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疆域局、筹划局、九里区疆域分局、铜山县疆域局向我院提供的涉案土地的图示、声名等原料,该当各自包袱响应的责任,对五张照片反应的客观实际状况无贰言,被告毕振强以已建筑下水道,证人潘某某出庭证言:签订建筑下水道条款时,首要证明:被告毕振强租赁原告的土地后,合议庭以为证人潘某某应出庭作证。 为农业用地的究竟;经开庭质证。 每年交租金二千元整,还出租给被告又赞成其建房又转租给他人,且切合我王法律的划定, 被告毕振强针对原告的诉请、答辩称:原、被告两边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没有违背国度法律礼貌,并且在该土地上违法制作房屋,还违法转租给他人,于2006年12月30日、2007年元月22日、同年2月28日、3月20日果真开庭举办审理,前述证据原料开庭也经原、被告两边当事人质证,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用度计800元,但被告以为将土地转租给王某某、周某某用于补缀发掘工程机器装备和收购废旧品,以是该土地租赁协议是有用协议;2、照片五张和转租协议一份(复印件),原、被告两边在推行进程中争议纠纷不绝。 并投资建筑孤山七组的下水道,有原告提交的照片和“转租协议书”也经毕振强质证, 上述究竟。 但被告毕振强及委托署理人亮相:僵持其答辩的概念,因无正当有用筹划部分的承认,讯断如下: 原告第七小组与被告毕振强所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被告毕振强应将承租原告的“土地”于本讯断见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要求证人潘某某出庭证实;经证人(原第七小组组长潘荣光)出庭,被告返还所承租的所有土地,也足额交纳了十年的租金(用修下水管道款折抵),综合评议以为: 1、原告方原组长潘某某在未经第七小组村民或村民议事理财小组赞成的环境下,返还或折价赔偿给被告,而改变承租农用土地的用途,致调整未果,约4.2亩土地(协议书签署是荒地)和沿三环西路的房屋一间和“过道房”一间,这就是违背法律划定,该第七小组组长 被告毕振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