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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研析

时间:2012-07-22 04:57来源:f稻草人 作者:游泳的猫 点击: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研析 作者:苟亿强律师 摘要:律师费用包括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即报酬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必要费用,如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律师代理费能否如诉讼费一样,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的问题,争论由来已久,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研析
作者:苟亿强律师
摘要:律师费用包括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即报酬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必要费用,如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律师代理费能否如诉讼费一样,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的问题,争论由来已久,有的法院判决已开始在作尝试。笔者认为,这种尝试值得提倡和推广,律师代理费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于法有据。
关键字:律师费、败诉方、承担
一、律师费的性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律师代理费费用支出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间接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损失,包含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疗费,就属于直接损失,而因为索赔的需要,雇请律师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也就是间接损失。律师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诉讼活动是有偿的。由于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无明文规定,实践中该费用只能由胜诉方负担。这一实际支出不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所诉争之诉讼标的,却给胜诉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虽然法律上一般不保护间接损失,但律师费用却有其特殊性。由于民事诉讼的发生,是因为败诉方实施了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及无效民事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此产生的该笔损失从民事责任理论上讲,应当由败诉方应当承担责任。
二、国外律师费用承担问题的考查
关于律师费用的负担,各国立法和判例进行了不同的规制,下面对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简要概述。
(一)法国法。法国大审法院采律师强制主义(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751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其律师费用负担制度的特点表现为:(1)在法律规定内的律师手续费作为诉讼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695、696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在法国,律师的报酬额可由律师和委托人合意确定。报酬的一部分与诉讼的结果相连,但禁止全面的成功报酬。律师手续费一次是58法郎,律师代理费的固定部分是诉讼额的3%~0.25%.不能成为诉讼费用的报酬部分,当事人即使胜诉了,原则上也不能从对方处回收。(2)但是,在对方滥用诉权的场合,可以请求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由对方赔偿自己已负担的律师费用。(3)对于不包含在诉讼费用中的律师费用可由法官依据衡平原则自由裁量决定是否由败诉当事人承担(注: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二)德国法。民事诉讼一般采律师强制主义,“当事人在州法院必须由初级法院或州法院所许可的律师,在所有上级审法院必须由受诉法院所许可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行诉讼(律师诉讼)。”(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其律师费用负担制度主要有如下几点:(1)律师费用包含在诉讼费用中由败诉者承担,“败诉的当事人应该负担诉讼的费用,尤其是应该偿付对方当事人因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胜诉当事人对于律师的法定报酬和支出费用,在各种诉讼中均应偿付之。”(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律师费用的承担是以“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为标准,只有“因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才可以由败诉当事人承担。(3)在德国,因为禁止成功报酬的约定,所以不管胜败,律师都可以取得由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手续费。这种律师手续费额是最低线,律师还可以和委托人约定法定额以上的报酬。但是超出法定额以上的部分不能从败诉者处收回。
(三)日本法。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费用法的规定,除了法院判定选任律师的场合,律师费用不包含在诉讼费用中,胜诉的当事人不能从败诉当事人处回收律师费用。不过,从昭和时代开始,判例逐渐确立了律师费用赔偿制度,在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判例认为一定范围内的律师费用是和该侵权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近几年来,司法界和学术界除了在律师费用是否由败诉方承担问题上继续争论(注:〔日〕《民诉费用制度等研究会报告书》,载〔日〕《法学家》,第1112号。)外,还涉及到以下问题:
其一,律师费用是全部由败诉者承担,还是部分由败诉者承担。现在日本的司法界和学术界大多赞成律师费用一部分由败诉者承担的办法,认为“律师费用一部分,如在法庭要辩护活动所要求的最小限额费用的着手金,由败诉当事人承担,是一个具有合理性的选择”(注:〔日〕小岛武司:《围绕“民诉费用?律师费用”的课题与展望》,载〔日〕《法学家》1997年6月,第1112号。)。
其二,律师费用是基于和侵权行为本身成立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还是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即律师费用诉讼化。作为着手金的律师费用,是为提起诉讼进行准备的一些必要的费用,可以视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当然,如果恶意或重大过失提起诉讼的话,提起诉讼者当然应当负担对方律师费用,且该费用是作为基于侵权行为损害的一部分。”(注:〔日〕小岛武司:《围绕“民诉费用?律师费用”的课题与展望》,载〔日〕《法学家》1997年6月,其实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lvshishoufeibiaozhun/2012/0722/1124.html。第1112号。)
其三,律师费用的负担制度的确立是委诸于判例还是立法。日本关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制度是由判例确定的。有学者提出,将律师费用败诉者负担的问题委诸于现行法体系下的判例理论的发展是不妥当的,尤其是判例只承认侵权诉讼的律师费用赔偿而不承认其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费用赔偿,这是不公正的,需考虑进行立法的解决(注:〔日〕森胁纯夫:《围绕报告书??从败诉者负担积极论的立场》,载〔日〕《法学家》1997年6月,第1112号。)。
(四)英国法。在英国,不采律师强制主义,律师费用原则上包含在诉讼费用中由败诉者负担。根据生效的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和2000年7月生效的《民事诉讼指引》,英国法关于律师费用的负担作出了详细的规定:(1)包含在诉讼费用中的律师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费用,但是法院亦可不依一般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而另行做出诉讼费用命令。对于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他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承担诉讼费用金额、以及负担诉讼费用的时间,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注: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页。)。(2)确定律师费用评定的基础。律师收取委托人的费用,根据补偿基础(注:指对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评定,但律师费可以高于委托人能从他方当事人处补偿的费用。(3)对律师费用的限制作了明确的规定。法院可在诉讼程序任何阶段,作出诉讼代理人对诉讼费用承担个人责任的浪费诉讼费用的命令(注: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413页。)。
英国这种律师费用负担制度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即如果委托人败诉了,即使无须向己方律师支付报酬(英国1990年开始承认成功报酬制),但应向胜诉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不能免除。这还是有可能妨碍民众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为此,英国法律协会开发了一种诉讼费用保险,从1995年开始实行,保险费为85英镑,保险金为10万英镑,对不能从对方回收的自己方的律师费用或者在败诉了的场合应向对方负担的诉讼费用进行补偿。不过,将利用资格限定在委托专门从事人身损害赔偿的沙律师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注:〔日〕《民诉费用制度等研究会报告书》,载〔日〕《法学家》1997年6月,第1112号。)。
(五)美国法。美国不采律师强制主义,律师的报酬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决定,以时间制或全面成功报酬制为主。在民事诉讼中律师费用以各自负担为原则。不过由败诉者负担的场合决不是少数。首先,根据契约约定律师费用由败诉者负担。如租赁契约、特许利用契约、银行交易契约、房屋租赁契约等。其次是根据制定法判定律师费用由败诉者负担。《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4条第4款规定,对律师费用及有关的免税费用的请求可以通过申请书提出。其他的联邦法律如证券交易法、独占禁止法等也规定了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承担。在州一级也有相当数量的制定法。加利弗尼亚州关于律师报酬有如下的规定,即如果是有助于公益的诉讼和侵权行为的不当抗争,裁判官可以根据申述或裁量,判定由败诉者负担。第三是基于判例法而判定败诉者负担律师费用。例如,原告为公益目的而提起诉讼胜诉了的场合,法院判定被告负担原告的律师费用。还有当事人提起诉讼或防御是带有恶意或者是滥诉,法院能判定负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在由自己负担已经进行了的诉讼,给自己以外的一定的阶层或集团带来了利益或创造出、维持、增加了共同财产的场合,当事人的律师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注:〔日〕《民诉费用制度等研究会报告书》,载〔日〕《法学家》1997年6月,第1112号。)。
三、我国律师费承担的一般考查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国外一般是以“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为一般规则,我国的诉讼费用的制度并没有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费用负担作为调整对象,而仅关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成本负担。因此,若协议中未明确律师费,法院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是不作处理的。但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
(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上海律师费计算。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3)、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商标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专利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6)、不正当竞争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8)、担保权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9)、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某银行南京分行与刘某、李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就利率及还款方式、 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其中特别提到如借款一方违约,须承担合同项下的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等;李某等3人为刘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合同签订后,银行如约向刘某发放了贷款,但刘某自去年6月起就未再按约还款,李某等亦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银行与被告刘某、李某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刘某接受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按约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被告李某等3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还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刘某、李某等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按规定支付罚息;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银行律师费9700元;被告李某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江南时报》(第十版)《原告方律师费判由被告承担》
须特别注意,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四、律师费用应当列入当事人可请求赔偿的范围
有关律师费的负担问题,现在通常的做法是谁委托律师的,律师费就由谁负担。如果诉讼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也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有少数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但实际上,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一)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必要性
(1)民主法制的要求。没钱的人因请不起律师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标的很小但案情复杂的案件,没钱的人请不起律师,即使请得起律师也是亏本的买卖。因为案件胜诉了,得到的利益还无法抵销委托律师的成本。而自己又没有专业法律知识,不委托律师维权便不知从何谈起。
(2)减少恶意诉讼要求。确定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一般规则并不会导致滥诉,反而可以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由于败诉的当事人除了要支付本方律师费用外,还需负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因此,人们将会在充分地权衡利弊后才会提起诉讼,即使是潜在的被告也更有可能与对方协商、和解以解决争端。
(3)利于树立司法威信,鼓励合法诉讼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以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前提,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分担代理费更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宗旨,你知道上海律师费。势必有利于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也势必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赖感,鼓励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大胆地通过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理缠讼者才会因惧怕恶意诉讼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而放弃恶意诉讼,同时也鼓励了人们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社会矛盾,进而改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机关公信力。
(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可行性
(1)有法可依。第一、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可作为判断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司法裁判应遵循的一个原则。是判决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符合公平原则呢,还是让胜诉方自己承担律师费符合公平原则呢,很显然是前者。因为,败诉被告如果不侵权或者违约,那么原告就不可能提起诉讼、聘请律师。因此,只有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才符合公平原则。第二、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可以成为判令败诉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的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笔者认为该条中的“等费用”三个字就可以成为判令败诉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绝不能仅将这一条理解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的伤害,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而不能赔偿其他费用。第三、地方性法律。,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则首开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转付之先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础上,从起,将部分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由败诉被告承担,并成功判决了十余起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被告方承担的案件,此举经《四川法制报》、《四川审判》、《晚霞报》、《人民权力报》等媒体宣传,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2)司法实践的可行性。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的案例,带有判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如1997年第三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诉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该案的判决中明确写道:“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寻求司法救济时,支出的合理费用7514.56元(其中包括4662.41元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告承担。”又如1998年第二期最高法院公报刊登了“南京电力自动化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该案的判决中明确支持了原告聘请律师费用9106元由被告承担。最高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是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严格审定精选出来的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等到尊重,应当具有指导意义。
(3)国外立法的借鉴性。通过以上对几个主要国外国家的立法、司法和学说关于的律师费用负担制度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不管是否采律师强制主义,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认可了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第二、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法理基础有两种:一是将律师费用视为是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二是将律师费用作为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第三、各国都设有严格的律师费用评定制度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制度;第四、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制度的建立都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尤其是在日本。这个发展过程经历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的争论,最后终于确定了律师费用部分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这对我国的律师费用负担制度的建立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三)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紧迫性
(1)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创造一个公平而效率兼顾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前提条件是市场主体身份平等、意志自由、诚实信用。民事诉讼中的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全部救济成本,这势必加大了侵权、违约和缔约过失行为的成本,降低了守法、守约方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自觉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更加尊重他人的权利,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更能尽到谨慎注意和诚实协作的义务,也有利于调动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使市场更加安全、活跃、交易更加顺畅和快捷。同时仍然要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中的变化因素很多,法律关系也复杂,所以更突出了在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前提下,对有过错的当事人分担律师费,也更加人性化,更合理。
(2)实现权力趋于平衡的重要条件。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并依据过错程度分担律师费的举措,无疑加大了民事侵权、违约和缔约过失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市场主体出于趋利避害的动机无疑会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律师这一专业群体会被市场更加青睐,诉讼中群众聘请律师的积极性也被有效地调动起来,对律师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对律师代理费的审查而起到促进律师收费规范化和相关的业务活动的规范性,对规范律师市场也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3)促进我国民主和法制的需要。当事人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就是侵权或违约的当事人给对方造成的必然的直接的损失,律师代理费用是败诉方强加给胜诉方的成本,如果要求当事人在受到侵权或者违约损害而被迫提起诉讼并且已经胜诉之后,仍然需要支付原本可以避免的律师代理费,这就不能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违法律的公正。让违约、侵权行为的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就是人为地加大了违约、侵权行为的成本,降低了受害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这样,既有利于遏制侵权、违约行为,也有利于鼓励受害人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我国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承担的构想
我国的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制度的构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基本制度的确定。确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一般规则,前述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九种案件中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律师费用的基本规则,可以将此规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诉讼费用”一章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保障机制的完善。(1)建立律师费基金制度。该基金是省级律师协会管理,由所有省内律师自出,该基金的钱用来帮助打官司一定要胜诉的人,但是现在又请不起律师人当事人。说直接点就是无偿借用基金来打官司,事后归还,这种做法能保障穷人打得起官司。(2)建立律师费用保险制度。这种主要是针对赢的可能性不太大的案件,主要是律师个人先前根据证判决,建议当事投保,如投保一百元保两千,那么对当事人来就,如果案件输了,也才输一百元。如果当事人有钱或者一定会赢,那么律师将不建议投保,也没有必要投保。
(三) 确定由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用的评定标准。为防止恶心损害败诉方支出过高的律师费,对其支出律师费评定标准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如《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10万元以下的,2000—6000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3%—2%; 1000万元以上,2%—1%等等,(2)当事人因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合理费用。如应首先考虑请本地律师而不是外地律师,以减少旅费的开支;一般情况下只支付一个律师的代理费,除非诉讼期间因客观情况而不得不更换律师等,关于何者是必要费用或合理费用,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3)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用负担作出约定的,其约定优先。
作为律师,我觉得有必要修订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律师费与相关诉讼费全部由败诉方承担。由败诉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可以鼓励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遏制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扼制恶意诉讼,可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其社会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作者简介:苟亿强,男,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八十年代出生四川仪陇县,先后毕业西南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发表论文十余篇,正在撰写《侵权法过失理论研究》一本,目前已经完成十六万多字。擅长于民商、经济法、侵权法领域。执业格言:我可能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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