内容纷繁芜杂,医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执业也日益专门化,如今已不再也不可能有包治百病的全能医师。在医疗行业,存在着诸多分工:首先有医院管理人员与医务工作者之分;医务工作者依其专业,又有医生、护士、检验师、麻醉师、药剂师等区分。仅就医生而言,医疗机构内也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置了内科、外科等诸多科室,每个科内都有专业医师。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而且,我国相关法规也强调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因此,医务人员的注意标准应依其所属专业而加以判断。即在过失判断标准上,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应当采取专科医师之注意程度,即以社会当时专科医师所应具备之一般医学知识为判断过失有无之标准。对于某医师是否为专科医师的判断,不能以其是否取得该专业的执业证书或同类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而要看该医师是否以该专科的形态执业。倘若其能力未能及于专科医师的水平而强行为之,应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依专科医师的标准来判断该医师是否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在接受患者就诊时,应当负有使患者接受相应专科医师治疗之注意义务,如,安排其到相应的科室就诊,代为介绍或予以劝告其接受专科医师之治疗。否则,除受患者要求或有紧急情况者外,即可能构成过失。 3、地区差异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因此,医师执业的环境、医疗经验等,都有地区性的差异。这在我国尤为明显。在一些偏远的农村,许多医务工作者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对现代医疗知识及医疗技术知之甚少。因此,判定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的地区)的医疗专业为依据。可见,在判定医方的过错时应考虑到地域、环境等地区性差别因素,既不纵容医方的过错,又要针对具体环境而不对医方过于苛刻。当然,根据地区差异判断过失,决不应设定低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确定的注意义务标准。而且,较落后地区的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时,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负有使患者前往 较进步地区或水准较高之医院就医的注意义务。未尽这一义务的,不得以本地区较为落后为由主张免责。 4、紧急性 紧急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的判断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故而难以要求医生与平常时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但这并非有意减轻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相应责任的承担。这在理论依据上,类似于侵权行为法中的紧急避险。 5、医疗尝试 任何医疗行为虽均具有抽象的威胁,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知情同意之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它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将难逃过错之咎。 找法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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