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商铺出租合同 >

欢迎光临蔡伟律师的网上

时间:2012-08-20 17:02来源:皮肤病医生 作者:yayayaya 点击:
二十多年前,周倩(化名)和郑强(化名)通过自由恋爱结婚生子。那时候,两人是当地有名的帅哥靓妹,周倩甜美可爱、伶牙俐齿,郑强外形俊朗、老实本分,两人的结合羡煞旁人。 然而近几年来,郑强整天在外忙生意,周倩一个人待在家里,两人有时候周末都难得见

  二十多年前,周倩(化名)和郑强(化名)通过自由恋爱结婚生子。那时候,两人是当地有名的帅哥靓妹,周倩甜美可爱、伶牙俐齿,郑强外形俊朗、老实本分,两人的结合羡煞旁人。

  然而近几年来,郑强整天在外忙生意,周倩一个人待在家里,两人有时候周末都难得见上一面。由于郑强不经常回家,渐渐的,周倩就怀疑郑强有了第三者。郑强始终坚决否认,但又口拙无法说服周倩,于是周倩向法院起诉离婚。郑强觉得挽回不了周倩的心,无奈答应离婚,但他考虑到周倩没有经济来源,不仅愿意把房子的份额给周倩和儿子,还帮周倩还20万元的房贷,甚至每个月给周倩1000元生活费直到周倩再婚为止,连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打算帮周倩承担。
  审理此案的法官觉得两人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而且从郑强关心周倩今后生活的态度上看,觉得郑强对周倩还是有感情的,有调解和好可能,就与双方交流,试图找到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
  法官通过仔细了解,认为夫妻俩感情生变的原因在于双方缺少流畅的沟通,对表达爱意的方式存在不同理解。郑强说自己没有第三者,周倩说她其实也没有十足证据,只是因为郑强忙于生意,不够关心她,不会哄她,让她觉得郑强对自己没有感情了。周倩没有工作,整天在家没有事情做,就在那边胡思乱想。而郑强觉得自己对老婆好的最好方式就是让她过上富足的生活,忽视了与周倩的沟通交流。
  最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及时挽救了一段尚未破裂的婚姻,使两人尽释前嫌,和好如初。这对“闹心”的夫妻也对法官积极挽救两人感情作出的努力表示了深深的谢意。

钱波、刘波华夫妇,因性格差,造成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接受女方离婚诉请,但由于住房困难,离婚后男方无房居住,故双方均向法庭承诺,离婚后互不干扰对方生活。今天,闸北法院做出准予刘波华与钱波离婚的判决。
  1990年,刘波华和钱波于自行相识恋爱,1991年4月登记结婚(刘波华系再婚),1992年6月生育一女。

1996年4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1998年4月14日复婚。复婚初期,双方关系尚可,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去年10月16日,又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男方顺手拿起厨房里的菜刀向女方砍去,致女方右耳、右手臂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检察机关指控男方犯故意伤害罪,于今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男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月14日,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男、女双方均认为,离婚后,双方无能力解决住房,离婚后住房仍然维持现状,家庭财产由双方按照现状使用。法庭对男、女双方关于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依法向他们释明,现住房只有15平方米左右一间,由双方及双方所生之女共同居住,离婚后,如双方仍然维持现状居住使用,可能会不断产生纠纷,不利于双方和睦相处等。对法庭的释明,刘波华、钱波分别向法庭承诺,经过慎重考虑,离婚后维持现状居住,不干扰对方生活,保证不将其他异性带回家中,在没有经济能力解决双方住房问题的前提下,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待今后有经济能力解决住房问题后,双方可自行协商。
  法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嗣后,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琐事及夫妻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鉴于目前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离婚后,鉴于双方目前的生活状况,双方对住房及财产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妥之处,可以采信。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