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得以免征个税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时间: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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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具体内容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为你讲解。
核心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具体内容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讲解。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前述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该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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