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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拓企业签署有前提优惠价值协议购置市肆征收个人所得税题目的批复 国税函[2008]576号
全文有用 发文日期:2008-06-15 字号:
福建省处所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拓企业签署有前提价值优惠协议购置市肆征收个人所得税题目的请问》(闽地税发[2008]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拓企业与市肆购置者个人签署协议划定,房地产开拓企业按优惠价值出售其开拓的市肆给购置者个人,但购置者个人在一按限期内必需将购置的市肆无偿提供应房地产开拓企业对外出租行使。着实质是购置者个人以所购市肆交由房地产开拓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付出了部门购房价款。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划定精力,对上述气象的购置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家产租赁所得,凭证"家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家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凭证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划定的租赁月份数均匀计较确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