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吴润兰贪污、纳贿案
时间:2014-04-07 00:23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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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康 市 汉 滨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安汉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永康,男,1947年5月25日出生于安康市汉滨区,回族,系安康市汉滨区初级中学教师、副校长。1992年6月至2004年12月被原安康市城关镇委派到
安 康 市 汉 滨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安汉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构造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周永康,男,1947年5月25日出生于安康市汉滨区,回族,系安康市汉滨区低级中学西席、副校长。1992年6月至2004年12月被原安康市城关镇委派到原安康市复合板厂任厂长职务,住汉滨区低级中学家眷院,无前科。2005年8月18日因涉嫌贪污、纳贿罪经汉滨区查看院核准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元平,陕西理衡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人吴润兰,曾用名吴康丽,女,1960年4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无职业,住汉滨区低级中学家眷院。无前科。系被告人周永康之妻。2005年5月23日因涉嫌纳贿罪经汉滨区人民查看院核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管所。 辩护人何剑,陕西理衡律师事宜所律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查看院于2005年9月6日以安市汉检诉[2005]88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周永康犯贪污罪、纳贿罪;被告人吴润兰犯纳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汉滨区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李云林,张崇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永康、吴润兰及其辩护黄元平、何剑到庭介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查看院指控:2002年10月,安康市复合板厂(以下简称复合板厂)面对被安康市东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吞并时代,复合板厂留守职员李延明(管帐)、朱世英(出纳)要求被告人周永康为其2人治理养老保险,被告人周永康赞成治理,同时指使包办人将其妻吴润兰(非本厂职工)纳入“社保”范畴一并治理。李延明、朱世英按被告人周永康的指意将吴润兰纳入了社保范畴,治理了社保手续,被告人周永康将应由吴润兰个人交纳的保费19857.68元在复合板厂付出,并予以核销。 2002年10月,复合板厂与东海公司签署了《吞并条约》,东海公司凭证吞并条约一次性付给复合板厂职工安放费30万元,被告人周永康在与管帐李延明、出纳朱世英商量职工安放费分派方案时,以“企业改制必要向有关部分和个人送礼”为由,要求李延明、朱世英、残疾职工余祖斌3人各出具7万元的安放费领条,而现实付出管帐李延明安放嘉奖5万元,出纳朱世英安放嘉奖3.3万元、残疾职工余祖斌安放费4万元。被告人周永康将少付的差额部门8。7万元据为己有。 2001年10月份,东海公司董事长凌明学借用复合板厂房地产权证作抵押在银行治理贷款营业,抵押时代,被告人周永康提出“职工生事,必要4万元方能摆平”,并以此相要挟,向凌明学索要4万元据为己有。 二OO二年十月,复合板厂与东海公司签署了《吞并条约》。被告人周永康在代表复合板厂向东海公司治理移交进程中,迟迟不予全面移交,并以“清偿债务”、“职工生事”等捏词相要挟,先后4次向东海公司索要金钱共计35万元。为了停止吞并事变长时刻耽搁下去,造成不该有的丧失,东海公司董事长凌明学迫于无奈,先后4次从公司借钱35万元,由东海公司财政职员以“凌明学”为户名治理了存单3张(个中2张各5万元,1张20万元)以及转帐支票1张5万元分4次交给被告人周永康,被告人吴润兰起劲帮忙,将35万元行贿款从银行取出,然后以“吴润兰”的名字存入银行、名誉社,并将存单藏匿于被告人吴润兰在汉滨区工行的保险箱内。 被告人周永康身为国度事恋职员,受委托从事复合板厂解决事变时代,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以犯科占有为目标,回收侵占、骗取等本领,将公款106857。 68元据为己有,其举动得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划定;索取行贿39万元,其举动得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划定,犯法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该当以贪污罪、纳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润兰帮忙被告人周永康收受行贿35万元,并将纳贿金钱转移、藏匿的举动得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划定。该当以纳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案移送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帐务凭据、户籍证明所证实,亦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周永康辩称:对查看院指控我的第1节犯法究竟,我以为吴润兰是复合板厂职工,因此,给她和其他职工一道买的保险不违法。第2节、第3节犯法究竟不属实。第4节犯法究竟是东海公司凌明学背着我给吴润兰的,我不知情。何况2002年12月10日,汉滨区新城服务处已给我开据先容信让我回原单元上班,后应东海公司凌明学的要求我又到该公司事变。因此,在2002年12月10日后,我已不是复合板厂的厂长,不切合纳贿罪的主体要件。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赞成被告人的辩解,且查看构造调取的证人证言观测时刻与被观测人具名时刻有纷歧致征象,无客观真实性。 被告人吴润兰辩称:35万元分4次交给我属实,但我并不知道是纳贿的,是周永康和凌明学让我去存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赞成被告人的辩解,被告人吴润兰不知道35万元纳贿的性子,且其主体也不切合纳贿罪的要件,因此,查看院指控吴润兰犯纳贿罪罪名不能创立。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安康市复合板厂(以下简称复合板厂)面对被安康市东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吞并时代,复合板厂留守职员李延明(管帐)、朱世英(出纳)要求被告人周永康为其2人治理养老保险,被告人周永康赞成治理,同时指派包办人将妻吴润兰(非本厂职工)纳入“社保”范畴一并治理。李延明、朱世英凭证被告人周永康的指意将吴润兰纳入了社保范畴,治理了社保手续,被告人周永康将应由吴润兰个人交纳的保费19857.68元在复合板厂付出,并予以核销。 2002年10月,复合板厂与东海公司签署了《吞并条约》。被告人周永康在代表复合板厂向东海公司治理移交进程中,于2003年1月、4月、2004年1月、8月先后4次接管东海公司行贿款35万元,由东海公司财政职员以“凌明学”为户名治理了存单3张(个中2张各5万元,1张20万元)以及以吴润兰为户名转帐支票1张5万元。由凌明学送到被告人周永康家中。被告人吴润兰起劲帮忙,将35万元行贿款从银行取出,然后以“吴润兰”的名字存入银行、名誉社,并将存单收置在被告人吴润兰在汉滨区工商银行的保险箱内。 另查:2002年12月10日,汉滨区新城服务处开据被告人回原学校的人事先容信。东海公司于2002年10月16日向汉滨区新城办哀求借调被告人周永康为其事变。汉滨区州里企业局也向汉滨区当局陈诉请问借调被告人周永康到东海公司事变。2004年12月17日,汉滨区新城服务处企业办下发免除周永康厂长职务的关照。 汉滨区查看院反贪局在侦查时代从2被告人家中查获人民币80.8万元。后因被告人周永康糊口必要,汉滨区查看院为其解封2万元。 上述究竟,经当庭举证、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周永康贪污社保费19857.68元的证据。 1、证人李延明、朱世英证:我们要求厂长周永康给我们治理社会养老保险,周永康赞成并要求将不是我厂职工的吴润兰也予以治理。我们为了到达治理本身养老保险的目标,就连同吴润兰的养老保险一路办了。 2、汉滨区新城企业办证明:吴润兰不是复合板厂职工。 3、复合板厂职工混名册:没有吴润兰名字的记实。 4、安康市养老保险包办处关于19857.68元保险费的收款收条。 5、保险费在复合板厂报销凭据,在该凭据上被告人周永康具名赞成付出。 6、吴润兰供述:我不是复合板厂职工。 二、被告人周永康、吴润兰纳贿35万元的证据: 1、凌明学证:我公司于2002年10月与复合板厂签署了吞并条约,固然移交表给了我公司,但厂长周永康迟迟不予移交,以“清偿债务,职工生事”等捏词,先后4次向我索贿共计35万元。我每次送钱时吴润兰都在家,个中送第3笔5万元时,吴润兰在场。 2、谭芳证(东海公司出纳):2003年开始,凌明学从我手上打借单4次,共借走35万元,说是复合板厂周永康要的钱。 3、王涛(东海公司司机):这几笔钱都是我开车送凌明学去周永康家的,我在周永康楼劣等凌明学。 4、凌明学在东海公司4次共计35万元的借单。 5、凌明学4次35万元的存款凭据(个中3张存单共计30万元以“凌明学”为户名。转帐支票1张,以“吴润兰”为户名)。 6、吴润兰关于4次35万元的取款凭据和存款凭据。 三、周永康身份证据 1、2002年12月10日,汉滨区新城办开具的先容被告人周永康回原学校的人事先容信。 2、东海公司2002年10月16日哀求抽调周永康事变的陈诉。 3、汉滨区州里企业局于2002年10月23日关于哀求继承借调周永康的陈诉。 4、2004年12月17日汉滨区新城办乡企解决办公室《关于免除周永康同道职务的关照》。 四、被告人周永康、吴润兰的供述和辩解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周永康身为国度事恋职员,受委托从事复合板厂解决事变时代,操作给本厂职工治理养老保险的便利,将不是本厂职工的吴润兰纳入社保,并将保险金19857.68元在复合板厂核销。其侵占民众财物的举动已组成贪污罪;被告人周永康在复合板厂被东海公司吞并时代犯科收受行贿款35万元,其举动已组成纳贿罪;被告人吴润兰虽不具备国度事恋职员的身份,但帮忙被告人周永康收受行贿35万元,并将收受金钱转移,配合完成纳贿犯法的全进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干司法表明,应以纳贿罪论处,其举动已组成纳贿罪。汉滨区人民查看院指控2被告人所犯法名创立。汉滨区人民查看院指控被告人周永康贪污8。7万元职工安放费的究竟,因3位证人李延明、朱世英、余祖斌均向复合板厂出据了7万元的领款收条,查看构造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指控究竟的独一性。故对此节犯法究竟不予认定。查看构造还指控被告人周永康纳贿4万元的究竟,因未能提供周永康纳贿4万元的要害性证据,故对此节指控的犯法究竟亦不予认定。被告人周永康对贪污和纳贿犯法所作的辩解,已被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干证据所否认,且各证据间可以或许彼此印证同等。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用。被告人周永康虽已于2002年12月10日由汉滨区新城服务处为其开据了回原学校的人事先容信。但在其时并未对其复合板厂厂长职务做出处理赏罚;且从此在吞并进程中,被告人周永康现实推行着复合板厂认真人的权柄。因此,被告人周永康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周永康主体身份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依法亦不予采用。被告人周永康纳贿的35万元由东海公司凌明学先后4次送到周永康家中,而被告人吴润兰均在家,而后被告人吴润兰亦将个中3笔签名“凌明学”的存单以本身的名字存入银行,足以证明被告人吴润兰对不属于本身的财物是明知的,故对被告人吴润兰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本院不予采用。被告人周永康在配合犯法中起首要浸染系本案主犯,应按所有犯法赏罚;被告人吴润兰在配合犯法中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赏罚。鉴于被告人吴润兰尚能如实供述犯法究竟,并帮忙侦查构造查清该案,可对其减轻赏罚。本院为维护国度的廉政制度,进步国度事恋职员的执政耿介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人周永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归并抉择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充公个人家产十三万元。 被告吴润兰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充公个人家产二万元。 二、被告人周永康、吴润兰犯科所得人民币三十六万九千八百五十七元六角八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乾芳 审 判 员 方荣哲 审 判 员 刘福丽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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