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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检察官热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审

时间:2012-09-07 22:34来源:mark 作者:madge888 点击:
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日益增多,纠纷当事人借助虚假陈述甚至伪造相关证据材料,以达到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基于这种背景,草案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8月27日第三次审议修正案草案,新草案在

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日益增多,纠纷当事人借助虚假陈述甚至伪造相关证据材料,以达到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基于这种背景,草案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8月27日第三次审议修正案草案,新草案在被害人救济、当事人举证期限、小额诉讼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规定。

这些新规是否适合司法实践?基层法官、检察官有何看法?《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对北京、江苏、湖南等多地司法机关进行了采访。

案外人权益受损可获救济

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日益增多,纠纷当事人借助虚假陈述甚至伪造相关证据材料,以达到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基于这种背景,草案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庭长俞里江表示,针对生效错误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目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主要通过解决。对于案外人而言,草案新规相比再审程序存在两点差异:一是适用一般立案规则可能比适用再审立案规则的审查标准相对要低,在程序上更为便捷;二是按照草案规定的诉讼规则,适用二审终审,在审查上可能更为全面。

为了让新的救济程序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俞里江建议草案增设相关配套规定。比如应当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规定原审判组织的回避,明确6个月时效可以中止、中断等。

同时,商铺出租合同。虽然草案规定的一般诉讼救济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存在差异,但是在同时符合启动条件时,对当事人能否选择适用程序以及如何并用问题,也应当予以解决。

无理逾期提供证据将受罚

听闻草案提出"完善当事人举证期限"时,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莫燕的反应是,“意料之中,这是立法机关对基层法院多年司法实践困惑频频的回应”。

莫燕告诉记者,尽管举证规则规定申请证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但当事人往往在庭审开始前才告知法庭:今天有证人出庭,就在法庭外。碰到这种情形,法庭一般都会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她介绍说,民事审判强调案件客观真实。虽然举证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但即使确定了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之后申请法院调查,法院为了最大可能查明真实情况,往往会同意进行调查,而不以超过期限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调查申请。

对于草案中建议"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的规定,莫燕认为要更审慎一些。因为民事纠纷中采取训诫、罚款的手段容易加剧当事人的矛盾,不利于调解。她建议,立法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在何种情形下,经法庭释明后,私人商铺出租合同。逾期提交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小额速裁标的与工资挂钩

当前,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正在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案件标的额多少可适用小额速裁,是各地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之前草案规定为"人民币一万元",新规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30%以下"。按照2011年度工资水平,30%相当于1.2万余元。

"适当提高小额速裁标的额是科学合理的,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小额速裁试点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唐贤茂说,目前,外国适用小额速裁的标的额没有高于人均年收入21%的,但从我国民众"厌讼"的传统和试点法院的实践看,过低的标的额将导致小额速裁程序虚置。

对于"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唐贤茂表示赞同,但提出,为避免滥用程序转换、影响审判效率,建议对决定程序转换的主体、是否需要重新立案、举证期限如何计算、当事人异议成立的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程序转换运作有序。

"鉴于小额速裁案件的争议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较为单一,应贯彻立审执‘紧密衔接’原则,由速裁法庭负责立案、审理与执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快速实现。"唐贤茂建议。

赡养费再审可不中止执行

草案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该条文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柳献东介绍,申请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的申请与当事人往往是老人、小孩、病人,案件一旦中止执行将影响他们的养老、看病等民生问题。即使在后来的再审中被改判,因为该类案件大多标的额较小,方便执行回转,也不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太大的损失。

针对草案列举了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情形,柳献东认为,会存在列举不详尽的问题,因为立法总是滞后于现实生活。他建议,在列举的同时制定一个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兜底条款,如"经再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不中止执行的其他案件"。

赋予民行检察人员核实权

本次民事诉讼法大修,三次审议稿中,一二审稿都曾规定:检察院因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需要,可以查阅法院诉讼卷宗,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可三审稿仅保留了"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许永俊表示,检察机关调阅民事案件的卷宗问题,虽然争议多年,但是"两高"经反复研究已经达成共识,并于2011年6月联合出台文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阅审判案件卷宗,司法实践当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至于草案此次对调卷或阅卷未作明确规定,他将之理解为一种"立法技术处理"。"但如果有人将这条规定误解为检察机关没有阅卷和调卷的权利,并以此为理由予以拒绝,必将带来民事检察工作的倒退。"

许永俊解释说,在我国,卷宗是记录庭审行为的核心载体。通过阅卷,检察院才可能充分了解案情,因而阅卷和调卷是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必须明确。

至于草案明确赋予民行检察人员调查核实权,许永俊表现得十分高兴。他直言, 没有调查权就会给查清事实造成很大阻碍,有些案件就只能作不抗诉处理。"当然,这个权必须服务于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法制网北京8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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