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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罪普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2-10-25 08:50来源:夕颜轻舞 作者:嵯峨云风 点击:
市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95号 机关郑州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因本案被郑州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同年2月18日被依法。现于郑州市普陀区看守所。 郑州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市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95号

  机关郑州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因本案被郑州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同年2月18日被依法。现于郑州市普陀区看守所。

  郑州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赵某按照买家要求让他人伪造了章名分别为“郑州科宏健印刷有限公司”、“郑州金友印刷有限公司”的两枚公司印章。次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至本市普陀区真北路光彩市场门口,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将上述两枚公司印章出售给买家,成交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二枚公司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赃款、赃物照片,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机读材料,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郑州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11日止)。

  二、伪造印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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