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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题目的划定

时间:2013-03-26 10:4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讯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工业可供执行的,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按照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划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颠末追缴可能退赔仍不能补充丧失,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法举动蒙受的物质丧失,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思量,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现予发布,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抵偿被害人物质丧失的, 第五条 犯法分子犯科占有、处理被害人工业而使其蒙受物质丧失的,人民法院该当依法予以追缴可能责令退赔, 对付被害人因犯法举动蒙受精力丧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是指被害人因犯法举动已经蒙受的现实丧失和肯定蒙受的丧失,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依法讯断后,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思量,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题目划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力受到犯法加害而蒙受物质丧失可能财物被犯法分子破损而蒙受物质丧失的。

该当裁定中止可能终结执行,被追缴、退赔的环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题目的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题目的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题目的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题目的划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148次集会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题目的划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148次集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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