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处理纠纷而导致十二人围打他人致其死亡的案件,依法判处十二被告人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因被告人周怀瑜、陈石生、吴双福的塑料厂排出的污水污染了荔浦县修仁镇四育村石干屯村的田地及生活水源,石干屯村村民林日刚等人遂砸坏了塑料厂的水管。2011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石生将塑料厂水管被砸坏的事实告诉了被告人周怀瑜,当天晚上,周怀瑜打电话给陈石生,决定找人去塑料厂准备打架。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周怀瑜、陈石生召集周怀强、张求远、周怀鑫、周某梁、周仁良、周仁灯、李某文到塑料厂。经商量决定:先由被告人陈石生、覃远全二人到石干屯协商赔偿因塑料厂污水污染田地给村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协商由村民赔偿被破坏的塑料厂水管的经济损失;其余被告人在塑料厂等候消息,若协商不成便进村教训砸水管的村民。之后被告人陈石生、覃远全到石干屯村找到林日刚协商,双方发生争吵,二被告人离开林日刚家后便打电话通知周怀强等被告人。上午9时许,众被告人来到石干屯村林日刚家门前,分别持竹棒、石砖头等殴打林日刚,林日刚则持石头将周仁灯砸伤,后林日刚、林绍福分别从家中拿菜刀追对方,林日刚将周怀强砍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告人周怀瑜持板凳朝林绍福头部猛击数下,被告人周怀鑫遂用竹棒殴打林绍福,后被告人均逃离现场。林绍福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日刚人身伤害损伤程度经鉴定属轻伤。被告人周怀强、周仁灯人身伤害损伤程度经鉴定分别属轻伤和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怀瑜、陈石生、周怀鑫、周仁灯、周仁良、张求远、周某梁、李某文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双福、覃远全、周远坤、周怀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怀瑜、陈石生、吴双福、周远坤、覃远全、周怀鑫、周怀强、周仁灯、张求远、周仁良、周某梁、李某文目无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怀瑜首先提出犯意决定报复,纠集多人,在打斗中积极参与,并持板凳打击被害人林绍福头部,直接致人死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陈石生、吴双福均参与商量决定报复,且积极参与打斗,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覃远全、周远坤虽然参与商量报复,但在现场没有参与打斗,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周怀鑫、周怀强、周仁灯、张求远、周仁良、周某梁、李某文受他人纠集参与打架,七人的伤害行为均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怀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梁、李某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周怀瑜、陈石生、周某梁、李某文、周仁灯、周仁良、张求远、周怀鑫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属事出有因。庭审后,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怀瑜、陈石生、吴双福、覃远全、周远坤、周怀强、周怀鑫、张求远的家属分别自愿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并已给付,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视为八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未成年人、赔偿谅解等法定从轻或减轻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