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案依据的是证据,电子合同的形式有效,并不一定有证据效力或证明力,合同形式效力和证据效力不能完全等同。这主要是因为电子文件或数据电文本身具有易修改删除而不易被发现等特点,尽管电子合同是一种书面合同,但是在证据上并不能够等同于书面。 具体地说,电子文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是认证问题,即将电子文本与发件人联系起来(文本归属问题),表明他认可该内容,愿意对该文件负责;第二是原件问题,大家知道,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于是问题就来了,即使能够联系起来,如何能够证明,现在你提交给法院的文本就是当初我发给你的或者是我们两个达成的协议文本? 在传统的书面环境下,第一个问题是通过签名盖章实现的;第二个问题是通过保存原件实现的。 在电子环境下,第一个问题是通过电子签名实现,而第二个问题则通过加密、第三方传输存储等技术手段实现。 应当说,我国关于电子签名的效力及其有关电子证据效力的规则还没有确立起来,这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推行和应用。 相关: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前者如买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