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xx律师所和xx县xx法律服务所接受xx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和陈x忠等三原告人的委托,指定我们担任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被告人陈x荷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本代理人的职责和本案事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林xx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指控,2008年9月5日晚21时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林xx言语侮辱后以硬物进行击打,导致其头面部受伤包括右眼受伤。被害人于2008年9月26日晚20时许病情急速恶化,虽经xx县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经xx县公安局2008年10月8日作出的公(惠)鉴(医)字[2008]1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相比看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林xx的伤情已达轻伤;就被害人林xx的死亡原因以及损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经xx县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是,“林xx系风湿性心脏病并继发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基础上,发生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其头面部损伤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由上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刚才公诉人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表国家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公诉,请法庭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诉求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参照福建省统计局2008年初公布的统计数据以及福建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以下赔偿项目和数额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1、医疗费:6150.29元。这是被害人被伤害后先后在县医院门诊、福建省立医院住院8天、门诊治疗包括抢救的费用。 2、误工费:34.89元/天×20天=697.8元。被害人自受伤到死亡期间为20天、职业为农民,34.89元/天为农民日工资标准。 3、护理费:58元/天×20天=1160元。被害人自受伤到死亡期间为20天,被害人的丈夫一直担任护理,被害人的丈夫职业为泥水工,按建筑行业日工资标准为58元/天。 4、交通费:1250元。被害人治疗受伤害包括受伤害引发的疾病所需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8天=120元。被害人住院8天,补助标准为15元/天。 6、死亡赔偿金: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5467.08元/年计算20年即.6元。 7、丧葬费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4053.47元/年×(18-14)年÷2+4053.47元/年×(18-13)年÷2=.61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53.47元/年标准的规定,陈X瑜,系被害人林XX之女, 1994年6月10日出生,陈X儒,系被害人林XX之子, 1995年6月21日出生,其母死亡时年龄分别是14、13周岁,扣减其父亲应负担份额计算得出。 9、尸体冷藏费60元/天×151天=9060元。被害人尸体自2008年9月30日在殡仪馆冷藏到开庭之日时已达151天。每日费用60元。 总合计.3051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的考虑,予以采纳。 代理人:黄XX 叶XX 2009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