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张峰 现实生活中借给人钱成了一件让人头疼的事,不借面子上过不去,而一旦借出去了还钱又遥遥无期,而且还得惦记着两年的,过了这个时效期间连法院都不管了,但最难的还不在于此,好多人借钱之后甚到不留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至于对方故意赖账不还或跑路,要向法院起诉还得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又不知道对方的或经常居住地,那这样怎么办呢? 事实上,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事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批复中就明确了,此类案件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该批复内容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是指当事人约定义务的地点。土地租赁合同期限。是,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993年11月17日 据该批复,贷款方所在地,当然即原告所在地,因此,发生此类案件的,如果不知道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亦或被告所在地较为偏远,当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