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1 生效日期: 2008-12-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鲁劳社办函[2008]9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宣传“三法一条例”的组织领导 各市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把宣传普及“三法一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土地租赁合同范本。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成立政策、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和就业等机构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普法宣传的领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普法宣传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把普法宣传工作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责任人。 二、抓紧做好“三法一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学习培训的范围和质量。一是要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有重点地开展“三法一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能熟练掌握“三法一条例”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二是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企业和有关单位的“三法一条例”培训工作。 三、大力抓好“三法一条例”的宣传咨询工作 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三法一条例”宣传活动。要通过现场咨询、送法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进学校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全面宣传“三法一条例”知识,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的普法宣传格局,使“三法一条例”宣传工作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切实推动“三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厅拟定于12月中下旬统一在全省开展“三法一条例”的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具体内容另行通知。普法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市将普法宣传月活动书面总结,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省厅政策处。 联系人:王兆伟 联系电话:0531- 电子邮件:wzw@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关于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略) 相关法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