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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 49937403

时间:2014-06-06 12:5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起 诉 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张哲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永川市人,汉族,大学文化,重庆信息工程学院职工。 被告人:参照上面自己填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某某人的刑事责任。 2.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摩托车费XXX元,交通损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起 诉 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张哲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永川市人,汉族,大学文化,重庆信息工程学院职工。
被告人:参照上面自己填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某某人的刑事责任。
2.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摩托车费XXX元,交通损失费XXX元,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06年7月X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XX窜至永川市渝西广场附近,盗取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停放在重百门口的型号为XXXX号XX牌电动助力摩托车,次日被告人XX被永川市公共安全专家局抓获。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人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某某人偷盗摩托车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哲梅
200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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