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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统领权贰言

时间:2013-06-23 21:0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这一权利的赋予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除了他们的思想顾虑,保障了人民法院各司其职、正确裁判、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就目前来看,法律对这一权利的规定还比较笼统,虽有较多

便以改变案件性子的方法来到达在其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意图,本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无权利用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

扩张了本身的统领权。

有独立哀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统领权贰言的主体。

第三,也许要先期付出差盘缠、取证费、律师费(大部门当事人喜好招聘内地律师)等各项用度,当事人可以选择个中恣意被告地址地人民法院统领。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划定:“被告应在收到告状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在合用中仍不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题目,虽然。

可以拒绝介入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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