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系某省某县工艺厂工人。2000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某电厂多种经营公司经与原告工作单位协商,将申请人借调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届满,借调期间,申请人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2010年底借调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原工作单位与被申请人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申请人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被申请人给原告除档案工资外,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职工标准进行了发放。期间,申请人曾就自己工作调入被申请单位的问题与被申请人有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2011年10月,申请人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申请人进行安置。201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下属的工作部门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但对该公司职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被告管理)成立。申请人也随原工作部门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2011年12月底。2011年12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申请人又无法将申请人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并于2012年元月10日向申请人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