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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时间:2012-08-05 00:23来源:秀藏舵主 作者:骑马赶牛 点击:
执行工作是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工作进展情况的顺利与否,势必严重影响着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形象。因而,执行工作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难点,领导关注的焦点,群众议论的热点问题。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

执行工作是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工作进展情况的顺利与否,势必严重影响着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形象。因而,执行工作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难点,领导关注的焦点,群众议论的热点问题。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更是“难中之难”。

一、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1、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这类案件的执行要比其它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大,结案率低。

从我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现状来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案件的执行标的相对较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因刑事犯罪行为引发的,被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比较大,案件的执行标的自然也大。特别是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事实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赔偿金额大幅度的增加。从我院2004年来的统计资料看,个案最小标的达1.572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达24.8万余元,平均每案的执行标的达3.325万元。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立情绪大。进入执行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除了无力赔偿者外,很大一部分是不愿赔偿的人。这些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由于受“坐了牢就不赔钱”意识的支使,往往不愿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一方则认为被执行人对自己伤害太深,又无悔罪表现,“报复”心理比较严重,要求实现自己权利的愿望强烈,在执行过程中是“寸土必争”,寸步不让。

3)涉案当事人人数多。统计资料显示,进入执行程序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因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引发的居多。这些案件中,要么侵害人较多,要么被害人较多。侵害人多,相互推诿,逃避执行现象比较严重。被害人多,赔偿数额相对就大。

4)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较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是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是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是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被判处刑罚并在服刑改造的人,这些人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生命、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在服刑期间,这些人已不可能靠自己创造财产来履行赔偿义务。另外,刑事案件中的有的被告人是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差;有的被告人是履教不改者,一贯好吃懒做者,自己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执行,家里的积累也被他折腾光了。这就使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逃脱不了难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厄运。

2、现行立法上的缺憾,是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表现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损失是在刑事案件交付审判时提出。法律没有规定侦察机关、检察机关有调查和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职责。按刑诉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起诉,至少要三个月的时间,给那些有赔偿能力而不愿赔偿损失的被告人或其亲属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提供了时间上的方便。尽管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候有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的权利,然而,由于先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不允许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公安、检察机关尚未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这样的救济为时太晚了,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表现之二: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的激励机制设计不完善、不科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由于现行法律把“赔偿被害人损失”仅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并且使用“可以”字样,实践中操作的随意性大,难免被告人及其亲属心存疑虑,对刑事被告人尤其是可能判处长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被告人及其亲属触动不大,其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全面的激发。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结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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