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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约法条例全文

时间:2014-02-08 14:0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劳动条约法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以下简称劳动条约法),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当局和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劳动行政等有关部分以及工会等组织,该当采纳法子,敦促劳动条约法的贯彻实验,促进劳动相关的调和。

第三条 依法创立的管帐师事宜所、律师事宜所等合资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条约礼貌定的用人单元。

第二章 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条约礼貌定的用人单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业务执照可能挂号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未依法取得业务执照可能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元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元书面关照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元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该当书面关照劳动者终止劳动相关,无需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可是该当依法向劳动者付出着实际事变时刻的劳动酬金。

第六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高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该当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两倍的人为,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条约;劳动者不与用人单元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该当书面关照劳动者终止劳动相关,并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付出经济赔偿。

前款划定的用人单元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两倍人为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截至时刻为补订书面劳动条约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该当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两倍的人为,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条约,该当当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条约。

第八条 劳动条约法第七条划定的职工名册,该当包罗劳动者姓名、性别、国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点及现住址、接洽方法、用工情势、用工起始时刻、劳动条约限期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条约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持续事变满10年的起始时刻,该当自用人单元用工之日起计较,包罗劳动条约法施行前的事变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缘故起因从原用人单元被布置到新用人单元事变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元的事变年限归并计较为新用人单元的事变年限。原用人单元已经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的,新用人单元在依法扫除、终止劳动条约计较付出经济赔偿的事变年限时,不再计较劳动者在原用人单元的事变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协商同等的气象外,劳动者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提出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该当与其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条约。对劳动条约的内容,两边该当凭证正当、公正、划一自愿、协商同等、厚道名誉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纷歧致的内容,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十八条的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及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有关部分为安放就业坚苦职员提供的给以岗亭津贴和社会保险津贴的公益性岗亭,其劳动条约不合用劳动条约法有关无固按限期劳动条约的划定以及付出经济赔偿的划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条约法第四十四条划定的劳动条约终止气象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条约终止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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