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颁布文号]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1号 [颁布时间] : 2004-7-12 [执行时间] : 2004-9-1 A章 总则 B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C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D章 危险品手册的要求 E章 危险品的运输准备 F章 托运人的责任 G章 运营人的责任 H章 信息的提供 I章 训练 J章 保安要求 N章 法律责任 P章 附则 附录A 定义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已经2004年5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A章 总则 第27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 定义 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 基本要求 (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 例外 (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 管理机构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条 监督检查 (a)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b)局方可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任何其他证据,确定该单位和个人是否适于继续从事相关航空运输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本规定N章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B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第276.23条 一般原则 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范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276.25条 限制运输 除民航总局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允许运输的情况外,下列危险品禁止装上航空器: (a)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b)被感染的活体动物。 第276.27条 禁止运输 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276.29条 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可针对本规定第276.25条给予豁免: (a)情况特别紧急; (b)不适于使用其他运输方式; (c)公众利益需要 第276.31条 航空邮件 (a)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b)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C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276.41条 申请 (a)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咨询信息,回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条件的相关问题,为申请人提供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申请文件的标准格式。 (c)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2)危险品手册; (3)危险品训练大纲; (4)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明; (5)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声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d)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外国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运营人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2)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3)运营人所在国认可的危险品手册或等效文件; (4)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或等效文件; (5)符合本规定第276.159条(b)款训练要求的说明; (6)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对于本条(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许可、批准及豁免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